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庭鹏——债法 讲 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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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 法 课 件,李庭鹏博士 E-MAIL :,债法课程简介,1、课程性质和教学安排 债法属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债法是调整动态财产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债法的主要功能包括:(1)属于债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提供使权利(主要是各种财产和资源)发生变动(流转)的合法管道和法律根据,保障财产流转自由,为市场对资源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提供法律手段,正如法谚所云,合同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债法课程简介,(2)为人身权利、物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不受侵害提供民法保障,以及在这些绝对权受侵害时,提供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为主要方法的法律救济,这主要体现

2、在属于债法组成部分的侵权行为法上,概括言之,债法为个人生活、企业经营不受侵犯和不法干扰,提供法律保障。(3)属于债法组成部分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法,也是调整某些特殊财产问题必不可少的法律。人类共同生活,必要时相互帮助,危难相助,见义勇为,这本是一种道德义务,只是道德来调整,不能解决当事人的费用支出和损害的补偿,因而,由无因管理之债来调整。没有合法原因和依据的财产变动,必然产生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来调整没有合法原因的财产变动问题。,2、债法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 债的概述、合同总论(合同法一般原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的标的、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债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以合同为中心)、合同分论。

3、,3、教学方法 债法是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的有机结合是本课程应该强调和应用的教学方法。,4、教学目的 法科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应该能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债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债法原理,同时也应该具有运用债法原理分析和解决社会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并对当前债法前沿理论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关注和思考。,5、参考书目 (1)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丘聪智著:债法通则(新订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

4、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可以从互联网上查阅和下载 (7)德国民法典(中文译本),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目 录,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总论(合同法一般原理) 第三章 无因管理 第四章 不当得利 第五章 债的标的 第六章 债的转移 第七章 债的消灭 第八章 债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以合同为中心) 第九章 合同分论(各种合同之债) 第十章 侵权行为(另外一门课讲解),第一章 债法总论之一:债的概述,目录 1.1 债的概念分析 1.2 债权的效力结构、不完全债权和自然债务 1.3 债权的特征 1.4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1.5 债之关系上

5、的义务群 1.6 债务与责任 1.7 债权的物权化和涉他关系 1.8 债发生的一般原因: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1.9 债法的特征和功能 1.10 债法理论的结构,1.1 债的概念分析,1.1.1 债(债之关系)的概念 债,是某特定人(债权人)得对另一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的一种法律关系. 给付的含义:是债法特有的概念,指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买卖合同在卖方与买方之间产生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卖方负担的合同债务,即给付义务是卖方须履行将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并移转所有权;而买方的给付义务,是履行支付合同约定价金的行为。,1.1.1 债的概念(续) 债的标

6、的或客体:指给付,即一定的履行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债权人受领(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后,保有给付带来的利益。如动产买卖合同,买受人受领出卖人交付的动产货物,买受人取得或保有该动产的所有权。如租赁合同,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取得或保有对该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益。 债的标的和债的标的物的区分:,1.1.1 债的概念(续) 案例:甲将A物(动产)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试问:(1)甲将A物交付给乙之前,甲还能不能再处分A物,为什么?(2)甲将A物交付给乙之前,乙能不能擅自从甲处取走A物,为什么?(3)乙享有何种性质的权利?(4)甲将A物交付给乙后,如果乙拒绝支付约定的价金,甲能不能擅自从乙处取

7、回A物?(5)甲将A物交付给乙后,如果乙拒绝支付约定的价金,甲能不能擅自从乙处取走其他财产以抵偿其价金债务? 在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法学家,已经有区分债权和物权的思想,如在古罗马,出现了“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 。当今的民法学家对债权本质的认识完全承继了古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古罗马法学家保罗说道:“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行某事。” 所有权(最具代表性的物权)的本质是确认某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实现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支配的侵害或干预。,1.1 债的概念分析,1.1.2 广义的债和狭义的债 狭义的债,是指债的关系的内容

8、仅指向一个给付,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的给付行为,就是一个狭义的债。 广义的债,是指债的关系的内容指向两个以上的给付,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的给付行为和移转所有权的给付行为,以及交付说明书的给付行为等,构成广义的债。 两者的比较:广义的债是无数个狭义的债的集合,在现实生活中,债通常表现为广义的债.狭义的债这一概念,是一种理论的抽象,有助于人们更加精细地认识债。,1.1 债的概念分析,1.1.3 债权和请求权 1、人们根据权利作用的法律效果这个标准,将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请求权是人们为认识权利某种属性的需要而从理论上进行抽象的结果。请求权本身并不能说明权利来

9、源的根据,请求权是某种具体权利的一种属性。请求权通常来源于债权;但物权也是(物上)请求权来源依据;还有被扶养请求权,来源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因此,请求权有债法上的请求权、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和亲属法上的请求权。,1.1 债的概念分析,1.1.3 债权和请求权(续) 债权和请求权的内容不同 请求权是从权利作用效果的角度对权利的某种属性所作的界定,它本身不是权利来源依据,请求权仅仅是债权所产生许多作用中的一种。 债权,是一种独立的基础性权利,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债权这种基础性权利会发生相应的作用效果,如撤销权、抗辩权、代位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1.2 债权的效力结构、不完全债权和自然债务,1.

10、2.1 债权和债务的概念 债的关系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是事物的一体两面。 债权,指特定人(债权人)对特定相对人(债务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指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相对人(债权人)依债的拘束,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 1.2.2 债权的效力结构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称为“债权的实现”;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也称为“债权的实现”。 债权具有五种效力:诉请履行力(请求力)、强制执行力、保持力、处分权能和自力救济力。,1.2 债权的效力结构、不完全债权和自然债务,1.2.2 债权的效力结构(续) 1、诉请履行力(请求力) 债务人未依债的拘束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

11、请履行。 2、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保持力(保有给付的法律上原因) 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提出的给付,债权成为债权人保有给付的法律上原因。对于债务人,给付后不得反悔,即不得请求返还;对于债权人 ,如果债务人反悔而请求返还,债权人依据债的保持力有权拒绝返还。,1.2 债权的效力结构、不完全债权和自然债务,1.2.2 债权的效力结构(续) 4、处分权能 债权人有处分债权的权利,包括债权让与、质权设定和债务免除等。 5、自力救济力 债务人拒绝给付,债权人得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此为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法治国家对于权利救济的通常模式,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和平,一

12、般排斥私力救济。但在来不及诉请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救济的紧急情况下,债权人得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或扣押其财物,并立即移交有关机关处理。,1.2 债权的效力结构、不完全债权和自然债务,1.2.3 不完全债权 具有请求力、诉请力及强制执行力、保持力、处分权能和自力救济力五种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其实现具有法律保障。完全债权,又称普通债权 1、请求力排除的债权 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 2、强制力排除的债权 以劳务或劳动力为标的的债务,可诉请法院判决赔偿或代为履行,但不能判决强制实际履行。,1.2 债权的效力结构、不完全债权和自然债务,1.2.4 自然债务的概念之辩 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债务,在学说上称为

13、自然债务,相对应于不完全债权。自然债务有三个特征:(1)它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2)债的效力有减损,没有法律强制力,在我国称为丧失胜诉权的债权。(3)仍然具有保持力(保有给付的法律上原因),一旦债务人为给付,而债权人受领给付,则债务人不得反悔而请求返还,债权人有权拒绝返还。 在我国,典型的自然债务为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或债权)。,1.3 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目的的实现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行为的完成。没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配合,仅凭权利人的意志,请求权无法实现。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从义务主体角度看,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

14、务给付。 2、债权为相对权(对人权、相对性原则) 相对权,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称为债权的相对性。特定债权人的请求只得对特定相对人主张和有法律拘束力,特定债权人和特定相对义务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既不负有义务,也不享有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债权的效力具有平等性(平等权) 4、债权主要是财产权,1.4 债权与物权比较,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两大财产权的支柱,物权与债权在民法典中分离并独自成编,两者独自成编的理由。 在民法典中独自成编和分别规定,表明物权和债权这两大财产权在法律性质和特征上存在根本的区别。德国民法典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作为法典编纂的基础,这与

15、法国民法典有根本的区别。 理解和掌握两者的区别,是正确适用民法的关键。,1.4 债权与物权比较(续2),1、支配权与请求权 根据权利的行使和作用效果,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得为直接的支配和控制,并仅凭其意志就能实现权利目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目的的实现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行为的完成。没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配合,仅凭权利人的意志,请求权无法实现。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从义务主体角度看,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给付。 案例:甲将A物转让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试问:(1)甲将A物交

16、付给乙之前,甲还能不能再处分A物,为什么?(2)甲将A物交付给乙之前,乙能不能擅自从甲处取走A物,为什么?(3)乙享有何种性质的权利?,1.4 债权与物权比较(续3),2、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作用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权利区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权利对任何人均得主张和具有效力,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物权和人身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相对权,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称为债权的相对性。特定债权人的请求只得对特定相对人主张和有法律拘束力,特定债权人和特定相对义务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既不负有义务,也不享有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案例一:甲将其所有

17、的A物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期间,甲将A物转让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对A物的交付方式未作约定。问:丙能否向乙请求交付A物?,2、绝对权和相对权(续) 案例二:在上述案例的情形中,设A物在乙使用期间被丁擅自取走。问:(1)甲能否向丁请求返还A物?(2)丙能否向丁请求返还A物? 案例三: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借款债权,甲依法将该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乙。后,乙向甲给付20万元以清偿该借款债务。当丙向乙提出请求,乙以债务已经清偿(消灭)为由拒绝。问:乙的主张是否有理由?为什么? 案例四:甲在乙银行的存折上有5万元存款。丙设法取得了甲的存折后,持该存折请求乙银行兑付3万元并获得了对付。试分析可能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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