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学习、培训资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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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学习、培训资料(2010.4)为规范和加强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管理和使用,为各单位的正常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有效的安全保障,确保机场空防安全以及航空运输生产运行顺畅,同时,也 为了使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尽快熟悉了解通行证件的各项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工作实际,特编写此学习资料。望各 单位组织申办证件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一、空防方面航空安全

2、保卫:用来维护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扰而采取的措施和使用的人力和物力的总和。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1、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2、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3、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4、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5、强行登、占航空器;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7、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和行为:1、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2、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3、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3、;4、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1、抢支、弹药、 军械、警械;22、管制刀具;3、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4、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非法干扰行为:指危及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实际或预谋的行为,例如: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或机场内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企图犯罪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器材带入航空器或机场;传递危及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中的旅客、机组、地面人 员或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到或发现非法干扰

4、信息均有义务报告机场公安局或机场现场指挥中心。机场控制区: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发给在机场内受雇个人或需要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的卡或其他证件。证件管理机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核发和管理统一归口由机场公安局负责。机场控制区区域划分:1 区,机坪(客机坪、停机坪);2 区,国内旅客隔离区; 3 区,国际旅客隔离区;4 区,国内行李分拣区;5 区,货运出发仓库;6 区,廊 桥;7 区, 飞机客舱;8 区,飞机货舱;9 区,国际行李分拣区。证件办理原则:证件办理遵循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保证安全、利于工作的原 则。安全责任申请办证单位应确保申请人

5、所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对本单位的证件的申办、使用、管理、回收承担安全责任。背景调查规定1、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 现实表现等方面 进行的调查。2、凡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必 须进行背景调查。3、背景调查的责任部门: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4、背景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身份,以往学 习、工作经历,主要社会关系, 现实表现(即政治思想、3工作或学习、纪律方面的表现),以及有无犯罪 记录等内容。其中有无犯罪 记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未受过刑

6、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无吸毒、 赌博等违法行为,未参加过非法组织;无精神病史,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5、员工的有无犯罪记录(背景调查表2)由各使用单位(处、部级以上单位)根据员工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进行调查。6、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时间应当在办证申请前 6 个月内,且应保持时间连贯。7、公安局对申办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网上比对、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者拒绝其办证申请。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凡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件,必 须经过有关空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2、责任单位:用工单位。3、培训内容包

7、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4、培训方式:培训方式:由培训责任单位根据人员情况采取相对集中进行。各单位要指定培训部门和培训教员以及培训场所,培训时间不少于 1 学时。各单位的培训部门、培 训教员以及培训场所要报公安局备案,以上内容若有变动,要及 时到公安局做变更登记。5、培训记录:为保证培训质量,杜 绝走过场,保证人人 经过教育培训,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证件申办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台帐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 训地点、培训学时、培训教员、受训人员等。该纪录随同每一批次(或人次)办证人员申

8、请资料一同送公安局审核、备案(提交培训记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考核单位:公安局空防科。7、考核采取相对集中、闭卷、独立完成的考 试方式,考试地点由考核单位指定 。8、考试得分 80 分方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由培训责任单位再次组织培训, 顺延一周再参加考试。一般情况两次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办证资格,特殊情况下(搬运工、清 洁工等文化程度较低等情况)可以再次补考,再次补考不合格者,取消办证资格。4办证(办理证件、退还证件)时间:每周四使用管理1、证件须加盖“ 民航重庆 机场公安局证件专用章”方为有效。证件需在有效期限内使用。2、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机场控制区证件,人员证件应佩戴在胸前

9、显著位置,并服从 执勤人员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查验、人身检查、随身物品 检查)。3、持证人员自觉遵守空防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 仅限在证件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随 时接受执勤人员的检查。4、在机坪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5、驻场航空公司、各航空公司驻重庆办事处人员证件中“7 区 飞机客舱”、 “8 区 飞机货舱”区域只限于登临本公司或其所代理业务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机场集团公司、中航油重庆公司人员证件中“7 区 飞机客舱”、 “8 区 飞机货舱” 区域只限登临所代理业务的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民航重庆空管分局以及机场集团安全保卫

10、、现场指挥、医 疗救护、安全监察、服务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证件不受此限制。6、机场集团公司、国航重庆公司人员证件中“5 区 货运出发仓库” 区域只限于进入本公司的货运出发库房,其他航空公司人员证件中“5 区 货运出发仓库 ” 区域只限进入代理其货运业务的货运公司出发库房,机场集团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安全监察、服 务监察、 维修等工作人员证件不受此限制。7、持证人员需悉心爱护,妥善保管证件,不得将 证 件作为身份证明在外抵押;不得将证件带入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将证件存放在其他不安全地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证件统一保管、 发放的制度,避免证件损坏、丢失、被盗、被抢或被骗。8、严禁任何单位、个

11、人伪造、变造、涂改、冒用、 转借或使用过期、 失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9、不慎造成机场控制区证件遗失或被盗、 抢的,持证人应立即向公安局报失,书面说明丢失经过(被盗抢的应附上报案地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回执单),并由所属单位出具处理说明(所属单位内部处理),由单位审核人审查并签署意见、签名、加盖 单位公章,交公安局空防科备案。补办证件的还需填写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表,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由公安局空防科视情况做出5同意补办、延期1周至1个月补办或不予补办的决定。10、因违反证件管理规定,被暂扣、吊销通行证件的,由所属单位出具处理说明(所属单位内部处理),由单位审核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12、、签名、加盖 单位公章,交 公安局空防科备案。补办证件的还需填写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申请表,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由公安局空防科视情况做出同意补办、延期1周至1个月补办或不予补办的决定。11、证件持有者因离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或证件已过期、失效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及时收回证件,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送交公安局空防科办理退证、注销手续。罚则1、对人员的处理种类:口头警告、告 诫、通报、延期办理(一周至一个月)、暂扣通行证件(一周至一个月)、吊销通行证件、取消办证资格。处以吊销通行 证件的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申办证件。2、对单位的处理种类:告诫、通 报、延期办理(

13、一周至一个月)、暂停办证(一周至一个月)。3、无证进入机场控制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 对当事人处以吊销通行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告诫、通 报,或暂扣证件、延期办理等处理;违反规定达三次者,处以吊销证件或取消办证资格。(1)不按规定佩戴、放置通行证件,不服从管理的;(2)持证进入未被批准区域的;(3)持过期、失效证件进入控制区的;(4)不服从值勤人员检查和管理的;(5)保管不善,造成证件遗失的;(6)证件遗失(含被盗、抢),未及时报告的;(7)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5、凡有下列情形

14、之一的,予以通报,吊销通行证件或取消 办证资格,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告诫、通报、延期 办理、暂停办证等处理。6(1)故意伪造、变造、涂改通行证件的;(2)冒用他人证件进入控制区的,或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3)故意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控制区的;(4)证件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5)将机场控制区证件作为身份证明在外抵押;(6 )背景调查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7)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6、申办证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告诫、通报、延期办理、暂停办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以本单位名义为外单

15、位人员申办通行证件的;(2)申办单位不及时交还调离、辞职或被辞退人员的通行证件;(3)申办单位不履行背景调查职责,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4)申办单位不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出具虚假培训记录;(5)不重视证件管理工作,造成证件管理失控或因证件原因造成空防隐患的;(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7、根据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员工一年内违反安全规定 5 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反规定 3 次的,吊销通行证件。8、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

16、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治安、反恐方面1、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 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注意 发现候机楼、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有无无主或可疑行李物品,注意发现有否利用机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特别是保洁员等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对候机楼内卫生间、垃圾箱等隐蔽部位的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应当立即报7告机场公安局。2、报警电话:机场内线:8110,外 线:67150110、67152274 、67156600。3、拨打报警电话报警时,要明确报告发现可疑人员、物品、 车辆的详细位置,有何异常状态,可疑人员 、物品、车辆的特征等情况。4、从安全角度出发,机场工作人员不允许帮旅客照看、寄存行李物品,旅客确需寄存行李物品的,可告知到国内候机楼出发厅行李寄存处办理行李寄存,寄存行李需经安全检查。5、无主、可疑物品的处置:任何员工发现无主或可疑行李、物品、车辆时,及时疏散周围人员并保护现场,严禁私自移动、开包或清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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