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电子教案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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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电子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行政法的产生 1.市场经济所孕育出的个人利益至上观念及其利益本身,使以保障私益为目标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必要,此乃其经济基础; 2.国家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且相互制约,使以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为重要内容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可能,此乃政治基础; 3.民众日益增加的法治观念、日趋完备的法律规范、独立的司法体制等,成为其必不可少的法制基础。,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法的发展 1.内容上从消极的秩序行政向积极的服务行政转变:行政强制色彩有所弱化,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增加;实质行政法治得到推崇;行政程序得以

2、强化;特别权力关系日渐萎缩; 2.范围上从保障个人自由到关注民众的生存与发展,从关注实体权利发展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规制主体和利益保障主体的范围扩大。,二、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 1)有关行政的若干定义:消极说、积极说、综合说、形式与实质意义说、描述说等;2)行政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特征: 主体的去个体化、目标的去私益化、整体性与能动性、法定性与裁量性、受监督性等。 (二)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与责任以及行政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行政法的特征 1.一般

3、特征: 国内公法、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具有多元性、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综合 2.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实体法实体与程序并重 成文法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公私法不分公私法各成一体 有独立行政诉讼制度但无独立行政法院(公、私法的划分标准),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一、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1.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形成或者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2.主要形态:组织关系、行为关系、行政监督与救济关系 二、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1.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使行政权而产生(形成和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意与行政关系相区分) 2.构成要素: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民

4、与外国组织问题)客体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物、精神财富内容权利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1)产生条件: 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2)变更: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 4.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一、内容有关行政及与行政有关的活动 1.从过程上理解:行政主体(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责任、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 2.从范围上理解:秩序行政、服务行政、计划行政 二、形式主要指行政法渊源宪法、法律(最狭义)、行政法

5、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含行政解释)、条约(行政法基本原则、判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第四节 行政法的本质与作用,一、本质是指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 (宪法整体利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民商法私人利益间的相互关系,行政法私益与公益间的关系) 二、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 2.保障公私益的实现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5.推进和保障社会改革,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特征与功能 特征:基本性、法律性、特殊性 功能:价值功能(价值宣示)、工具功能(克服成文法律的局限性)(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6、二、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1)法律优先于行政活动(效力、时间顺序上优先) 2)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 3)行政活动应优先适用法律 4)行政行为应依据法律作出,至少是不违法,2.法律保留原则 1)绝对保留(立法法的规定) 2)相对保留 二、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不得越权原则 三、比例原则 1)适当性原则(行为目的上的要求) 2)必要性原则 (行为手段上的要求) 3)衡量性原则(行政目的与侵害私益之间的衡量) 四、诚信原则(注意信赖保护原则) 五、公正原则 六、公民权益保障原则,第二章 行政法律规范与创制,第一节 行政法律规范,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 1

7、.外部总体构成: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 2.逻辑结构:行为模式、条件假设与法律后果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类型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 1.一般类型: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2.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宪法、法律(最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含行政解释)、条约 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5、效力等级(宪法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解释的效力问题),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一、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的内容及其类型 (一)概念:行政法律规范的形

8、成活动及其方式 (通常所说的行政立法即是此意,以法律规范本身性质而非制定主体性质来定义) (二)内容:立法和法律解释(国外含判例) (三)类型: 1.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2.地方立法(特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行政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特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注意行政立法在广、狭义上的区分,本处是就制定主体性质而言的) 4.授权立法(基于授权而非基于职权而发生的立法),二、行政法律规范创制体制及权限 (一)立法体制的基本框架 “多级多层次” 1.主体上多级: 1)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

9、其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旗)人大 2)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政府、较大市政府 2.效力上多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立法权限划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国务院:执行性行政法规、18项职权性立法及其他授权性立法 3.地方权力机关: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事务、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共享事项 4.国务院所属部门及特定地方政府:执行性行政规章,三、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程序及其监控机制 (一)创制程序 1.法律:立法规划、提出议案、审议、表决、公布 2.行政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 3.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公布、备案

10、 4.规章:立项、起草、审批、决定、公布、备案 (二)监控机制备案制度、批准制度、改变和撤销制度、立法审查制度,四、法律解释制度 1.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依法(或依授权)对现行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作出阐释、说明或补充的活动。 2.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 1)立法解释 2)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答复” 3)司法解释 4)行政解释 5)地方解释,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简介 1.法国 2.德国 3.日本 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 1.广义上的理解: 1)从法律实施上看 2)从权力性质上看 3)从权力归属上看 2.狭义上的理解:是指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

11、权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资格与分类 1.资格条件:一定的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2.几种主要分类: 1)外部与内部行政主体 2)职权性与授权性行政主体,四、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1.定义: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2.特点: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统一性 3.内容:立法权、许可权、确认权、检查权、奖励权、物质帮助 权、处罚权、强制权、复议权等 4.行政优先权: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 条件(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 (二)行政职责 1.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

12、定义务 2.内容: A、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务,不得失 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B、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C、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第二节 行政机关 一、概念与特征 1.定义:指依法设立的为完成行政职能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2.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有法人资格)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 3.特点: 1)执行性 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 3)本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 4)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 5)公共性、服务性和专业性,二、我国行政机关的种类与权限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13、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国务院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权、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它职权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制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制定规章权、行政事项处理权、裁决争议权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事务管理权、裁决争议权,*地方各级人

14、民政府制定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权、本区域行政事务管理权、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发布决定和命令权、主管行政事项权*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发布决定和命令权、管理行政事务权 *特区行政机关自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三、行政机关间的隶属关系 1.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半垂直领导 2.业务指导关系 3.公务协助关系 四、行政权限争议及其处理 1.权限争议种类:积极和消极冲突 2.解决规则: 1)有相互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 2)无隶属关系的共同上一级机关 3)行政诉讼中法院的间接判断权,五、行政机关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机关组织法 (二)基本内容法律依据

15、、隶属关系、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任职期限、人员编制 (三)行政机关的结构与管理体制 1.结构:纵向与横向 2.管理体制:首长制 委员会制 层级制 职能制 集权制 分权制,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一、授权应具备的条件 1.授权组织方面的条件: 1)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授权(规章授权问题) 2)须由有权的主体实施授权 3)授出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转让性 4)须在法定范围内授权 5)授权方式须是公开的书面公告方式 2.被授权组织方面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3)能独立承担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4)具有与所授职权相适应的技术和装备条件等 二、被授

16、权组织的类型 1.行政性公司 2.事业组织 3.社会团体 4.基层群众组织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行使被授予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否则不是; 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所授予之职权并独立承担其法律后果; 3. 可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第四节 受委托组织 一、行政委托应具备的条件 1.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 1)须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且有必要(没有法律依据时不得委托) 2)委托事项属委托机关权限范围 3)委托事项范围须明确且应受到限制 4)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 5)不得再委托或者转委托 2.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条件(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而非个人) 2)人员条件 3)技术条件 4)性质要求(公益性组织而非营利性组织),二、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1.可依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3.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管理活动; 4.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5.不具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三、与授权组织之间的区别 1.权限来源上 2.权力性质上 3.行为名义上 4.责任承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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