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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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7 页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办法(2008 年)为了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服务,规范工伤职工医疗费单据申报办法,我们对以往申报药费要求作进一步改进,希望能够得到广大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大力配合,现将具体申报办法介绍如下:一、申报基本情况工伤药费申报时间 每月 14 日至 20 日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间 每月 1 日至 8 日 特别注意:如果单位有除了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待支付,请一起进行申报,比如 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申报类别只分两类进行申报: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分别填报不同的报表(20 号或者 23 号)。特别提示 所有收据均需提供红蓝 2 联医保专用收据 所有收据均需加盖现

2、金收讫章 所有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单据均需用 A4 纸复印 如果参保职工需要留存检查结果,可以将结果复印件用 A4 纸进行复印后进行申报,对于申报后的单据我们不再提供查找业务,请单位申报人员告知参保职工。 所有单位填报报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申报材料说明需要工伤职工提供的材料第 2 页 共 7 页门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1 各项费用单据,费用单据包括以下内容: 费用收据(需提供红蓝 2 联) 费用清单(特别说明:住院费用明细需提供汇总明细,不提供每日清单) 各项检查结果复印件(将病人所做各项检查结果放在一起)2 身份证复印件3 诊断证明书复印件4 与申报费用相对应的各次病例记录(

3、即病例本上的内容)复印件 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病历记录复印件 出院小结复印件需要单位填报的单据:门诊药费 住院药费1 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津社保工支字 25 号一式 2 份(即交接单)2 天津市工伤保险门诊医疗费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工支字 23 号)一式 2份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工支字 20 号)一式 2 份3 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4 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进行医药费单据粘贴5 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审核名册(津社保工支字 19 号)一式 2 份6 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津社保工支字 5 号)一式 2 份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申报材料说明第 3

4、 页 共 7 页1 费用收据应为盖有当地财政局监制章的发票 办理异地安置工伤人员医疗费申报前,单位申报人员需到工伤科进行申请,需要携带如下材料:本人申请、 单位申请、所 选择 的 2 所当地不同级别医院 每次申报药费时需携带申请结果查验三、各种报表填写要点说明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1 将抬头项目填全 将粘贴单数目填上2 天津市工伤保险门诊医疗费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工支字 20 号 申报药费钱数必须准确无误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要准确无误 伤害部位及程度与门(急)诊诊断必须填写 加盖单位公章3 天津市工伤保险门诊医疗费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工支字 23 号 申报药费钱数必须准确无误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要准确无

5、误 伤害部位及程度与门(急)诊诊断必须填写 加盖单位公章4 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单据交接表津社保工支字 25 号无特别要求第 4 页 共 7 页5 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审核名册 津社保工支字 19 号每月待遇支付时,单位根据回复的 23 号或 20 号表填全表内项目6 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津社保工支字 5 号每月待遇支付时在进行填写四、单据粘贴方法:一、单据粘贴顺序(一)不同时间发生的费用粘贴顺序:按照费用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粘贴,即将先发生的费用粘贴在最上面,将最后发生的费用放在最后。(二)一天中发生的多次费用粘贴顺序: 将同一家医院发生的费用放在一起 同一家医院一天发生的费用

6、不要求先后顺序(三)每一份收据粘贴顺序:挂号条(红联)- 门诊费用收据( 红蓝 2 联)- 费用明 细(注意:费用明细要与收据钱数一致)-药品处方(只有药费才有)或者是 检查结果二、粘贴方法:(一)单据粘贴部位:将单据左边粘贴上(注意!勿将单据左边字迹遮盖住)(二)每份收据间隔:2 份单据之间间隔 0.5 厘米(三)每张粘贴单粘贴单据数量:原则上不要超出 5 份单据(五)单据粘贴范围:左边不要超过装订线-右面不要超出 页边- 上面不要超过上面黑色分界线- 下面不要超出下面黑 线黑色分界 线第 5 页 共 7 页(六)粘贴时将每一张收据与所对应的明细清单、处方及检查结果(小张)粘贴在一起,靠左靠

7、下面对齐。三、单据编号:每张收据编为一个号码,由上至下 编号, 编号写在收据的左下(挂号条也编号)。四、特殊情况说明:(一)如果检查结果单据过大(比如 CT 检查结果),可以用 A4 纸进行复印后附在单据后面,不用在粘贴在粘贴单上,此 时在相应收据单右下脚注明结果见后,检查结果在右下脚注明 P5 即可,将所有检查结果按照对应收据顺序排列。(二)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要求用 A4 纸复印后附在后面,不必粘贴在粘贴单上,住院费用收据要求单独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五、两种特殊情况工伤费用申报办法工伤医疗康复申报办法1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工伤医疗康复的,应到工伤协议康复机构进行住院或门诊康复治疗

8、。 在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前,用人单位应先到分中心办理康复确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开出的住院证;(2)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 时间和预计费用。(3)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康复申请。 分中心根据职工伤情并结合康复评定,对康复项目和计划进行审核,符合康复管理规定的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资格确认书。第 6 页 共 7 页 经办机构同工伤康复机构联网结算前,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2 工伤医疗康复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康复效果明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三个月期满应持医疗康复机构提供的前期康复评定结论和继续康复方案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分中心对评定结论和康复

9、方案进行审核,确有继续康复价值的,开具 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资格确 认书,医 疗康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停工留薪期。3 工伤职工需要在本市医疗康复机构之间转诊转院的,应于转院之日起 5日内到分中心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1)转出医院或康复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2)转入康复机构开具的住院证;(3)转入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康复时间和预计费用。分中心根据职工伤情并结合康复评定, 对康复项 目和计划进行审核,符合康复管理规定的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资格确认书。4 外埠康复登记:因伤(病)情特殊确需到外埠康复的工伤职工,应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康复机构出具 转诊转院证明,分中心 审 核后提出意见,报中心批准。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外埠需要康复治 疗的,由当地一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康复评定、康复计划、康复时间和预计费用。分中心根据职工伤情并结合康复评定,对康复项目和计划进行审 核,符合康复管理 规定的开具 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资格确认书。康复时间原则上不超 过三个月。8023 退役人员医疗费申报办法 申报此类人员费用时勿必在此人药费申报单(23 号或 20 号表)上注明此人是 8023退役人员 此类人员费用申报范围要与医疗卡规定项目一致第 7 页 共 7 页社险南开分中心工伤科2008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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