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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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诉讼法,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讲授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通过学习,了解: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各自的特点,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各类诉讼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掌握: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刑事的强制措施以及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要程序。 教学重点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 教学难点 三大诉讼法的共通之处和差异所在。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读书指导法 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多媒体教学、学生自学 教学内容 1、2、3、4、5,阅读书目,1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

2、制出版社,年版。 2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3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 4皮纯协,行政诉讼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与诉讼法 (一)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争讼的活动。 1刑事诉讼。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2民事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3行政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二)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法又称程序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保障刑法贯彻实施的国家基本法。 2.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保证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的贯彻实施的国家基本法。 3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保证行政实体法

4、贯彻实施的国家基本法。,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共有原则和制度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它是指国家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利;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个原则是我国诉讼法各项原则的中心内容。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忠于客观事实,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样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各种决定、裁定或判决的基础;同时,以法律为评判标准,辨明是非曲直,作出正确处理。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它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的

5、适用和执行上对一切公民一律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搞任何歧视。,4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它是指参加诉讼的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回答提问,发表意见,书写证词诉状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并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5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它是指诉讼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司法机关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并且有责任采取措施排除他们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的各种障碍;诉讼参与人有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对于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应认真负责

6、查处。 6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过程的,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同时也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对专门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参与人的监督。,7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原则,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况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其判决和裁定才能生效。 8公开审判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其他人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评论。所谓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主要是指涉

7、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等。对于上述案件的审理,与案件无关的人不得参加旁听,但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它可以教育公民,也可接受公民及社会的监督。 9回避制度。它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和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 10合议制度。它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是指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的制度。,(二)特有原则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1)公、检、

8、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状,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而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材料和辩解意见,要求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刑罚的诉讼行为。辩护权的基本内容如下: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C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辩护人的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2.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 (1)当事人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3)调

9、解原则。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诉讼行为。调解原则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立足于调解结案,凡能调解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增进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 (1)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2)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行政

10、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重点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对诸如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这一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特有的、最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与价值取向的基本原则。,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诉讼活动的国家执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他们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各自的性质、职能的差异,因而在诉讼中的职权各有差异。,各级人民法院体系图,公安机关的组成体系图,(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

11、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所有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1原告和被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是狭义的当事人,也是最主要的诉讼参与人,没有他们诉讼就不能成立和进行。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被告是指被控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12、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原告为二人以上,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称为共同被告。 3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4被害人和自诉人。他们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在原告的诉讼地位,行使控诉职能。被害人从广义上说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从狭义上说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这里是指狭义。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5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他们

13、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处在被控告、被追诉的地位,行使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6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偿的人。,第二节 诉 讼 管 辖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受理范围和审理权限的分工。 二、共有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根据案件性质、案情轻重复杂程度及其影响范围的大小等因素,

14、我国诉讼法分别对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1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2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3、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域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立地域管辖有一般原则,也有特别规定。 1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2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三、特有管辖 (一)刑事诉讼的特有管辖 1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它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它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的立案范围的划分,根据是公检法三机关的不同性质、不同职能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它包括:2专门管辖。它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同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

15、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目前,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主要是铁路公安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案件等。,(二)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特有管辖 1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它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权限,它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与经济纠纷的分工。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主要有: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等。民

16、事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落实和发展。 2、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主要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共同

17、管辖与选择管辖。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后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 5、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6、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其对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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