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兴华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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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疆东兴华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新疆东兴华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依法注册登记。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

2、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新疆东兴华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第六条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区(新市区)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 2015-675 号。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

3、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互惠互利,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第四章 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第九条第九条 本合伙企业由 6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1 名,有限合伙人 5 名。 2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合伙人类型 惠州市易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1300000283676 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17 号 TCL科技大厦 16F 普通合伙人 新疆智通东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

4、0000079002704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2015-667 号 有限合伙人 新疆合志鸿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0000079002737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2015-668 号 有限合伙人 新疆洪源绍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0000079002729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2015-670 号 有限合伙人 新疆泓盛明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0000079002753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

5、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2015-671 号 有限合伙人 深圳太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40301107689519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1 号金融科技大厦 A 座九层 A 单元 有限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47,303.0 万元。合伙人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缴付期限如下: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缴付 期限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惠州市易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0 201

6、5.7.31 货币 0.11%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3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认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实缴 出资额 (万元) 缴付 期限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新疆智通东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197.5 0 2015.7.31 货币 17.33% 有限责任 新疆合志鸿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100.5 0 2015.7.31 货币 36.15% 有限责任 新疆洪源绍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950.0 0 2015.7.31 货币 14.69% 有限责任 新疆泓盛明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5.0 0

7、2015.7.31 货币 10.58% 有限责任 深圳太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0 2015.7.31 货币 21.14% 有限责任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的, 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 、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按出资比例分配当年的税后支付利

8、息前利润(亏损) 。 1、盈余(亏损)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税前税、营业费用的息前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出资人按比例分配利润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负担,在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中扣减。如果企业亏损,合伙人应该承担的亏损在合伙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上缴。 2、本协议合伙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3、合伙企业所有的明细账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4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

9、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约定,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第八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执行事

10、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2)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无犯罪记录,或无不良经营记录。 2、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的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推举产生。 3、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

11、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5 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12、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入伙、退伙、转让份额 第九章 入伙、退伙、转让份额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

13、伙人需具备如下资格: (1)合伙人不存在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符合合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其他规定 4、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新合伙人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或者普通合伙人入伙;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6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不具备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合伙人在

14、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6、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4)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退伙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6

15、)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7、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1) 、 (3) 、 (4) 、 (5)项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

16、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的互换程序 7 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普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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