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期末复习-吐血力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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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型 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二、多项选择(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三、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四、简答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五、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 20分),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第一章 人 身 保 险 概 述,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风险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历史与发展,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风险,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2、。,二、人身风险分析,(一)生命价值理论,生命价值理论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是指个人未来收入或个人服务价值扣除个人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后的资本化价值, 衡量该资本化价值的基本步骤是:(1)确定个人的工作或服务年限;(2)估计未来工作期间的年收入;(3)从预期年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及自我消费,得到净收入; (4)选择适当的贴现率计算预期净收入现值,得到个人的经济价值。,由生命价值理论可知,人的经济价值是个人未来收入或服务价值扣除个人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后的资本化价值,因此,从开始就业起,随着时间的推移,潜在收入逐渐转化为实际收入,人的经济价值将逐渐减少,从而人身损失风险和保险需求也将相应地

3、下降。,(二)人身损失风险分析 1 死亡损失风险,(1)生命价值法生命价值法以生命价值理论为基础,计算人的生命价值,并作为死亡损失的估计值。 例如:某公司经理,现年30岁,预计工作至60岁退休,当前年薪为10万元,个人消费支出为5万元,预计在未来工作期间年收入和个人消费支出均按每年5递增。为简化计算,假设年贴现率为5,求该经理30岁时的生命价值或死亡损失价值。,分析,(1)该经理预期还能工作30年(6030); (2)由于在未来工作期间的年收入按每年5递增, 所以,第t年(t=1,2,25),年收入为10(15)t万元; (3)由于在未来工作期间的个人消费支出也按每年5递增,所以, 第t年(t

4、1,2,25)对家庭的净收入为(10-5)(15)t万元; (4)假设贴现率i=5,求得第t年净收入的现值为:(105)(15)t(1十5)-t5(万元) 该经理的生命价值为150(=530)万元,即如果该经理在未来一年中死亡,其损失约为150万元,二、家庭需求法 家庭财务需求主要可分为现金需求和收入需求两大类。,(A)现金需求现金需求是指家庭基于现金支出所需的一笔总金额,主要包括善后基金、抵押贷款基金、应急基金和教育基金等项。(B)收入需求收入需求是指一个家庭每月需要的现金收入,用以支付各项日常生活费用,主要包括家庭调整期收入、子女独立前所需收入、配偶终身所需收入等项。,(3)收入置换法 收

5、入置换法是根据家庭需求和收入确定保险金额,同时还考虑了通货膨胀和社会保险因素,保险金额用家庭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如下示例:,合理的保险金额与年龄、年收入之间的关系,2 退休损失风险“经济死亡” 3 健康损失风险“生存死亡” 报废健康风险包括疾病和残疾风险,它们对个人家庭产生的经济影响主要表现在收入损失和医疗费用风险两个方面。 4 失业损失风险,三、人身保险的特征,一般考虑这几个这几个方面:被保险人的意愿;(通常采用“生命价值理论”或“人身保险设计”方法) 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保险金额的确定,18,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二:保险金的给付性,人身

6、保险的特点之二:保险金的给付性,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的特点-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来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特点-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数量),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以债的数额为限,(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1 保险标的是否可估价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论是物质财产还是非物质财产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表示,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存在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其价值不

7、可以用货币来表示,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存在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保险价值为依据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确定保险金额从人身风险的分析入手,主要考虑4个因素:投保人的需求;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双方达成一致。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用前面所介绍的生命价值法、家庭需求法、收入置换法确定。,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3、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必须遵守保险的补偿原则及其两个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由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金的给付。但是人身保险中的

8、医疗保险属于例外 。,4、 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短期性合同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都是长期性的 ,使得人身保险在经营中存在一些特殊性,如储蓄性,5、保险利益时效不同, 财产保险中,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利益必须存在 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社会保险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 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行为依据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强调的原则不同 保费负担不同 保障功能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按照保障范围划分,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人寿保险,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按照经营方式来划分,人身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按照投保方式来划分,团体保险,联合保险,个人保险,按照投保动因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弱体保险,健体保险,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弱体保险,附加保费法,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见教材P11页,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历史与发展,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式合同,射幸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最大诚信合同,二、 人身保险的主体,保险人投保

10、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 当事人与关系人 2 保险标的 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6 保险金给付办法 7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一些需要声明的事项,如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退保处理等约定。这些约定成为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和处理纠纷所必不可少的依据

11、。,(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 附加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2 保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项的真实性条款。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必须遵守。,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 2 体检报告书 3 保险单 4 保险费收缴凭证 5 保险凭证 6 批单,六、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无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12、。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求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三)人身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开始不是一回事,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生效的合同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1)

13、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 保险人方面的变更 2 投保人的变更 3 被保险人的变更 4 受益人的变更,(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原先约定的某些事项进行修改,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等 。,(五)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履约终止 3解约终止 4退保终止,(六)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法第19条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无效合同的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无

14、效合同将 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保险费,即保险人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之后退还给投保人。 (2)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退还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但是该合同后来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则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将已经取得的保险金退回给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 二、年龄误告条款( 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 ) 三、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 ) 四、 宽限期条款 (grace period provision )

15、五、复效条款 ( reinstatement provision ) 六、保单贷款条款 (policy loan provision) 七、保费自动垫交条款( 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 八、 自杀条款 ( suicide clause ) 九、 受益人条款 ( beneficiary clause ) 十、红利选择权条款 ( dividend option clause) 十一、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 settlement option provision ),一、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与既存状况条款的区别,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年龄误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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