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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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法院多元化某法院多元化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工作解决机制工作经经验验交流材料交流材料近年来,xx 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纠纷新途径,努力将诉讼环节向前延伸,做强诉前分流“前台”;将审判领域向外延伸,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将司法职能向后延伸,夯实矛盾多元化解工作体制机制“后台”,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促进地方社会治理创新。20132016 年,全市法院普通民事收案年均增长 4.3%,远低于全省法院 xx%的增长率;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相邻关系等四类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33%、2.89%、1.29%和 3.26%;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增幅收窄,增长率分别从 7。佴%和 2.8%下降至 5.6%和 1.9%。今年 19 月,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案件同比下降 1.56%,市中院和 xx 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等 4 家基层法院收案数实现下降,xx 成为全省法院系统唯一新收案件总数下降的地区。完善审务工作站机制,在行政村设立审务工作点,由法官担任的审务指导员,组织村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定期进驻开展工作,建立“周联系、月驻站、季排查”工作制度,一周与挂钩村社区联系一次,一月进站(点)一天,一季度深入挂钩村社区开展矛盾排查、分析研判一次。确保村社区重要议事需要时必到、突发事件发生时必到、较大纠纷化解时必到。一、坚持重心前移,做强诉前

3、多元分流“前台”。全市法院秉持便利诉讼原则,深化和拓展诉讼服务功能,全部建成“七位一体”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法院与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形成多元化解纠纷的新格局。一是创设诉讼辅导,实现诉前分流。今年 8 月,市中院制定出台诉讼辅导暂行办法,在全省法院率先推动诉讼辅导机制建设。一是以平台搭建为切入点,打造“立体化”矛盾化解格局。加强与省保险业协会对接,1-10 月,分流案件 317 件,调解成功 122 件;加强与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对接,是武汉市唯一一家开展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的法院。着力打造公益类诉调对接平台,探索开展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

4、解,已化解矛盾纠纷 12 余件;加强与法学院校合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103件,成功调处 51 件;加强与公证机构合作对接,与楚信公证处共同设立全省第一家“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 法制日报报道相关工作经验。着力打造民生类诉调对接平台,与辖区内 3 家大型医疗机构达成对接备忘录,加强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6 件,实现相关案件“零”信访。二是以科技手段为支撑点,打造“在线办”司法便民网络。创新在线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启用“道交一体化平台”,在线损失确定、赔偿调解、诉讼和保险理赔,实现交通事故当事人、律师、交管部门、调解组织、保险公司、人民法院等多方共赢, 湖北日

5、报报道工作经验并高度肯定该项举措;作为武汉市唯一一家开展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试点法院,强化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发挥,提升申诉案件办理效果;加强物业纠纷中的诉前调解和通讯群内答疑解惑,今年以来已在 500 余件物业纠纷中适用该方式,妥善化解了 300 余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创新在线普法宣传工作机制,利用法院“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向当事人推送诉讼服务指南、典型案例分析、日常法律知识等内容,相关信息被省委办公厅采用 2 篇,省法院采用 5 篇。三是以繁简分流为结合点,打造“一站式”快审速裁模式。一是借助区位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专家型调解服务。2010年 10 月,海淀法院建立了“婚姻

6、家庭案件专家特邀调解员制度”,聘请了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婚姻法学专家参与婚姻家庭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这些专家调解员与立案法官配合,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更专业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一些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消除了矛盾,撤回了起诉。二是结合辖区实际,建立物业供暖纠纷诉前化解机制。2010 年 9 月,海淀法院立案庭联合区房管局、区司法局、业主代表和部分物业、供暖单位共同商谈建立了物业、供暖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确定在所有物业纠纷立案前,先由海淀法院统一向被诉业主发放物业纠纷诉前调解建议书,建议业主先行与物业公司商谈交费事宜。自该机制推行后,立案庭每年向业主发放诉前调解建议书近八

7、千封,诉前化解率达到 20%。三是积极开展民商事案件立案阶段委托调解工作。自 2013 年 10 月起,海淀法院按照市高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民商事案件立案阶段委托调解的试点工作,将诉讼标的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委托给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等 11 家机构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案件的范围涉及到互联网、保险、医疗、证券期货、遗嘱继承、物业纠纷等多个专业领域,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海淀法院及时进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极大地缓解了审判庭压力。四是积极开展立案法官调解。立案法官调解主要针对部分当事人矛盾激化的群体诉讼案件、部分行政案件、一些涉及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件,以及情况紧急,涉及百姓民生必须尽快妥善

8、处理的侵权案件(例如起诉要求恢复水电供应)等。2015 年,我们又拓展了新的诉前调解渠道,加强了诉前调解力量:首先,与海淀区工会合作,同其下属的“海淀区调解与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该项目向北京市社会办成功申报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专项资金,于 2015 年10 月下旬开始进入试运行。参加这项诉前调解工作的调解员队伍涵盖了各个行业,既有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能力强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也有技术行业的业务能手,或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专家。调解范围包括: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物业、交通、供暖、劳动争议、买卖、公司股份等各类型纠纷。在试运行的三个月时间里,立案庭共向该组织委托

9、近 600 件民事案件,调解成功逾百件,且均为即时结清,大大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次,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合作,对涉及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在 2015 年底两个月的时间,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接受委托调解案件 83 件,调解成功 10 件,另有 10 余件双方已达成初步调解意向。2016 年初,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受海淀法院委托,对某系列侵犯音乐著作权案件进行调解,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使两千余件案件化解于立案前。2015 年海淀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较去年同期上升了约 40%,为减轻审判压力。针对海淀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10、的现实审判压力,在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合作的基础上,今年 5 月 23 日,海淀法院立案庭联合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同召开了海淀法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推进会。计划将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八家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纳入海淀法院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机制范畴内,通过发挥上述调解组织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特长,推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矛盾化解。再次,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原告希望尽快得到赔偿、而赔偿的落实多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特点,我们联合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对争议不大且保险责任限额赔付清晰的案件

11、,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通报,督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该举措现已取得良好效果,多起案件以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双方当事人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另外,针对海淀法院辖区涉妇女权益特别是离婚纠纷诉讼较多的情况,立案庭于 2016 年年初与海淀区妇联正式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由海淀区妇联推荐常年在婚姻家庭领域从事相关纠纷解决的权益部工作人员及律师参与海淀法院婚姻家庭类纠纷的矛盾化解。二、当前诉调对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各类案件迅猛增长,2015 年海淀法院全年共受理案件 72796 件,比 2014 年增加了 23928件,增幅高达 48.96%。案件的大幅

12、增长给多元解纠、诉调对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各界以及法院内部各审判庭均希望能够通过诉前多元化解减少诉争。但我们发现当前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难点:一是诉前调解导入难。当事人在进入法院起诉立案前,大多就相关纠纷与相对方进行过多次沟通、谈判,均是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的迫切性及对诉前调解工作的不了解导致其往往不愿再耗费时间选择立案前调解。二是诉前调解达成合意难。与严格的审判程序相比,诉前调解均系由人民调解组织或立案庭法官主持,针对争议焦点引导双方选择和解方案。但由于调解工作的主持人并不行使最终的司法裁判权,导致整个调解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比较随意,调解成功率普

13、遍不高。三是和解协议履行难。经调解人员主持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一般仅仅属于合同范畴,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毁约成本较低。因此,部分当事人往往出于恶意拖延时间的目的,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仍然拒绝依约履行。最终导致调解公信力降低,许多当事人不愿接受诉前调解。四是调解力量来自多方面多渠道,整合运用难。当前许多机构、社会力量成立调解组织,参与到多元解纠工作中来,也对参与法院诉讼前调解工作持有热情,但在与法院的对接上情况各异,要求不同,使法院在整体协调运用各方面力量上存在一定困难。五是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规范性、长期性还存在一定困难。以往都是由立案法官劝导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但进入调解程序后无专人跟

14、进,协调督导不足,一旦调解失败当事人还要重新立案,容易对立案法官产生怨言。因此一些立案法官对此项工作并不积极,往往是上面有要求时就做一点,难以持之以恒。六是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各调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多属于公益性质,法院亦无相关经费列支,使调解用房、办公设备、调解员交通午餐补助均难以解决,影响调解人员积极性。三、法院采取的新举措针对上述难题,海淀法院立案庭积极开拓思路,探索形成了以“多环节筛查推介”来提高诉前调解导入率,以“一机构督导+确认”促成诉前调解成功率的工作方法。并通过设立诉调对接的专门机构、制定诉调对接的专项制度使这项工作规范化、长期化。具体做法如下:一是采取“多环节筛查推介

15、”模式来提高诉前调解导入率。即在立案导诉阶段以及窗口立案阶段,相关工作人员均会对当事人所起诉的案件进行筛查评估,对其中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适合调解的案件,均主动向当事人推荐诉前调解。此外还在立案导诉大厅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窗口,对于前来咨询的以及导诉、立案窗口引导来的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介绍诉前调解的优势。我们还在当事人等候区域放置宣传手册,介绍诉前调解优势及调解组织特色;设置电子触摸屏,介绍调解组织情况、调解员专长等。这样通过多环节的引导来提高诉前调解的导入率。为打消当事人对调解的顾虑,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推介中采取以下方法:首先,向当事人发送诉前调解告知书,对诉前调解方式进行推介。释明选

16、择诉前调解的好处及优势,并特别强调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诉前调解较之开庭审判具有先天的便捷性及高效性;其次,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向当事人推荐适合解决其纠纷的专业调解组织,对调解组织进行推介,使其了解调解组织的专业、高效;此外,告知当事人法院将安排专人对诉前调解案件全程跟踪指导,调解不成优先立案,即对我们的工作流程进行推介,让当事人心中有数,放心选择诉前调解。这样通过在立案阶段“多环节筛查推介”,能够有效锁定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并引导起诉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二是采取“一机构督导+确认”的方式,方便当事人,保证诉调之间衔接顺畅,提高诉前调解的效率及成功率。所谓“一机构”即指在立案庭内部专门设置诉调对接中心,由其负责诉前调解的督导,以及调解协议的审查与司法确认。所谓督导,指对导入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全程跟踪其调解进度,必要时由法官协同调解组织一同进行调解,防止产生久调不决、久调无果的情况。对经过规定时间仍无法达成协议的纠纷,及时转入法院立案程序,保障当事人诉权,使立案工作与诉前调解工作更好的衔接。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无需再行取号、排队,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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