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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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公元1927年1949年),中国政法大学,重点难点,一、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与政权建设;二、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经验教训;三、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二、主要立法活动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立法 第四节 其他立法 一、刑事立法 二、劳动立法 三、婚姻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指导思想 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就成为立法基本原则,卡尔马克思(Karl Marx 1818.5.5-1883.3.14)出生

2、于德国特利尔城1883年3月14日逝世于英国伦敦,德国哲学家,革命理论家,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资本论和共产党宣言的作者。,主要立法活动,由于人民民主政权分割在一个个根据地中,故其法令分别由各根据地制定。但其本质相同,都是根据党的方针制定,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立法活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土地法 劳动法 婚姻条例,毛泽东: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

3、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各边区的施政纲领及土地使用 减租减息 惩治汉奸 惩治贪污 劳动保护,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立法活动,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各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延安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是中国人民解放斗争的总后方,十三年间,这里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整风运动、大生产运动、中共七大等一系列影响和改变中国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文件,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二)中华苏维埃共

4、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基本内容,第一,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任务 第二,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 第三,规定了保障工农劳苦民众经济利益的各项政策 第四,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确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原则 第六,规定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实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对外政策原则,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1937年11月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施政纲领基本内容,施政纲领基本内容,第一,贯彻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 第二,规定了民主政治制度 第三,规定了有利于团结抗战的经济政策原则 第四,规定了抗

5、日除奸政策此外,还规定了加强抗日人民武装建设、发展经济文教事业和贯彻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等政策原则,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第一,确定了解放区的基本任务 第二,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方针、政策,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一,确定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政权基本制度。 第二,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第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第四,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 第五,规定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第一,号召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政权 第二,宣布党的

6、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 第三,公布战争罪犯 第四,规定了各解放区的主要工作,第三节 土地立法,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江西井冈山,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一)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第一,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规定了分配土地财产的对象、原则和方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1943年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晋察冀边区关于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指示 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主要内容

7、,主要内容,第一,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制度 第二,规定减租减息 第三,规定减息交息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对于减轻封建剥削,改善农民生活,调动农民和地主参加抗战的积极性,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抗日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第一,规定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第二,规定了没收或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 第四,规定了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并允许其合法营业的政策 第五,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大纲的保障措施,刑事立法,(一)立法概况(二)刑法

8、原则(三)主要刑罚,立法概况,工农民主政权颁布的刑事法规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制定的法规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刑事法规此外,在各个历史阶段,还颁布实施了惩治贪污、禁毒、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惩治妨害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工农民主政权颁布的刑事法规,1929年信江工农民主政府肃反条例 1930年六安县第六区肃反条例、闽西惩办反革命条例 1932年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湘赣省苏维埃政府自首自新条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制定的法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陕甘

9、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 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办法 胶东区惩治窃取空舍清野财物暂行办法,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刑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惩处惩治战争罪犯的命令 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的指示 关于新解放区农村工作的策略问题 关于1948年土地改革工作和政党工作的指示,刑法原则,第一,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罪责自负原则 第三,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第四,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原则,主要刑罚,死刑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劳役、撤职、训诫 驱逐出境、示众、管制,劳动立法,(一

10、)立法概况 (二)立法特点但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劳动立法也有一些脱离客观条件的内容,立法特点,第一,废除对工人的封建剥削和其他非法剥削 第二,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第三,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利益 第四,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婚姻立法,(一)立法概况(二)立法特点,立法概况,赣东北信江特区苏维埃政府就先后颁布了两个婚姻法规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也通过了婚姻问题决议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1931年11月28日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

11、34年4月8日,又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1939年4月4日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1941年4月1日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 1942年1月5日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1943年2月4日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945年3月16日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婚姻立法,1946年4月23日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9年7月19日,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立法特点,第一,确定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规定婚姻成立、解除的条件与程序,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基本原则 (二)主要审判制度 三、人民调解制度 四、解

12、放区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司法机关体制,(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关,诉讼基本原则,第一,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禁止肉刑、严禁逼供信、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第四,依靠和便利群众的原则 第五,少数民族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主要审判制度,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二,公开审判制度 第三,审判人员回避制度 第四,辩护制度 第五,审判合议制度 第六,两审或三审终审制度 第七,复核及审判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一)调解形式 (二)调解的基本原则 (三)调解的范围 (四)调解的纪律,解

13、放区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新的法律未颁布前,应以党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为依据 在人民政府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思考题,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2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3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4革命根据地刑事法规的基本原则。 5革命根据地婚姻法规的基本原则。 6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 7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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