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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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 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

2、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 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 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 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 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 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3、。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 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 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 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4、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 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3、旅游业务经营规则(1)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3)旅

5、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 传,误导旅游者 (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 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 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 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6、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 用。 (7)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 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二)导游和领队 1、导游证和领队证的申请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 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 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2、导游员的薪酬福利制度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在包价旅 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工

7、用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 取任何费用。 3、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 队业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 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 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 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三)景区 1、景区开放的条件 景区

8、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景区门票价格的变更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 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1)公示价格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

9、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 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2)提价公布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3)服务内容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 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规定 (1)定价机制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 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2)定价程序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 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

10、可行性。(3)收费渠道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 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4、旅游承载量的控制 (1)明确了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景区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 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 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

11、疏导、分流等措施。 (2)明确了目的地政府对流量控制的统筹职责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 导、分流等措施。 (3)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 景区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四)旅游经营者 1、旅游经营者资质的管理办法(1)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 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3)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 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12、2、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1)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2)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4)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5)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并在车

13、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 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7)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 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 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 机构报告。(9)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二、旅游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预先安排行

14、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一)旅游合同的内容。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

15、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 载内容。(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的规定。 1 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 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2 2、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 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 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3 3、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4、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6、: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 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5、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 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 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 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 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3)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 取的全部费用。 (三)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规定 1、旅游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 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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