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汉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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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杜汉业 2008年7月,总体结构和目录,总体结构:七章、五十九条、五个附件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章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第六章 核查人员管理 第七章 附则,总则 第二条: 研制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

2、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总则 第三条: 常规 现场核查分为: 1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有因 2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 要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总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新 药 负责组织 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 生物制品 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负责组织 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总则 第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3、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1、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2、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3、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4、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二章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第六条: 药品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

4、 研制现场核查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药学研究 药物临床前研究核查 药理毒理研究 临床试验情况 药物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情况 现场核查 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必要时,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申报生产 研制现场核查 申报生产时药学、药理毒理 等研究与申报临床相比发生 变化,应对变化内容进行现 场核查,第七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同时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附件2)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所、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 第八条、第九条,省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组

5、织现场核查组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属于生物制品的) 现场核查时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 (填写抽样记录、样品、相关资料) 送交药品检验所 (省局在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及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后现场核查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省局受理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生产申请 组织现场核查组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临床试验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 临床试验资料报送国家局审评中心 同时报送所在地省局 省局组织对临床试

6、验进行现场核查 (省局在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及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省局受理药品生产申请 组织现场核查组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申报生产研制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对于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生产申请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 抽取3批样品 (填写抽样记录、样品、相关资料) 送交药品检验所 (省局在完成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及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新药、生物制品 生产现场检查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

7、变给药途径 仿制药 补充申请,新药、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国家局审评中心 对于新药、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 审评符合规定 通知申请人生产现场检查 同时告知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 6个月内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 组织核查组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样品 批量过 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 (填写抽样记录、样品、相关资料) 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检所 (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 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8、至二十四条,国家局审评中心 对于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 审评符合规定 通知申请人生产现场检查 同时告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个月内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 组织核查组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样品 批量过 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填写抽样记录、样品、相关资料) 抽取1批样品 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检所 (省局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申请 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省级药品

9、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申报的生产工艺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对样品的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 (填写抽样记录、样品、相关资料等) 送交药品检验所 (省局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补充申请生产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补充申请 (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 省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工艺未发生变更 工艺发生变更,工艺未发生变更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药品注册审查现场检查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药品注册批件 对批量生产过程 组织生产现场检查

10、依据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抽取3批样品 (填写抽样记录、样品、相关资料等) 送交药品检验所,工艺发生变更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资料 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 审评符合要求 通知申请人生产现场检查 同时告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个月内提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 组织核查组 依据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样品 批量过 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填写抽样记录、样品、相关资料) 抽取3批样品 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检所,工艺未发生变更 工艺发生变更 省局在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其他资料一

11、并送交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 药监部门实施核查前: 制定方案 组织核查组 通知被核查单位 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组: 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核查组成员由派出部门确定;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 由国家局派出的核查组,省级局选派一名观察员协助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工作程序(1) 1、核查组赴现场 2、与被核查单位召开第一次会议 3、核查、检查开始时,宣读核查内容、要求 和纪律。 开始核查,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组工作。 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核查,并按要求抽取样

12、品。 核查组应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现场核查工作程序(2) 1、完成核查后,组长组织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核查或检查报告。汇总时,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2、与被核查单位召开第二次会议。 3、组长宣读核查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必要时需进一步核实。 4、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无异议,双方签字,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签名。 5、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核查组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观察员签名。,核查结束后,除取证资料外,其他资料一律退还被核查单位。 被核查单位对现场核查人员、程序、结果等有异议时,在5日内向派

13、出核查组的部门提出申述。 核查组的综合评定结论报告经派出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局审评中心。 国家局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国家局。,第五章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要求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抽样应有代表性。 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质量。 抽样要确定抽样批号,核实样品总量,检查包装及标签等信息,并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抽样应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 抽样的数量应为全检量的3倍量。 所抽样品应按每一倍检验量单独签封。 封签应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完成抽样后应填写抽样记录单,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并加盖抽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第六章 核查人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负责核查人员的选用、培训和管理。 核查人员应为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医药相关专业知识,并受过相关培训的药监工作人员和专家。 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现场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第七章 附则 略,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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