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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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部分 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第十三章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

2、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表现在:(1)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2) 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表现在:(1) 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

3、定模式,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2)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和所预期的。(3) 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1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要成为劳动法律意

4、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 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法定年龄是推定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依据。劳动法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法律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先决条件。(2)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一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

5、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其实质是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成员。 2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主体一方的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发给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同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是用人单位。,(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精神财富和行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财物。1行为行为包括劳动行为和其他行为。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履行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用人单

6、位的首要任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要求劳动者有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的行为,用人单位有对全部劳动过程实行管理的行为等。2财物 财物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直接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一定的财物来体现,即通过做出一定的行为,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来体现。,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在劳动法总则中,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7、(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 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2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用人单位的权利(1)劳动用工权。它包含两层含义,

8、一是招工权;二是用人权;(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工资奖金分配权。2用人单位的义务(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4)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为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等事宜,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5)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6)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7)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9、,依法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8)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9)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10)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 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

10、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如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经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等。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五、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

11、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它突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实行权利义务相结合并由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者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12、在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1国家国家通过参与社会保险活动,对社会保险的运行和实施给予法律和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险法的特殊主体。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由其直接承担管理和实施社会保险的责任,依法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另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3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

13、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劳动者本人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人的主要职责有: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督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基金;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查询服务。2投保人投保人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有:向保险人查验本单位的缴费记录,要求提供社会

14、保险的政策咨询,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请求解决。3被保险被保险人是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被保险人为在参保单位中就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格的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查询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要求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通过法律程序求得解决。4受益人受益人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5管理人管理人是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15、。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6监督人 监督人是指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社会保险监督人既有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也包括负有监督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例如,养老保险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

16、、就业服务项目;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津贴、医疗服务等等。,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是指主体间依照杜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如,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登记后,与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产生了失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变更,是指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如,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变化,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

17、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第三节 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一、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概念及特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劳动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特殊的主体。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劳动法律的专门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2)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专业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国家特定的专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不同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实施法律的活动。(3)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4)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程序性,是特定机构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5)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必须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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