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新法摘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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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菸害防制法新法摘要版,2,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室內外全面禁菸場所: 1.教育場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2.醫護社福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3.捷運系統、車站。 4.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3,大專院校室內、室外禁菸規定,第15條 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二、大專校院、圖書、博物、美術及其他文 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新法第16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視同全面禁菸) 一、大專院校、文化社福機構(圖書館、博物館、 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 外場所。,

2、4,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場所負責人之義務,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禁菸標示應以固定之方式黏貼,不宜設置於公告欄,並不得為移動式立牌。 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例如:菸灰缸、熄菸筒等。,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5,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場所負責人之義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6,擴大禁菸區之範圍違法行為之處罰,行為人在禁菸場所吸菸,可逕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刪除舊法經勸阻而拒不合作之要件。 違反本法規定受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7,吸菸有害健康警示圖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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