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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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目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固定资产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

2、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3、告2015年第7号,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

4、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

5、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四、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

6、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

7、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8、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

9、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七、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与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款

10、入库后30日内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十四、本公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股权转让方转让境外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含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

11、得)与其所设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无须适用本公告规定,应直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十五、本公告所称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是指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境外企业完成股权变更之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回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政策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1534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2、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摘自财税201599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1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分阶段进行计算(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0%(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年应纳税所得额9/1

14、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20%5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2015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实务操作,2015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实务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

15、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优惠政策,一、相关政策,固定资产优惠政策,固定资产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6、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三、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四、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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