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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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小额信贷:小额信贷: 1 定义:定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 2 主要的服务对象: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中小微型企业主。 3 实质:实质:小额信用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4 小额信贷的前世今生:小额信贷的前世今生: 2008 年 5 月 4 日,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 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并对公司的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 用、监督管理和终止等环节进行了规定。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自此,小额贷款公

2、司在我国取得了合法地位,但 小贷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却不止 6 年。 2005 年中央 1 号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 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同年,央行、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强调在全国统一规定之内,发挥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此后一年间,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份先后成立了 7 家商业性小额 贷款公司,分别是山西的晋源泰和日升隆、四川的全力、贵州的江口华地、山西的信昌和 大洋汇鑫、内蒙古的融丰,其中除了中国扶贫基金会持有融丰小额贷款公司部分股份,其 余股东均为民营企业或个人,注册资

3、本为 1600 万至 5000 万元不等,这也标志着民间资本 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正式在我国出现。 在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出现之前,还存在着一些非盈利的公益型小额信贷机构,也就是 NGO 小额信贷。据中国小额信贷资深专家王灵俊对本报记者介绍,NGO 小额信贷在中国 最早出现在 1994 年左右,一开始是靠国际援助起来的,当时被称作小额信贷项目,逐渐发 展为社团性质的民间组织,挂靠在政府机关。2003 年左右 NGO 小额信贷发展到鼎盛时期 的 300 家左右,之后便逐渐萎缩。其中原因,王灵俊认为,首先 NGO 小额信贷机构没有 合法身份,在中国注册 NGO 需要挂靠一家党政机构或事业单位,政

4、府的干预导致 NGO 难 以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管理水平不高。其次,NGO 小贷基于“项目制”而运作的,资金 流随着项目的结束而终止,随着中国经济日渐强盛,外援资金越来越少,并且 NGO 本身 非金融机构,没有资格从商业渠道融资。 5 现状:现状: 我国自 1993 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 20 年的历史,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 信贷开始发展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 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 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 6100 万农户享 受到 1927 亿元

5、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 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 1200 万户享受到 141 亿元的贷款;三是存在的 100 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 10 亿元的贷款。 尽管我国小额信贷的产生比较早,但是在小额信贷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本国特 点的问题,从而造成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是存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是存 在于以下方面:在于以下方面: 1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工人和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 2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 者,如果创业成功,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

6、创业失败,资金损失,贷款者的利益就难 以保障。 3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 4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贷款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 2 额贷款看作是“唐僧肉”,赈灾,扶贫款,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 6 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政府过度干预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是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 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在发放小 额信贷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 潜在的经济损失,要想实现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

7、,从而为农村信用社自担风 险、自负盈亏背上沉重的包袱。 事实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 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 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 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 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 收率低。 (2) 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 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

8、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 资开展相关业务” ,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 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 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 政策的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 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就农信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不仅承担发放 小额农贷的任务,更是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但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也明 显

9、不足。 2.3 利率的制定陷入两难困境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 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 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 较高。而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又比农信社要高,这是因为,农信社是通过吸收利率较 低的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贷款来维持运营的,而小额信贷公司要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 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另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 力物力,业务成本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 得

10、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 现。 但是,又不能把利率定的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 现赢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且过低的利率容易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国内 外大量的经验己经证明有补贴的优惠贷款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许多人存在“不要白不 要” 、 “白拣便宜” 、 “捞一把” 、 “搭便车”等思想,最终的结果是完全剥夺穷人获得信贷支 持的机会。 2.4 风险防范能力亟需加强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 在风险。农业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11、是必然的经济现象。 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 3 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 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 有财产和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 此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 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如果有个别借贷不还的示范效应发生,则很容易造 成拖欠行为的大面积蔓延。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 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

12、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2.5 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 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 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此外,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 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3 发展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1) 强化市场化运作 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小额信贷作为金 融的制度和技术创新,最重要的功能是是欠发达农村

13、的广大农户得到进入金融市场的机会。 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一方面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逐渐建立在市场化基础 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创建可持续资金运营的基础模式。另一方面弱化 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过分干预,避免其成为新的金融体系不良贷款的来源。中国地 域广阔,而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宗教文化等千差万别,照搬一种小额 信贷模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要以本地市场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适 合当地的区域性小额信贷组织。 (2)寻求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以有效调节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状 况。在个别地区,央行可以允许

14、在一定的范围内农信社自主上浮存款利率,以缓解资金问 题。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 我国各地农村的自然条件、产业构成不同,信贷资金供求状况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业 投资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要解决农信社的资金余缺问题,单靠短期拆借是难以解决的, 这就需要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 资金融通网络,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全国性的资金市场,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3 )放开小额信贷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 地方政府不再强制性规定具体利率,在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这一前提下,放开利率水平, 根据当地资金需求情况,自主

15、地制定利率水平,比如可以采取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 来确立交易利率。当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也就是要实现赢利性。 创新信贷产品,对不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例如,对于生产性贷款和非生产性贷款就可 以实行不同的利率,即对于生产性贷款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以鼓励贫困农民通过农业生产 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4 )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情况等详细记载并 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款编制 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 政策。对于那些

16、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而对于信用良好的可以给予一 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 4 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 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 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坏帐准备金制度。 (5) 加快小额信贷监管框架的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这里主要是要区分审慎性监管 原则和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 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适用“低门槛、 严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将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中。对于一些硬性指标,如最低注册资本、 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风险集中度等要严格规定。 而对于那些“只贷不存”的专业小额信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 则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对小额信贷的信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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