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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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根据这一表述可以推演出整个民法体系。,(1)民事主体制度,何谓平等主体?民事主体理论 民事主体制度:规定参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民事主体。 法人民事主体(国家)。 其他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法律上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首先是人身性质的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权关系是为了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性质的利益而在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

2、。例如不得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尊重他人隐私等。 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血亲和姻亲而在家庭范围内与其他家庭成员形成的关系。人首先是有父母,然后有丈夫或者妻子,在这里就包括了亲子关系,血亲关系,配偶关系,姻亲关系。调整这一部分的主要是家庭法。,(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财产关系的分类: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物权法。 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流转有契约性的自愿流转(合同法)和非契约性的拟制流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特殊的财产流转关系:继承法。,民法的体系,民法的体系:以何种方法来处理其基本内

3、容。 民法的两种基本体系:1、法学阶梯体系:人法物法。2、学说汇纂结构(潘德克吞体系):五编制的体系,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的体系的来源:学说汇纂体系的影响,改造,回归。 中国民法对学说汇纂体系的改革尝试: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学说汇纂体系中的民法总则的体系,民法总则的由来。 总则的优点与缺点。对总则的批评。 民法总则体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静态):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动态):法律事实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行为,包括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非规范性:没有通常的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事实构成法律后果”这样的逻

4、辑结构。 不确定性:没有明确具体的内涵。 衡平性:纠正普遍规则可能对个案导致的不合理的结果。 强行性:不得通过约定排除。,作为一种立法技术的民法基本原则,成文法的属性:普遍性,确定性。(优点)。 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制止立法者的任性。 成文法的另外的属性:不周延性与滞后性。(缺点)。成文法的这一缺点是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所导致的。,如何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极端的方法:自由裁量主义。 另外一种极端的方法:试图通过增加法律条文的数量,避免出现不周延,也就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庞大的法典因此而诞生。 这两种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通过设立基本原则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基本原则,内涵不确定,可以根据时代的

5、发展,具体化其内涵,使得法律的发展跟随时代。 基本原则可以填补法律的漏洞。 对基本原则的重视,表明重新认识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的关系:二者是分工合作,而不是相互对立。,法律基本原则与法律“正义”,“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规则之治的代价。 公正的要求:相同的事情,在法律上必须得到相同的处理,但是天下没有相同的案件,就如同天下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 法谚:最严格地遵守法律就是最大的不公正。,如何解决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之间的张力?,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成为一种衡平性质的规范。 衡平(法)就是突破严格规则主义,更加关注个案妥当性。 衡平法,就是允许法官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斟酌处理,而不

6、受到严格规则的约束。,民法通则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具体的民法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什么是公平?关于公平,存在非常多的判断标准。 民法领域的两种公平观念: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 民法中的公平观念与价值学说之间的关系。 我理解的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7、公平原则对民法具体规则的影响,显失公平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 过高的违约金的减少制度。,民法基本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乃至整个法律体制中的地位。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个人(经济人)的“社会性”的体现。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要兼顾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的“人性论”: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的不同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民法基本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领域的合法性概念与刑法领域的合法性概念的区别(罪刑法定)。 存在差别的原因: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的模糊,在私人领域的活动中,不会严重危害“安全”价值。但是在刑法领域中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问题。 控制私人领域的行

8、为自由,维护公共秩序和主流道德观念。,民法基本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领域的合法性概念与刑法领域的合法性概念的区别(罪刑法定)。 存在差别的原因: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的模糊,在私人领域的活动中,不会严重危害“安全”价值。但是在刑法领域中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问题。 控制私人领域的行为自由,维护公共秩序和主流道德观念。,民法基本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什么是权利滥用?权利可能被滥用吗? 通常的权利滥用的界定:不合目的地行使权利;行使权利超过其合理界限。 权利滥用的案例:妒忌建筑案。以损害他人为唯一目的行使权利。 权利滥用的认定: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体系,什么是法的渊源:

9、两种含义 (1)效力渊源: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效力的来源。 (2)形式渊源: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能够作为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候的直接的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 我们这里所讲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民法的法律渊源(1):法律与行政法规,这里暂且撇开宪法是否是民法的法律渊源的问题。这在我们讨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的时候分析。 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例如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等)与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09年侵权责任法 )。 民事法律中包括:一般性的民事法律与民事单行法。 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10、。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其中可能包含民法规范,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的法律渊源(2):司法解释,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例如民通意见,担保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并不必然依托于某一部法律,例如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等层面上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等等。 在具体的省处理案件的时候,还要关注相关的省的高院是否有一些类似于“司法解释”文件。比如关于“某某类型案件审判的座谈会纪要”。,民法的法律渊源(3):习惯,习惯与习惯法。法律规则产生的两种途径:“制定”与“认可”。 习惯作为一种法源,其地

11、位的变化。 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作为法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体素”,人们普遍遵守的事实;“心素”,人们确信其具有法的效力;“补充性”,必须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另外习惯还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的法律渊源(4):判例,是否承认判例,曾经是区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主要的标准。但是现在二者意见逐渐接近,都承认判例是一种类型的法律渊源。 中国的目前的实践:最高法院的判例,事实上就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起指导审判类似案件的作用)。 省高级法院,以及中级法院的判例的法源意义就比较弱。但是能够作为论证性质的资料。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制统一。,民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理

12、与学说,严格来说,法理、学说不是法律渊源。 但是在事实上,法理是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做出裁判的依据。所以可以称之为一种非正式的法源。 关于学说作为法源的历史与现状。地位日益下降。但是权威学者的学说往往对裁判发挥重要的影响。,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1、民法与宪法,回到前面的问题:宪法中的规定是否是民法的法律渊源? 关于宪法规则的“规则性”的不同认识:传统的理论认为不具有“规范性”,现在的理论改变了观点,认为具有规范性。因此宪法规范是可以“适用”的。 由谁来适用宪法中的规范?普通法官还是特殊的宪法法院的法官。 宪法中的规定,是否可以在民事案件中直接适用?宪法规范的“第三人效力”问题。,中国目前面临的特殊处境? 山东“齐玉苓案”的曲折发展。 为何不能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2、民法与经济法,对“经济法”的的内涵的不同理解:中国的理解,欧洲的理解。 作为私法的“矫正物”的经济法。“经济立宪”,市场立宪。 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3、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的母体:民法中的雇佣合同。 劳动者保护运动与雇佣合同关系的特殊化。 独立的劳动法部门的形成。 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4、民法与商法,1、什么是“商”? 2、从主体的角度界定:商人。 3、从行为的角度界定:商行为。 4、“商”与“民”究竟有什么区别?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统一框架之下的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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