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懂法】 法律专题06第六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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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二、公司法的概念,是指规定公司企业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规则的总称。 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立法 93年12月29 日通过、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年12月25日修订,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三、公司的种类,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

2、和资本划分的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其他分类,根据公司集资方式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 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 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的不同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根据某个公司对另一公司的组织控制或投资关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内部管辖 总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的国籍不同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分类,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国有独资,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3、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特征比较,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不分为等额股份;出资证明书,分为等额股份;采取股票形式,最高人数为50人,最低发起人数5人,无最高限制,3万元,500万元,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原则,(一) 自由设立主义 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二) 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

4、令予以特别许可。 (三) 核准主义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四) 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严格准则主义,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公司的程序,申请批准,制定章程,认购股份,缴足股款,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公司的程序,申请批准,制定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向社会募

6、集股份,递交募集申请,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30日内,30日内,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申请名称 预先核准,领表,办理注册 资本验证,申请设立 登记,受理,审查核准 发照,缴纳登记 费用,办理开业 有关事宜,公告,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一)

7、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 (二)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可以听凭章程制定人自主决定是否载入章程。 (三) 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便可根据实际需要载入章程的事项。,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

8、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的变更,章程一经生效公司章程的变更,不得随意加以变更。如因内、外部情况变化确需加以修改的,须遵守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节 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一、公司人格的独立 公司作为最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体现在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 二、公司人格的否认 公司人格的否认有两层含义:国家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

9、即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取缔;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地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10、公司资本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又称注册资本,公司资本的原则,(一)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二)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三) 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资本的构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

11、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

12、立。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第五节 股份与股权,一、股份 (一) 股份的概念与特点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 3.股份是股

13、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不同,1、资本不划分为均等的股份; 2、转让有严格限制; 3、表现形式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1、股份具有平等性; 2、可以自由转让; 3、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的种类,1.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依据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3.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4.依股份有无表决权,可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股权,股权,狭义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而享有

14、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股权的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如:股利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等。多为财产权利。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参与权或监督权。多为管理权利。,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依股权行使的方法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股东权是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

15、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的提案权等。 法定股东权与章程股东权 以其产生的法律渊源为准进行的划分。 法定股东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章程股东权是指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这是依股权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固有权又称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 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而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股权的转让

16、,股权的转让是实现资本流通,保障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和实现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方式。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固有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时可以不受限制,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法律限制,以免因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成员变化,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的方式上也因公司之性质而受到一定局限,股东的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由交易,一般只能通过个别协议转让,所以在转让的机会上难以做到充分竞争,不利于当事人寻求准确的市场定价,难以充分利用市场化的竞价机制。,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公司的组织机构,1、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 2、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 3、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 4、业务执行机关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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