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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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期限,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一) 时效制度的概念,1、概念: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取得或丧失权利)的法律制度。,第十章,2、条件: (1)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2)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第十章,3、特征:(1) 时效是法律事实(2) 时效是状态(3) 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变更或预先抛弃),第十章,二、时效的作用 1、稳定

2、法律秩序 2、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 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第十章,三、时效的种类,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分为: 1、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2、诉讼时效,第十章,取得时效例,台湾民法典第768条: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第769条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第十章,第二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含义,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第十章,(一)不丧失起诉权 (二)丧失胜诉权 民诉法

3、意见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十章,二、诉讼时效的效力,(三)不丧失实体权利 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自愿履行包括已经实际履行或达成履行协议 2、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意见171),第十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甲于1998年2月1日将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000元。乙因被单位派往外地出差,未及时向甲要求赔偿。

4、乃至1999年2月15日,乙聘请律师丙代理向甲追要。丙告诫甲:“如不主动还钱,就会到法院告你。”甲因此向乙支付赔偿费。后其知道已过诉讼时效, 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应当( ) A驳回甲的请求 B判决乙退还甲的3000元 C判决丙赔偿甲的3000元 D由乙、丙共同赔偿甲的3000元,甲于2000年5月将乙打伤,乙为此花去医药费5000元,但未及时向甲索赔。2001年6月 ,乙 要求甲承担责任,提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上法院你也没有道理!”甲遂向乙支付5000 元。对此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未满,甲应承担该赔偿责任 B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甲不再承担该赔偿责任 C甲自愿支付了该5000元

5、,不能要求返还 D甲受乙的欺诈而支付了该5000元,可以要求乙返还,案例:,甲借给乙2万元,约定2005年12月底前偿还。到期后,甲一直没有要求乙还钱。2008年5月10日甲向乙要钱,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08年底前还钱。但到2008年12月,乙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还钱。问: 1、乙能否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还钱? 2、如果甲于2009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第十章,三四自学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P194:只适用于请求权 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的期间,一般适用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第十章,五、

6、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第十章,第十章,(一)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章,(二) 特殊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第十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十章,2、 长期诉讼时效。时效

7、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环保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第十章,3、 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时效比:,(1)起算时间不同:最长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中止、中断、延长:最长时效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其他时效都适用。见意见175条 (3)范围不同:最长时效适用于不知道或

8、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第十章,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 A甲骑车撞伤乙,乙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B甲与乙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后乙违约,甲要求赔偿损失 C甲借给乙1万元,乙到期不还欠款,甲诉乙 D甲在乙处定做一套西服,到期后甲未领取西服,30天后乙将西服卖掉,甲诉乙,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是( ) A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结果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 B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C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D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对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张某于1995年2月1日晚被李某打成重伤。张某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的最后期限为(

9、 ) A1995年6月1日 B1996年6月1日 C1997年2月1日 D1996年2月1日,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一)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通则137 具体起算规则:P198-199,第十章,第十章,(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通则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通则139 不可抗力

10、 其他障碍:意见172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第十章,2、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通则139条: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或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但其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通则139条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案例分析,甲欠乙1万元,约定2006年3月31日前偿还。2007年7月5日,甲住所地发生特大洪水,导致甲无法行

11、使请求权。该洪水影响于1个月消除。问: 1、本案诉讼时效为多长? 2、本案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3、若2008年2月甲住所地发生地震无法行使请求权,影响2个月,诉讼时效到何时止?,(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通则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提起诉讼:包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但起诉后撤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视为未起诉。意见174 (2)权利人提出要求:指权利人向

12、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包括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意见173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通则140条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通则137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意见169条: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 “特殊情况”。,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

13、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开始,第三节 除斥期间,一、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 又称预定期间。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特征: 1、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 2、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是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等。,3、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起算 4、期间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14、5、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第2天经检验确系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应提起何种主张,法院才予支持?( ) A、主张合同无效 B、主张撤销买卖关系 C、主张违约责任 D、主张撤销买卖关系或违约责任,第四节 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从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意义见P206207

15、,第十章,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通则154、意见198199,期限的计算有期日的计算和期间的计算两种情况。期日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以法定期日、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第十章,1、期间的起点:按小时计算的,其期间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通则154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意见198,2、期间的终点:为最后一天的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通则154,3、期间术语的含义: 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通则155,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经检验确系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应提起何种主张,法院才予支持?( ) A、主张合同无效 B、主张撤销买卖关系 C、主张违约责任 D、主张撤销买卖关系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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