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 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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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车船税法,小税种,分值一般在1分左右,题量也是1分,多以选择或判断的形式出现,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二节 征税范围,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车船使用税采用分类定额税率的形式,(一)载客汽车,1、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2、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3、小型客车

2、,360元至660元; 4、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注意: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二)三轮汽车,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三)低速货车,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四)专项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五)船舶,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3、一、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2、应注意的问题: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

4、法,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某运输公司2006年有货运汽车(带挂车)10辆,每辆汽车载重20吨,挂车载重15吨;公司所在地载货汽车年税额50元吨。该公司全年应缴纳车船税( )。(2007) A.10 000元 C.15 250元 B.12 250元 D.17 500元 应纳车船税(20+15)501017500元,某航运公司2007年拥有机动船4艘 ,每艘净吨位为3000吨;拖船1艘,发动机功率为1800马力。其所在省车船税计税标准为净吨位2000吨以下的,每吨4元;200110 000吨的,每吨

5、5元。该航运公司2007年应缴纳车船税( )。 A.60000元 B.61800元 C.63600元 D.65400元,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

6、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 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二)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

7、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三)滞纳金计算,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

8、”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第五节 税收优惠,熟悉就好 一、法定免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

9、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二、特定减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下列车船税法定免税的有( )。(2007) A专项作业车 B警用车船 C非机动驳船 D捕捞、养殖渔船,第六节 征收管理,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未办理登记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办理车船登记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按年

10、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三、纳税申报,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11、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8、地方税务

12、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 A.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的住所所在地 C.车船所有人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上记载日期的当月,四、其他管理规定,1、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2、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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