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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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1、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 1981.01.01 日正式颁布,拉开序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令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 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2、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 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知道教育活动, 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使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具有高素 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提

2、供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和监督制度。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 要求;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 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事实科教兴国 战略的有力保证。5、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活动符合国 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6、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

3、件是 有法可依;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 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7、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相同点: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根本 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的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 括国家机关;表现的形式不

4、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 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在表述形式上,政策文件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要求,法 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 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法律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 必须遵守。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 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5、)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 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 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狭义的教 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特征: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多变 性的特点;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

6、原则、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 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4、教育法律规范(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 则。(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内容,后者是前者的载体 区别: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的区别: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强制力保证 实施,是总称;前者是一种的特指的

7、行为规范。教育法律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前者是各种规 范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后者除了包含前者外,还有说明性文字。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文 书的区别:后者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其特点是只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 对某一特定的主体具有约束力。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前者用后者来表现,但后者不一定是前者。5、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6、教育法的渊源: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7、教育法律关系(1)含义: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前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

8、会关系。(2)特征: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围;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3)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者,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 生和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

9、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1)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规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 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3)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 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10、,实施奖 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 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 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2、学生(1)含义: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 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2)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学金;在学业成绩和

11、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位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4)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教

12、师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 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 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3、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 生权益的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4、教师资格制度(1)含义: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 丧失和撤销的原则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2)教师资格条件:国籍(中国公民);思想品德(良好的思想品德觉悟和职业道德修

13、养,热爱教育 事业);学历;教育教学能力; 身体素质;心理素质。5、教师资格的认定:(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知道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审查后,报上一级骄傲与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4)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 定

14、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 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外,其他机构认定的教师资格无效。6、教师资格的丧失: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 资格证。7、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 总称。 8、教师任职条件: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 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的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身体健康。9、教师的聘任制度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第五章

15、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1、概念: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2、特点: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3、种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4、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1)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

16、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表现: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3)原因分析: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 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制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6、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1)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是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劳动关系或者居住管辖关系的社会组织,对 象是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教育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和学校,对象是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和成年 学生(2)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 育保护以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根据。(3)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为私法范畴,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让,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都不能放弃转让教育保护职责(4)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人产生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教育保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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