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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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 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公司安技部、工程技术部、设备器材部:为了切实保证 XXXXXXX 有限公司的职工再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公司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的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一,职业病的防治措施(一)作业场所的防护措施1、各项目部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

2、工机械进行降尘。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二)个人防护措施1、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职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2、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3、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 2m 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4、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 。

3、5、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6、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带防尘口罩。7、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

4、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8、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 7 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 7 条执行。9、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10

5、、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11、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12、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二、施工中易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

6、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

7、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三、预

8、防职业病的安全检查制度1、公司安技部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一) 、焊接作业产生的有害气体引起的职业中毒的安全检查1、检查对从事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

9、可行性,检查安全交底的可操作性3,、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早味,是否满足使用需要。4、检查从事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佩戴齐全、有效5、检查施工区域作业人员,有无遇险自救的有效途径和措施6、对以上检查范围内如发现问题,一律采用“先停工,后整改”的原则,进行逐项跟踪复查落实,直到存在的问题解决完为止。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先撤人,封闭现场,后研究补救措施,绝不允许冒险蛮干的情况发生。(二) 、对电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的安全检查:1、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作业环境是否清楚。2、对作业环境要求必须是有防火隔离措施的,周边无易燃易爆物资存在,有用电证,有灭火器材。3、个人防

10、护用品是否佩戴正确,使用规范合格有效。4、作业场所应设有排烟、防尘、通风的设施、设备。5、作业车所应建立安全挂牌制度,应有安全专职人员,定期对作业环境内的安全作业防护措施进行检查。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坚持“安全第一、防御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和健康保障群策群力,录取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件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办法。第一条 公

11、司安技部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第二条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严格执行国家防止粉尘危害的有关规定, 录取工艺改革, 湿开式作业, 密闭尘源, 合理抽风等防尘措施, 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 设备, 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 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第三条 安排防尘经费, 专款专用 , 进行技术改造, 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 列入维修计划, 保持正常运转。 第四条 新建、 改建、 扩建、 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 , 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审批。 第五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

12、标准,又没有进行治理, 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对粉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负责职工健康监护, 尘肺病诊断、 治疗、 疗养的监督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 责对粉尘作业场所有关预防和治理粉尘危害的工程技术, 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改进进行监察。 第八条 工会组织负 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群众性监督协助单位开展防尘工作, 教育职工遵守防尘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和防尘工程技术及效果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劳动、 卫生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进行就业前

13、体检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 从事电焊作业、 工程施工的接尘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 已经确诊为尘肺病或者经体检发现为可疑尘肺病的接尘职工, 每年负责一次。 第十一条 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一) 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 慢性肺部疾病, 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三)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 胸廓疾病。 (四) 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第十二条 尘肺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尘肺病诊断鉴定组集体诊断。 确诊为尘肺病的, 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记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调离粉尘作业岗 位, 并根据尘肺病期和病情给予治疗和疗养。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 在尘肺病防治、 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扣发资金处罚。 (一)未对粉尘作业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二) 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 从事粉尘作业的。(三) 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五) 擅自 挪用防尘设施经费的。(六) 任意拆毁防尘设施, 致使粉尘危害加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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