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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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国际求偿能力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

2、构成要件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同意 自卫 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5)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5)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

3、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9,简述引渡的程序简述引渡的程序10, 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1, 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959 年签订、并于 1961 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

4、极的公海制度。12, 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13, 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 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

5、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14.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包括:一一船旗国的管辖权一一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 船旗国当局意外的

6、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一一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14, 1 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

7、立国际制度。15, 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16, 简述使馆的职务简述使馆的职务 1)使馆的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汇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

8、、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17, 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21 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23, 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1.联合国的宗旨: 维持国际和平安全。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促成国际合作。 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24,简述安

9、理会的表决程序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 15 个理事国中 9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 9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25。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24,简述禁

10、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5 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答)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论述题论述题24,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

11、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齐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

12、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与国家管辖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25, 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

13、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2)不侵犯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

14、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26, 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

15、属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7, 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350 海里或不超过连接 2500 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 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16、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28, 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12 海里(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要举出至少 3 项非无害活动)29, 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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