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下打破常规的会计做账高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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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10/21,1,新政策下打破常规的会计做账高招(上),2018/10/21,2,一 应付账款的巧用 【案例】福建某运动品牌企业在济南区域设立代理商,在济南中 百百货设立专柜,该专柜与商场的合同上的名字为该公司名称。 商场每月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月末结款,2008年1 月,中百专柜的营业额为11700元(含税),该月应收商场的费 用为1700,因此,但至2月份,商场汇入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 10000元,即扣除了商场费用的余额。 思考:商场的这种操作是否合法?是否能有偷漏税行为? 分析:商场少纳了营业税及附加=17005%110%=93.5,少交了 所得税(1700-93.5)25

2、%=401.625;相反,供货商少抵扣了所 得税425元。,2018/10/21,3,在此例中福建某运动品牌企业虚挂应收账款1700元,中百百 货虚挂应付账款1700元。虚挂的1700元是否要交所得税? 【案例】福建某大企业每次购货时都要求客户开具全额的发票 ,但每次只支付票面金额的98%,日久天长,账面上的应付账款 达几千万,如何处理? 思考1:请您谈谈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 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 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

3、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 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2018/10/21,4,、汇兑收益等。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思考2:您如何界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规定内资企业应付账款超 过三年及国税发1999195号对外资企业规定应付账款超过两 年已不再执行。 现行所得税法并未对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时间做出明 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中,对货款纠纷有时效限制,一般是两年,即到约 定付款时间后超过两年,起诉将丧失胜诉权,这对商户是极

4、其不 利的。此时最好的做法是找对方谈判,要求对方重新写欠条并对,2018/10/21,5,拖欠货款事宜进行重新确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两年内应付账 款未发生新的业务往来,由于债权人已丧失了民事胜诉权,企业 应将应付账款转为应税收入! 思考3:如果您的企业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1.应做好“确实无法支付应付账款”的清理工作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 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 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 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

5、带的 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2018/10/21,6,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因此,企业可以动用库存现金小额支付应付账款,让应付 账款明细账发生变动! 2.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未达成协议的,可要求债权人 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企业可依此据做为非无法 支付的应付账款的证据。 3.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期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 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 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理论上,对方没有注销税务登记 或沦为非正常户,就会有理由不认定为收入),经税务机关确 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

6、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2018/10/21,7,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 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据实 扣除。 结论:挂应付账款可以暂时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案例】债务重组中的应付账款 A公司为B公司的关联公司,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于2010年 引进另一股东,引进前对A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改制、债务重 组等一系列工作,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豁免债 务600万元。 思考:B公司是否可以凭借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资产评估报 告、A公司改制文件等相关资料作为税收损失所需资料向税局,2018/10/21,8,审批,上述资料依据是否足够得到

7、审批? 1.非关联方的一般性债务重组涉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 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6号令)第六条债 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 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 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 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 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018/10/21,9,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

8、纳税所得。 【案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评估价值1000万元,其他债 务免去。库存商品的账面净值为800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销项 170 营业外收入 130,2018/10/21,10,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30 贷:应收账款-甲 1300 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第四条: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

9、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 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 无法追偿的;因此,上述营业外支出130万可以在所得税前列,2018/10/21,11,支,但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提供相关证据。在国税发 (2009)88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 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 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

10、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2018/10/21,12,(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因此,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与债务 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 关联方的债务重组涉税处理 债务重组如果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六号令第九条的规定: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 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1)经法院裁决

11、同意的; (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2018/10/21,13,(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 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 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 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上述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购票的烦恼 某企业每月的增值税税负太重,为此,企业老板外购了增 值税发票做进项抵扣。假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 进项为17万. 思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您如何规避风险?,2018/10/21,14,【案例】质量赔偿中

12、的应付账款 A企业账上挂有应付B企业的货款11.7万,税务检查时发现 该款项已达两年以上,系A企业扣留销售方的质量赔偿款,税务 人员认为应将该批货款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转出1.7万,然后再将 转出后的余额做应税收入。而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只需将无法支 付的应付账款转为应税收入即可,进项税额无须转出。 思考:请您分析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的应纳税额,您认为税 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如果按税务人员的处理意见:企业应纳的税款 =1.7+1025%=4.2万 如果按财务人员的处理意见:企业应纳的税款,2018/10/21,15,=11.725%=2.925万 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质量赔偿收入应由购 货方

13、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票,购货方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温馨提示:注意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原因的说明。,2018/10/21,16,二 预收、预付账款的巧用 (一)货物销售中的预收款所得税处理 对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原则和确认时间会计与税 法两者处理方法一致。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注意事项: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预收款应在一年以内, 否则视同销售。 (二)商场销售购物卡的流转税问题 浙江省国税局出台了一个文件浙国税函200975号,对商 场购物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为客户购卡时,原文是 这样的: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

14、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2018/10/21,17,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 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 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思考:您是否认可浙国税的看法? 其实这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曲解,购卡和直接收款 方式是有严格区别的,直接收款时,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客户 均已明确了所购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要素,而购卡时, 客户是不可能知道将来所购何物、何价的,因此购卡时只是预 收货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时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涉税问题,201

15、8/10/21,18,【案例】一房地产公司3月1日某楼盘正式开盘,每位欲购房户 需交纳一万元诚意金,才享有摇号选房的权利,规定在3月10 日摇号并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如签订合同则此诚意金抵充房 款,如不签订合同,作为违约金归房地产公司所有。 【案例】一房地产公司未取得房地产预售合同,未与购房者签 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者每人10万元的定金。 思考: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诚意金、定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签订 合同时因购房户不签合同导致的违约金要交营业税吗? 诚意金这一概念系来自港台地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诚意 金之说。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25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

16、动产,采,2018/10/21,19,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那么诚意金或定金是否属于预收帐款呢? 预收帐款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预收帐款科目指核算 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帐款是建立 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 对应于案例,即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所 收到的预收款应当建立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房地产公司3月1日 收取诚意金时,显然是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 所谓“定金”,其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定金亦非 预收帐款。,2018/10/21,20,大地税函200977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 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 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 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预售 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 取的诚意金及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 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 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 处理。但不应征收营业税!因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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