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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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 年版)2016 年 11 月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表(2016 年版)注:1.选择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两剂次接种程序。选择乙脑灭活疫苗接种时,采用四剂次接种程序;乙脑灭活疫苗第 1、2 剂间隔 710 天;2.选择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一剂次接种程序。选择甲肝灭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两剂次接种程序。疫苗种类疫苗种类接种年(月)龄接种年(月)龄名称名称缩写缩写出生时出生时 1 1 月月 2 2 月月 3 3 月月 4 4 月月 5 5 月月 6 6 月月8 8 月月9 9 月月 1818 月月 2 2 岁岁 3 3 岁岁 4 4 岁岁

2、 5 5 岁岁 6 6 岁岁乙肝疫苗HepB123 卡介苗BCG1 脊灰灭活疫苗IPV1 脊灰减毒活疫苗OPV123 百白破疫苗DTaP1234 白破疫苗DT1 麻风疫苗MR1 麻腮风疫苗MMR1 JE-L12乙脑减毒活疫苗 或乙脑灭活疫苗1JE-I1、234 A 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12 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 MPSV-AC12 HepA-L1甲肝减毒活疫苗 或甲肝灭活疫苗2HepA-I12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说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说明 (2016 年版) 一、一般原则 (一)起始免疫年(月)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 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

3、小接种年 (月)龄。 (二)儿童年(月)龄达到相应疫苗的起始接种年 (月)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 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 1 剂:出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3 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 3 剂、脊灰疫苗第 3 剂、百白破疫苗第 3 剂、麻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第 1 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 2 剂:12 月龄完成。 4A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2 剂:18 月龄完成。 5麻腮风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 1 剂、百白破疫苗第 4 剂:24 月龄完成。 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 2 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 3 剂、甲 肝灭活疫苗第 2 剂:3

4、周岁完成。 7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1 剂:4 周岁完成。 8脊灰疫苗第 4 剂:5 周岁完成。 9白破疫苗、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第 2 剂、乙脑灭 活疫苗第 4 剂:7 周岁完成。 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 据下述疫苗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 进行补种。 (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 14 岁以下的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1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 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下文对该种 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中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

5、 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 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3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 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4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 。疫 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4针对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建议以及 2007 年国家扩 大免疫规划(以下简称扩免)后新增疫苗的补种原则,详 见下列具体疫苗的补种原则部分。 (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同时接种原则 1不同疫苗同时接种: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 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 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

6、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 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2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国家免疫规划使用 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 天进 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脊灰减毒活 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减毒和灭 活)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3如果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时间发生冲突时, 应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 (五)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建议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 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 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六)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 种疫苗建议 对于

7、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 HIV 感染状况分 3 种: (1)HIV 感染儿童;(2)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3) HIV 未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 HIV 感染、是 否出现症状、或是否有免疫抑制的诊断。HIV 感染母亲所生 18 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 HIV 抗体筛查,按 HIV 感 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 对不同 HIV 感染状况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建 议见表 1。5表 1. 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建议 HIV 感染儿童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 疫苗有症状或 有免疫抑制无症状和 无免疫抑制有症状或 有免疫抑制无症状HIV 未 感染 儿童

8、乙肝疫苗 卡介苗暂缓接种暂缓接种 脊灰灭活疫苗 脊灰减毒活疫苗 百白破疫苗 白破疫苗 麻风疫苗 麻腮风疫苗 乙脑灭活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 A 群流脑多糖疫苗 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 甲肝灭活疫苗 注:注:暂缓接种:当确认儿童 HIV 抗体阴性后再补种,确认 HIV 抗体 阳性儿童不予接种;“”表示“无特殊禁忌” , “”表示“禁止 接种” 。1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 当确认儿童未感染 HIV 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 HIV 感 染,不予接种卡介苗。 2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 病相关症状或免疫抑制症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

9、苗; 如无艾滋病相关症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3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 苗、百白破疫苗、A 群流脑多糖疫苗、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 苗和白破疫苗等。 4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 HIV,否 则不予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 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 苗、脊灰灭活疫苗。 5非 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 展 HIV 筛查。如果有其它暴露风险,确诊为 HIV 感染的,6后续疫苗接种按照表 1 中 HIV 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 (七)除 HIV 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 下或正在

10、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 二、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HepB) 1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3 剂次,其中第 1 剂在 新生儿出生后 24 小时内接种,第 2 剂在 1 月龄时接种,第 3 剂在 6 月龄时接种。 (2)接种部位和接种途径:上臂外侧三角肌或大腿前 外侧中部,肌肉注射。 (3)接种剂量:重组(酵母)HepB 每剂次 10g, 不论产妇 HBsAg 阳性或阴性,新生儿均接种 10g 的 HepB。重组(CHO 细胞)HepB 每剂次 10g 或 20g,HBsAg 阴性

11、产妇的新生儿接种 10g 的 HepB,HBsAg 阳性产妇的新生儿接种 20g 的 HepB。 2其他事项 (1)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疗机构接种第 1 剂乙肝疫苗,由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 在医疗机构出生儿童由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全程接种乙肝疫 苗。 (2)HBsAg 阳性或不详母亲所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 24 小时内尽早接种第 1 剂乙肝疫苗;HBsAg 阳性或不详母亲所 生早产儿、低体重儿也应在出生后 24 小时内尽早接种第 1 剂乙肝疫苗,但在该早产儿或低体重儿满 1 月龄后,再按 0、1、6 月程序完成 3 剂次乙肝疫苗免疫。 (3)HBsAg 阴性的母亲所生新生儿也

12、应在出生后 24 小 时内接种第 1 剂乙肝疫苗,最迟应在出院前完成。 (4)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严重出生缺 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体征平稳后 尽早接种第 1 剂乙肝疫苗。 (5)HBsAg 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在出生后 接种第 1 剂乙肝疫苗的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肌肉注射 100 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 。 (6)建议对 HBsAg 阳性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第 3 剂乙肝 疫苗 12 个月后进行 HBsAg 和抗-HBs 检测。若发现 HBsAg 阴性、抗-HBs10mIU/ml,可按照 0、1、6 月免疫程序再 接种 3 剂乙肝疫苗。73补

13、种原则 (1)若出生 24 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 未接种剂次即可; (3)第 1 剂与第 2 剂间隔应28 天,第 2 剂与第 3 剂 间隔应60 天。 (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BCG) 1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出生时接种 1 剂。 (2)接种部位和接种途径:上臂外侧三角肌中部略下 处,皮内注射。 (3)接种剂量:0.1ml。 2其他事项 严禁皮下或肌肉注射。 3补种原则 (1)未接种卡介苗的3 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2)3 月龄3 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

14、- PPD)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试验阴性者,应予 补种。 (3)4 岁儿童不予补种。 (4)已接种卡介苗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 以补种。 (三)脊髓灰质炎(脊灰)减毒活疫苗(三)脊髓灰质炎(脊灰)减毒活疫苗( (脊灰减毒活疫脊灰减毒活疫 苗,苗,OPV)OPV)、脊灰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IPVIPV) 1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4 剂次,其中 2 月龄接 种 1 剂灭活脊灰疫苗(IPV) ,3 月龄、4 月龄、4 周岁各接 种 1 剂脊灰减毒活疫苗(OPV) 。 (2)接种部位和接种途径: IPV:上臂外侧三角肌或大腿前外侧中部,肌肉注射

15、。 OPV:口服接种。 (3)接种剂量: IPV:0.5ml。 OPV:糖丸剂型每次 1 粒;液体剂型每次 2 滴,约 0.1ml。 2其他事项 (1)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使用三价 OPV(tOPV) , 2016 年 5 月 1 日开始使用二价 OPV(bOPV) ,该日期之后,8不得使用 tOPV。 (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 IPV:原发性 免疫缺陷、胸腺疾病、有症状的 HIV 感染或 CD4 T 细胞计 数低、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 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 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 抑

16、制剂、IL-1 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 疗) 、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 (3)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 IPV 或含脊灰疫 苗成分的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3补种原则 (1)对于脊灰疫苗迟种、漏种儿童,补种相应剂次即 可,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4 岁儿童未达到 3 剂(含补 充免疫等) ,应补种完成 3 剂;4 岁儿童未达到 4 剂(含 补充免疫等) ,应补种完成 4 剂。补种时两剂次脊灰疫苗之 间间隔28 天。 (2)IPV 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以后,无论在补充免 疫、查漏补种或者常规免疫中发现脊灰疫苗为 0 剂次的目 标儿童,首剂接种 IPV。 (3)2016 年 5 月 1 日后,对于仅有 bOPV 接种史(无 IPV 或 tOPV 接种史)的儿童,补种 1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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