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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媒体、调查、榜单、信息发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日前出台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对现行的广告法做了较大修改。 值得关注点 1、 由现行广告法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条款增多预示着调整范围扩大以及对新出现的各种广告形式即将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2、“其他广告人”拟纳入管辖范围:在调整条款中,增加有关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规范条款是其中的亮点之一。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
2、责任。 3、更加关注新兴媒体:现行广告法制定时间较久,只关注了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则更加关注新兴媒体。因而,这部法律的涉及领域更广,覆盖面更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
3、象作证明的;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没有对信息、榜单调查和发布做出具体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
4、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5、(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三、 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经营部门要切实对本单位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不得因广告经营方式的变化而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管理。 四、 广告发布价格统一部门管理,媒介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广告发布价格。各类大众传播媒介要及时将
6、本单位广告发布价格刊播,并将依法备案后的广告价目表和收费办法悬挂在经营场所。 五、 各类大众传播媒介要严格控制广告发布数量,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随意扩大广告版面。 六、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广告审查出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查验工作,对无出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 七、 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媒介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要坚持新闻报道工作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有关规定。各类大众传播媒介有关人物专访、
7、企业专题等报道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报刊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发布有关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宣传等名义,介绍、推销药品、保健食品以及推荐医生、医疗机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第八条 广告应尊重他人权利。广告涉及他人名义、名誉、形象、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 权和财产权的,必须在发布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 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与新闻或其他非广告内容相区别,并足以使公众明显认定。 第十七条 不得滥用公众对名人的信任感。聘用名人做广告宣传商
8、品的使用效果,必须与其本人的真实 使用情况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它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 第三十三条 比较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比较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
9、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 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
10、、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隐私权、名誉权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
11、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
12、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虽呈交至国务院,但酝酿九年难出台,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 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一、清理整顿各种排序评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商品、服务等综合评介,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和假借宣传国家监
13、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收费的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新闻单位对上述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二、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按照要求,今后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对于经过批准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市场调查信息发布活动,应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
14、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广告法、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认证、发布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市场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依法惩处。对在排序、评比过程中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业组织或市场调查机构,要按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 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
15、“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司法判例 “海信集团诉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公司侵害商誉权案,青岛帕勒咨询公司借组委会的名义,与经济参考o电器周刊联合发布的“2004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就被海信集团告上了法庭。 1、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帕勒咨询公司作为本次发布的真正实施者,注册资金10万,雇佣人员6人,缺乏市场诚信度,且不具备这种对公信力有较高要求的评价能力,其主体不合法; 2、该公司以“品牌被媒体提及的次数”为标准得出的排名,其内容不真实。 3、该公司数据统计既未由专业人员独立进行,又无公证机关的参与监督,其行为不合法; 4、该公司的评述虽未直接对“海信“品牌进行否定,但从一般公众的判断看,完全包含了对“海信“品牌产品质量的贬损,误导了公众对“海信“品牌的正确理解,其结果对海信集团的商誉造成了必然的损害。 法院的这一判例给出了“排行错误“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从主体资格、内容真实性和行为合法性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