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总论预习

上传人:ths****59 文档编号:57625386 上传时间:2018-10-2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基础总论预习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经济法基础总论预习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经济法基础总论预习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经济法基础总论预习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经济法基础总论预习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基础总论预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基础总论预习(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第一章总论总论 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基础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 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 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

2、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二、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 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

3、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3)国家(特定主体);(4)外国人、无国籍人 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 (有机体) 三、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提示: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

4、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 况或者现象。 2.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 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提示: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

5、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2011 年)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

6、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 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

7、关系的是( )。(2010 年)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4)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提示: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实体法、一般法、国内法、私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8、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2011 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仲裁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 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

9、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 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 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

10、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 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 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 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1、”。 【例题单选题】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甲提 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10 年) 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 3 名仲裁员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由 3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

12、席仲裁员。当事 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 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13、(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 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提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发生

14、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3 个人,3 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解释: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审理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CD )。(2011 年) A.除当事人协议外,仲裁开庭进行 B.仲裁员不实

15、行回避制度 C.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D.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三、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 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 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提示:不

16、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 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 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