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ppt 54)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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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使用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废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三日由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卫生部卫医 200738号公布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麻醉药(麻醉剂):具有麻醉作用,而不会成瘾癖嗜好的药品,如乙醚、氯仿、利多卡因等。 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

2、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管理。,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品 名 公布数 国内使用数麻 醉 药 品 121 20一类精神药品 52 6二类精神药品 78 2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14号)复方樟脑酊、布桂嗪已调入麻醉药品目录管制。有关生产企业对其产品新制作标签

3、的标志应当作相应改变。对于库存标有“精神药品标志”的标签,可以使用至2006年3月30日。上市品种在药品有效期内售完为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常用的麻醉药品(一),盐酸吗啡注射剂 1ml:10mg/支 硫酸吗啡(美施康定)控释片 10mg10片/盒 硫酸吗啡(美施康定)控释片 30mg10片/盒 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 5mg10片/盒 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 10mg10片/盒 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 20mg10片/盒 盐酸羟考酮(奥施康定)控释片 40mg10片/盒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1ml:50mg/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2ml:100mg/支

4、,常用麻醉药品(二),枸橼酸芬太尼注射剂 2ml:0.1mg/支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剂 10ml:0.5mg/支 枸橼酸芬太尼贴剂(多瑞吉) 2.5mg/贴; 5mg/贴 瑞芬太尼(瑞吉)注射剂 1mg/支 瑞芬太尼(瑞吉)注射剂 2mg/支 磷酸可待因片剂 30mg20片/盒 罂粟壳 饮片 盐酸布桂嗪注射剂 100mg:2ml/支 盐酸布桂嗪片剂 30mg20片/盒 复方樟脑酊溶液剂 500ml /瓶,常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 0.4mg10片/盒 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 0.4mg20片/盒 盐酸氯胺酮注射剂 2ml:100mg/支 盐酸哌醋甲酯(利他林)注射剂 20mg/支 盐

5、酸哌醋甲酯(利他林)片剂 10mg20片/盒 三唑仑 0.25mg50片/瓶,三唑仑自2005年3月1日起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国食药监安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唑仑为镇静安眠药,为更好地保证三唑仑的合法医疗、科研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对三唑仑的管理进行如下调整:一、将三唑仑由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制剂。二、三唑仑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三唑仑原料药及其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三、三唑仑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

6、,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四、按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唑仑制剂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三唑仑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将三唑仑制剂销售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由一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有关二级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三唑仑制剂。三唑仑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将三唑仑原料药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出口企业。五、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停止销售三唑仑,将三唑仑库存情况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

7、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库存的三唑仑应当按原购进渠道退回生产企业,确实无法退回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麻醉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上通知,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常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苯巴比妥钠(鲁米那)注射剂 100mg/支 苯巴比妥(鲁米那)片剂 30mg100片/瓶 地西泮(安定)注

8、射剂 10mg:2ml/支 地西泮(安定)片剂 2.5mg100片/瓶 氯硝西泮注射剂 1ml:1mg/支 氯硝西泮片剂 0.5mg100片/瓶 氯硝西泮片剂 2mg100片/瓶 硝西泮片剂 5mg100片/瓶,常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二),阿普唑仑片剂 0.4mg24片/盒 艾司唑仑(舒乐安定)片剂 1mg100片/瓶 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 1ml:5mg/支 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 2ml:10mg/支 唑吡坦(思诺思)片剂 10mg20片/盒 羟丁酸钠注射剂 2.5g:10ml/支 扎来普隆片剂 5mg14/盒 布托啡诺(诺扬)注射剂 1ml:1mg/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

9、组成,第一章 总则:第一六条,共6条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七二十一条,共15条 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二三十三条,共12条 第四章 使用:第三十四四十五条,共12条第五章 储存:第四十六四十九条,共4条 第六章 运输:第五十五十五条,共6条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六十四条,共9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八十三条,共19条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四八十九条,共6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

10、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

11、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储存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13、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

14、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卫生部配套文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通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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