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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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一.修订的背景二. 修订的过程三.条例亮点解读,修订的背景,1、上位法的修订和调整(大背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动物防疫法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修订的背景,2、畜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我省畜牧业已成为千亿元产值的大产业,在大农业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畜牧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几年,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畜牧养殖发展的政策,我省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发展迅猛。2010年底,标准化万头猪场439个

2、,全国第一,已建成各类养殖小区11060个。2010年,全省猪、禽、奶牛规模化养殖率生猪68%、禽82%、奶牛88%,随着畜牧业发展方式由千家万户散养向标准化、规模化饲养的改变,防疫的主体也悄然发生改变,应该是养殖业主。,修订的背景,3、防疫体系建设需要完善一是基层防疫体制机制不顺。动物防疫等公益服务责任主体是政府,服务主体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实行“以钱养事”;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执法工作由派驻机构(或派驻人员)组织实施,实行“编制在县,工作在乡”的模式,为全额拨款事业编。二是防疫基础设施薄弱。很多乡镇站办公条件、设施设备、冷链体系、检测体系需要加强。三是防疫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员待

3、遇较低,防疫员的劳务报酬平均6000元左右,高的可达1.1万元,低的有2000多元,严重影响基层防疫队伍的稳定,年青力壮的防疫员为生存外出打工,防疫员年龄结构老化严重,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后继乏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更是多年停滞不前,防疫员整体素质得不到提高,服务能力不能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新要求。,修订的背景,4、实践经验需要上升为地方法规由于我省九省通衢,南来北往的动物调运频繁,是全国主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集散地,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风险很大。2000年1月1日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成功阻击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亚洲1型和A型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在

4、处置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上升为地方法规,为今后有序、有力、有效扑灭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提供重要保障。,修订的过程,1、部门组织起草。2008年5月开始组织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省局成立了以周勇总兽医师为组长,科教法规处、防控处、兽医政药政处、动物卫生监督所、疫控中心为成员单位的修订工作专班。8月在罗田调研起草实施办法(送审稿)初稿。此后,分别赴武汉、荆州、荆门、黄冈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畜牧兽医系统的专家、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畜禽生产、经营者参加的座谈会,对实施办法(送审稿)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修改和完善, 2009年2月完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报请省

5、政府审议。,修订的过程,2、政府法制办审查两次调研、多次集中修改, 2009年10月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11年2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并于3月15日提请省人大审议。 焦点问题:1.执法服装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三款)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第四十一条)3.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第四十三条)排队等待期间,浙江省于2010年11月25日通过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过程,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一次审议(5月26日,第24次会议) 常委会审议关键性意见:1.整体框架2.狂犬病免疫3.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安全使用动物产品

6、4.备案管理,修订的过程,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次审议(8月3日,第25次会议) 6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友凡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分别到浠水、孝感、安陆、咸宁开展了立法调研。6月11日,人大浠水调研具有里程碑意义,刘友凡副主任提出要在做好动物防疫的基础上,全盘考虑养殖环境污染、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建议将实施办法调整为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8月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标志着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条例亮点解读,整体框架 共八章五十条 总则(8条) 动物疫病的预防(14条)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6条) 动物和动物产

7、品的检疫(9条) 动物诊疗(3条)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3条) 法律责任(6条) 附则(1条),条例亮点解读,1、延伸了法规的覆盖面原来我们是制定实施办法,调整为条例后,法规的覆盖面扩大了,范围更广了。增加了畜产品安全监管、餐饮服务行业安全使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动物经纪人的备案管理等内容。 条例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更宽广。实施办法只针对上位法进行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条例亮点解读,2、明确和突出了动物防疫的方针和原则在总则第三条提出“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免疫为主、综合防控、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确保安全”是原则的落脚点,它包

8、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动物防疫工作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二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安全消费。,条例亮点解读,3、强化和细化了政府防控职责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工作,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及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9、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条例亮点解读,4、加强了基层防疫体系建设一是健全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工作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三款)二是落实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第一

10、款)三是稳定队伍。“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及职称评审、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第五条第二款)四是提高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控、检疫监督、突发重大疫情应急管理以及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条例亮点解读,5、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等投入品监管职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等投入品

11、监管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直接授权,不需要再委托,条例亮点解读,6、加大了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力度人大二审时,有的委员提出应该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因此在条例总则中增加相关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第八条第二款),条例亮点解读,7、 明确了养殖主体的责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第十条第

12、二款)“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强制免疫的散养动物,由动物防疫员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 ”(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监测相关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五条第二款),条例亮点解读,8、加强了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强制免疫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内容,疫苗质量影响动物防疫工作的成败,应当强化疫苗管理。同时,随着动物疫病病毒的升级、变异,生产疫苗的

13、病毒毒株也要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强制免疫的效果。为此,条例加强了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建立了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监控制度。 “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做好相关疫苗的采购、储运、调拨和使用管理,开展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监控。”(第十一条),条例亮点解读,9、 建立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区域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为我省实现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条例亮点解读,10、确立了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价制度 条例第十

14、五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全省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对动物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进行评价。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条例亮点解读,11、确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 条例第十六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综合防控措施。”,条例亮点解读,12、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主体 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疫苗生产单位、科研院所随意采集动物病料,增加了病原微生物扩散、蔓延和污染的风险,也易导致不实动物疫情信息的随意散播。条例

15、规定 “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必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第十七条),条例亮点解读,13、规范了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在活禽经营市场从事活禽经营的,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并在经营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条例亮点解读,14、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犬类狂犬病免疫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犬类免疫接种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犬类饲养者应当按

16、照规定对其饲养犬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兽用狂犬病疫苗价格的监管。修订过程:城市城镇不搞“一刀切”,条例亮点解读,15、强化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开展培训演练,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第二十六条)。,条例亮点解读,16、规范了疫情认定和处置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动物疫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重大动物疫情确认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相关措施。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露头就打、早快严小”是及时控制动物疫情的有效措施。原来给予了“先斩后奏”的权力,即“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疫区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人大二审时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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