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律师修订适用于餐饮经营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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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版本编号: 1 / 11 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号:合同号: 出租方: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承租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联 系系 人: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节第一节 租赁商铺概况及经营范围租赁商铺概况及经营范围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商铺位于 号房屋(以下称该商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2、 平方米。 1.2 经营范围:乙方租赁商铺的用途是经营 (经营范围) 。品牌 (商号)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第 1.2 条约定 的该商铺经营范围。 第二节第二节 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装修、开业时间租赁期限及房屋交付、装修、开业时间 2.1 该商铺租赁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 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如乙方有意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该商铺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 满 2 个月之前书面告知甲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 租金和租金缴付方式租金和租金缴付方式 3.1 租金按月结算,装修期(免租期)不在计算之内,以建筑面积计取。

3、合同期限内租 金标准如下: 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合同版本编号: 2 / 11 元整(即 元) ,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 第二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 方米。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本年度租金按月支付, 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按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缴付下一个月度租金。 第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平方 米,月租金合

4、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 元) ;本年度租金按月支付, 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按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缴付下一个月度租金。 第四节第四节 租赁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的缴付方式租赁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的缴付方式 4.1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保证金是乙方 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应付的租金、违 约金等乙方因本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相对甲方的所有债务。如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或因 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的,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取。 4.2 按合同约定扣取租赁保证金的事项发生时,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后直接扣 取,乙方须在扣

5、取之日起 5 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否则需按本合同第 10.7 条承担违约责 任。 4.3 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不以上述租赁保证金为限,保证金不足的,甲方 可以继续追偿。 4.4 本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甲方确认乙方不存在按本合同约定不予退还 保证金的违约行为,且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款项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 还乙方。 4.5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不予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不妨碍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追索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4.6 为确保乙方正常经营,甲方已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物 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广州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以下

6、 简称物业公司)对该商铺实行统一的综合性物业服务,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每月按该商 铺的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即每月 合同版本编号: 3 / 11 人民币 元。物业服务费从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之日起计收,该物业服务费包括: 消防及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公共清洁卫生费、保安服务费等。 4.7 该商铺设立独立电表、水表计量该商铺自用水电量,自用水费、电费按表另行计 收。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征收物业服务费、水费、 电费标准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缴付有关费用。 4.8 乙方应于每月(自然月)五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下

7、月物业服务费和上月的水费、 电费。 4.9 高岭国际商贸城内的车位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制定,车位场地的使用人 应向物业公司交纳场地使用费。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并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 财物的保管费用。如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车位使用人须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保管协 议,交纳保管费用。乙方缴纳了场地使用费但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的,如乙方 的车辆在停放场地丢失,甲方或物业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与物业公司签 署了保管协议则在保管协议有效期间发生的车辆损毁或丢失的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 第五节第五节 商铺交付及装修商铺交付及装修 5.1 本合同签订前,该商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8、, 且乙方已对该商铺内外各种情况进 行了现场查勘,知悉该商铺的全部情况,乙方同意甲方按现状交付该商铺。故本合同及附 件一签署即视为甲方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 5.2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完成装修,并应在 年 月 日前实现该商铺开业。除 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该商铺的装修期限和开业期限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5.3 乙方装修商铺必须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守则、规定及要求, 并接受甲方及物业公司的监管。 5.4 在该商铺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应当充分考虑消防、环保、食品卫生、 市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对餐饮业的要求,不得违反消防、环保、食品卫 生、市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9、地方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以及国家、行业标准。 5.5 装修施工前,乙方应将相关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效果图、平面图、立面 图、工程进度表、供电负载及线路配置图等)1 套提交甲方备案,否则不得进场施工。 5.6 租赁商铺招牌位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面积和尺寸安装。招牌位安装前乙方应向 甲方提交安装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5.7 乙方装修时不得改变租赁商铺的结构、用途、外观(外立面) ;未经甲方书面同 合同版本编号: 4 / 11 意不得将租赁商铺内的水、电线路、消防设施作任何更改;不得移除或更改现有已固化的 装置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烟道,甲方已设定相邻铺位的过境烟道);不得对租赁商

10、铺 擅自改建或增设他物;不得损害商铺所在楼宇其他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8 乙方应在装修施工竣工后 2 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物业管理公司会同乙 方、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此验收主要是检验乙方的装修活动是否符合本合同第 5.5 条、第 5.6 条、第 5.7 条中的装修竣工验收标准。 5.9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装修报建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食品卫生、市容 管理)等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和责任。乙方必须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消防、环 保部门、食品卫生、市容管理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5.10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乙方 应将不合格的装

11、修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并对造成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损害向甲方承担赔 偿责任。若乙方拒绝整改修复或经两次整改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物业公司除 可以不退装修保证金外,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外,乙方还应按甲方或聘请第三 人修复所产生费用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11 装修工程(包括消防工程、环保工程、食品卫生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由物业 管理公司负责跟进装修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向乙方退还装修保证金。 5.12 未经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商铺 内外增加和安装任何形式的辅助设施。否则,物业公司可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和损失由 乙方承担。 5.13

12、甲方和物业公司的依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装修活动进行的审查同意行为或者指 正或制止行为,均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导致甲方或物业公司因此对乙方装修承 担责任。 5.14 乙方在装饰、装修期(免租期)间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因装饰、装修 (包括招牌位)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节第六节 商铺经营管理权责商铺经营管理权责 6.1 甲方及物业公司依法对 的商铺进行统一商业管理,维持正常经营秩 序,监督乙方守法依约经营。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对商铺的统一管理经营, 遵守有关商铺经营制度、服务公约、防火及治安责任书及各项规定。 6.2 乙方应合法依约合

13、理使用商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甲方或物业公司可以依据 合同版本编号: 5 / 11 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影响甲方、其他经营户及住宅小区业主正常办公、 生活的行为予以制止。 6.3 乙方经营所需要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及其它经营 许可手续和证照等由乙方自行办理,由于手续或证照不全导致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 担。 6.4 乙方变更经营项目或商铺的名称,必须在变更前向甲方及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更改内容的相关资料,经同意后乙方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申请。 6.5 在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重新命名高岭国际商贸城并有权在任何时间改变、替换 或取代原有名称,乙

14、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6.6 在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的市场业态整体规划。若遇甲方商场经营调 整、布局调整或装修或改造时,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 整。 6.7 乙方开业后经营期间,乙方必须按时开门营业,不得无故关门停(歇)业或无人 值守。正常营业期间如该商铺确需停(歇)业时,乙方应事先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 意后该商铺方可停(歇)业,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停(歇)业。 6.8 甲方有权在租赁商铺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屋面、空地及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制作发 布广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若乙方需在上述位置发布广告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交纳 相关费用,具体权利义务由甲乙双方另

15、行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进行约定。 6.9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利用、积极维护、维修商铺和商铺内的设备设施,确保商 铺的整体安全和正常运营,因维修、维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10 甲方及物业公司因检修公共设备设施、卫生清洁、经营管理、救灾、排除危险、 维护安全、防火检修等原因,有权直接进入乙方的商铺进行工作。甲方有义务将可预见的 行动提前告知乙方,救灾抢险等突发事件除外。 6.11 租赁商铺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责任由乙方承担。在租赁商铺内如 果发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勿让事故,除非相关部门证明事故原因与乙方无关的, 否则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或他人财物、人员伤亡的,乙方承担所有的 赔偿责任。 6.12 租赁期间,乙方应对商铺内的自有财产及人员投保并自行办理保险手续,并承担 相关费用。乙方负责租赁商铺内的人员、财物的安全,并承担租赁商铺内的附属设施、人 员、物品等的安全责任。在租赁商铺内如果发生物品丢失、损毁,人员伤、亡时,其后果 合同版本编号: 6 / 11 和责任全部由乙方独立承担。 第七节第七节 关于商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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