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继续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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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称继续教育安全生产 管理培训(一),二00七年,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的重要意义,1998年建筑法;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4年1月13日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的文件,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2006年1月22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提出了:“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

2、础上,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200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2006年发生的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40起)和村镇及其他安全事故(4起)有以下特点: 1、高处坠落、坍塌及机电伤害等事故共40起,占90.1%,其中高坠共发生22起、占50.0%;坍塌共10起、占22.7%;机电伤害共8起、占18.2% 。 2、在特、一级施工企业发生16起事故中,省外入闽企业发生事故8起,占50%。 3、县、区管工程及各类开发区、村镇工程共20起,占45.5%。 4、所有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全部是一线操作人员。,责任事故处理决定 (一)对于2006年上半年发生的20

3、起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厦门同安湾大桥施工坍塌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已以闽建建200642号和闽安监二2006234号文进行处理。现对2006年下半年发生16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3起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修汉等19位项目经理(详见附件2),以及对事故负有相应监理责任的福州弘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12家监理单位、龚卫东等12位总监(详见附件3)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信用档案。,(二)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福建卓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修汉等12位二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降为三级,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期间,不得承担项目经理工作和承揽施工任务90天(从发文之日算起

4、);对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金兴等2位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处理;对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万保全、江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熊作任,不得在我省范围内承担项目经理工作和承揽施工任务1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并分别转请四川、江西省建设厅按规定予以处理。,(三)对尚未结案的上杭县华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纺纱1#厂房电管沟土方坍塌事故,责成龙岩市建设局督促抓紧按规定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建设并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长乐市陈氏针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责成福州市建设局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莆田市荔港大道张镇片区房屋拆除工程负责人林德绍、陈国全伪造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

5、证实施拆除行为,责成莆田市建设局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从以上情况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对伤者及其家庭、对于企业以及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的个人资质都有较大的影响,在经济方面的损失也非常大,因此依法治理安全是依法治国相当重要的一方面,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也是与时俱进的,为了加大对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置力度,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法修正案(六)共条,自年月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6、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2.1 法 律,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7、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确立了以下几个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温家宝总理在06年安全工作会议上强调: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

8、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在技术、组织管理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 2、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所享有的权利; 3、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5、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体系。,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刑法;刑法修正案(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一、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9、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139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10、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零部件供应、检验检测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规范各方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是条例的一个亮点。以下举个例子说明:,2.2行政法规,原来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更多的要

11、求,条例颁布后有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10月13日9时30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闽候某花园牡丹苑7#楼项目的员工在屋面焊接避雷带时,一名辅助工在扶持钢筋时,钢筋不慎触到与屋面仅2。5米距离的10KV高压电线(当时无任何警示牌和防护措施),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17日上午死亡。经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福建省某工业设计院的设计图纸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工程西南角与屋面檐口与10KV的高压电线仅有2。5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距离为6米以上,设计人员没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防范触电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事故处理中第一个处理的就是该设计院的设计员林新潮,因其设计的

12、图纸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条例已经把建设工程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做了明确的划分,这样责任明确,是条例的一个亮点!,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的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即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特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

13、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共十三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14、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

15、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16、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内容,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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