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青辰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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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齐鲁齐鲁青辰青辰 20 号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合同 管理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托管人:中国工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齐鲁资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2-1 目目 录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3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7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8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5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16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7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18 十、 集合

2、计划账户与资产 19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0 十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21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26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0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5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36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8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39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1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2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5 二十四、 风险揭示 47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2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3 齐鲁资管 集合

3、资产管理合同 2-2-2 一、一、 前言前言 为规范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 )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

4、法 、 实施细则 、 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说明书” ) 、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集合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将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集合计划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计划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务和风险

5、,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齐鲁资管 集合资产管

6、理合同 2-2-3 二、二、 释义释义 在本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计划、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指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 指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合同、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齐鲁青辰 2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协会

7、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第 93 号令】公布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监会201328 号公告公布施行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2 年 10 月 19 日正式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合同当事人、 集合计划当事人 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 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管理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 指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简称“齐鲁资管” 托管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也简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注册登记

8、机构 指办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也简称“齐鲁资管” 推广机构 指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齐鲁证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以及与管理人签订推广代理协议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齐鲁资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2-4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且剩余持有份额大于零的委托人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

9、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2) 公司、 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计划份额 指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 单位份额、计划单位 指本集合计划的基本计量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交易账户 指各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办理参与、 退出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成立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规

10、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至推广结束的期间, 具体推广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存续期、管理期限 指集合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开放期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 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的期间 封闭期 指成立日后的某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日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易时间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T 日 指管理人受理投资者参与、 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起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天 指自然

11、日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 指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包括推广期参与和存续期参与 首次参与 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齐鲁资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2-5 追加参与 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 指份额持有人按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强制退出 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股息、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基金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信托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

12、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 单位净值 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 累计净值 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责的价值, 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可供分配收益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指定网站 指 管 理 人 发 布 计 划 有 关 信 息 的 互 联 网 站(http:/) , 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通知及送达 除

13、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中文写成并可由专人送达、 挂号邮递、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送达或以指定联系人通过录音电话送达。通知日期视为送达日: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 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 在寄出 (以邮戳为凭) 后的第 3 日为有效送达; (4)由传真传递,发送当日即为有效送达; (5)由电子邮件送达,以发送服务器显示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时间。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按预留地址送达,双方确认该地址为有效地址;若需更改,更改方应提前

14、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齐鲁资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2-6 不可抗力因素 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关联方关系 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齐鲁资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2-7 三、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署页中列示。 管理人:管理人: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法定代表人:章飚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17 层 电话: (021)20316665 传真: (021)20315383 托管人: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 9 号 主要负责人:朱震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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