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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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法的概念 一、法的本质 1)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 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 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 明对比。A,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在资产阶级的论述中, 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但是他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 系起来,揭示出法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地啊,是从统治 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

2、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 质;B,马克思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资产阶级从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 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线,掩盖资产阶级本质; C,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人性、 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找法的本源。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 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爱社会主义则是指 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A,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指未达到某

3、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里过程,是支配 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 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律就是取得 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 利益出发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 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者统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 任性。D,法是被封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

4、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封 为法律的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 物化为法律规定。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他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墓地,它只调 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 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规定人们如何使 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以及有效利用生产工具,开发自然资源。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 概括性的特征。法

5、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 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试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引导、评价、预测、教育和 强制等作用;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 的准则。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普 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 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 法。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

6、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 权威性。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 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作为一 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 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及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驶的职权和职责。 5

7、)法是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以中国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机都有某种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 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 们所感知的;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6)总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一位为内容,以确认、保护盒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力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法

8、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 际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 以国家权力是发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和制度化。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 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4、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 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进行的分类 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做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 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

9、社会进程。法的这种作用 在任何社会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历史类型的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它的本质和要达到 的最终目的也不同,每种法的具体作用也各不相同。 5、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所作的分类。整体作用是执法作为统一的法 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孩子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 的作用 6、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根据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所做的分类。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 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 际起到的作用。若实际作用与预期作用意志,说门法律规

10、定已经转变为现实,说明法律时间有实 效的。 7、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根据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所做的分类。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别社会关系的定 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因而法律规范对特 定社会关系的调整会不可避免的影响都其他社会关系,这就是法的间接作用。 8、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做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 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 系,技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四、法的局限性 1、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

11、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我们必须充分和认识法的 租用,特别是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大作用,坚决客服情是一只虎事发的作用的人只传统,大力推荐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又有其局限性: 2、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师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除法 律外还有政策、纪律、道德、民乐宗教规范等,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手段。 3、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 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不手段是不适宜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意识和情感的。因为法律是以 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思想情

12、感等私人生活领域采取法律手段 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往往有害。 4、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性。法律作 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可避免地初 心规则真空,出现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5、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发布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 来实施。成本代价较高。 所以,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 来,建立良

13、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一、成文法(制定法) 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 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权利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 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规范性,即规定行动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 一般性,发布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对所有公民均使用,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反复适用。 非规范性

14、法律文件 其实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使用; 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具有复杂性。 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 法律是对具体案件所做的司法解释等,他们在法定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指那些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第三,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者多方就 特定事项共同做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 国际法,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狭义的国际法单指国际公法。凡 是一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的渊源。 二、不

15、成文法 主要是指非经国家立法机关以特定程序制定的,亦不以条文化形式展示法律内容的,却具有国 家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 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最常见的一种,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 总称。在成文法出现之前,主要是适用习惯法来判定是非曲直或就某一具体问题达成协议。原始 社会,习惯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主要的社会规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便出现了习惯法。最初习 惯法是以口耳相传的方式沿袭,后来多用于文字记载。进入 18 世纪后,成文法已占主导地位。 但习惯法仍然有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亚非国家。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判的法院判决。其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 惯例:通例。法律上没

16、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实施,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 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整体和国 家结构形式,确立了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共同 的神圣职责。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宪法规定,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他们出行是地方国家机关的权限外,还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性质自治权。包括有权 依据当地特点直嘀咕统称为法治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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