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出庭经验谈混凝土钻心取样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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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由出庭經驗談混凝土鑽心取樣及試驗莊忠鵬技師地方法院法庭從去年起,實施新的交互詰問制度,此種新制較類似德國的交互詰問制度。此新制度的遊戲規則是,法庭上控方檢察官(或民事庭的控方律師)及辯方的律師,輪流提出問題詰問被告或證人,而被告也可以詰問證人,詰問分主詰問、反詰問,及覆主詰問。最後法官若認為檢察官或雙方律師未問到其所疑惑的問題,也會另外針對其疑問提問證人。本人因為幾年前承辦的鑑定案件,在去年進行到傳訊專家證人解釋說明的時期,故共經歷了兩個案件以新式交互詰問制度方式出庭作證的經驗,一案為刑事庭,另一案為民事庭,出席作證及旁聽了四次。以前常在電視上看到類似洛城法網之類的影片,對於律師在法庭上對證

2、人咄咄逼人,且常故意擷取證人某句話就引申作為對其當事人有利的證明,此種斷章取義的功夫早就留下深刻印象,去年也讓筆者親身經歷了。還好因本人辦理之案件皆從頭到尾親自參與,且過程依照規定,所以並未造成太大困擾,在此提供該兩次經驗供大家參考。新制度對於專家證人的詰問,比起以前更直接而嚴厲,常常要耗掉半天到一天以上。若報告對某方不利,則該方的律師常會提出一些較尖銳或枝微末節的小問題或以言語陷阱來質問證人,若證人因當時未注意或疏忽或未全程參與鑑定,可能就會被趁機追問到支吾其詞的地步,其目的就是要證明專家證人的鑑定報告因未符規定或有錯誤,或報告結論未明確而含混不清,因而推論到整個報告不可信及不宜作為證據。以

3、免法官採用該鑑定報告的內容,而作出對其當事人不利的判決。由兩次經驗,我認為我等技師從事鑑定業務時,一定要從頭到尾皆親自執行該工作,並需對其來龍去脈皆有了解,鑑定過程及製作報告時一定要依據學理、學說、公式或現有規範之規定等,以公2正客觀第三者的立場去完成此鑑定報告。若其中有需作結論者,一定要根據所蒐集的證據及學理、學說、公式或經驗等作一研判,只要你的研判非臆測或作假而是有依據的就可以。在鑑定中事實就是事實,不可誤植,故結論若是描述事實,應依實際情形描述,若結論是綜合各種資料研判者,可能會因個人學經歷不同,而產生研判結果與他人有異的情形,只要有研判依據,並無法律責任。但是若報告所描述的與事實明顯有

4、異,則有作偽證之嫌,可能需負刑事責任。以我出席的某場詰問庭,因原來報告對被告不利,故被告又另外委託其他技師作了一份與事實有出入以求脫其責任的鑑定報告,但因該報告中所描述的事實與其附件及現場所顯示的情形完全不合,例如該報告中說某構造物因未設置基礎,故造成沉陷,但現場構造物的現況與其附件所附的該構造物設計圖卻顯示該構造物有基礎設施。此與事實不符的描述使得原告律師揚言要告被告委託的鑑定技師偽證罪。故若是技師存心要幫委託者脫罪而做出非事實描述,反而有可能使自己入罪。堅持作公正第三者,依事實及所學、經驗作出客觀的結論,應是我等技師應堅持的原則。我的經驗,堅持原則雖可能會失掉一些業務,但最少自己心安理得。

5、幾次在庭上的或旁聽的經驗,我認為當證人時,不論對任何人的問題,皆應據實回答,若遇到非專業或不確定需推測的問題時,可明白表示拒絕回答或說明原因。若是因報告的筆誤或疏失被問到時,也可於庭上承認疏失並更正,不要為了掩飾此疏失硬坳,結果可能會被後面連續的問題問到啞口無言。其中之刑事案件,因當時鑑定混凝土經過鑽心取樣及抗壓試驗的結果,不符合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 352 條之規定,故結論之一提到混凝土強度不合格。其辯護律師則針對此點提出一大堆問題,如鑽心時間及抗壓試驗時間、鑽心位置、試體尺寸、試體數量、試體編號、試體瑕痴以及鑽心試體是否依照 CNS 1238,A3051 及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 352

6、 條之規定環境放置七天等的問題。依據 CNS 1238,A3051 之規定,鑽心的圓柱試體其直徑至少為3其最大粗粒料尺寸之 3 倍,絕對不得小於其 2 倍。試體依 CNS 1231混凝土抗壓及抗彎試體在工地澆製及濕養法第 6 條作蓋平後之長度,最好為其直徑之 2 倍。鑽心試體長度最好為其直徑之 2 倍,否則不得小於其直徑,蓋平前高度,不得低於其直徑之 95%,蓋平後之高度,不得低於直徑。目前實務上,鑽心試體大多採用 5.5 公分直徑的鑽頭,因此根據以上規定,試體長度最好為 11 公分,不得小於 5.5公分。我們的鑽心試驗當時是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附設材料實驗室作試驗,其於切割試體長度時取 11

7、 公分,但經以石膏蓋平後,量取的長度約為 11.2 至 11.5 公分,結果辯方律師以此質疑其長度超過 2 倍,經我方解釋 CNS 只規定最小長度不得低於直徑,並未禁止長度超過 2 倍,只是說明長度最好為其直徑之 2 倍,但因試體切割與蓋平常會有一些誤差,故能為其直徑之 2 倍最好,否則多一點也無關係。且其 7.6 節之計算及報告規定如試體長度與直徑比小於 2時,可將求得之抗壓強度,乘以更正因數(分別為1.75,1.50,1.25,1.10,1.00),未列入之值,可藉插入法求得之。由以上規定可看出,若直徑不可大於 2,則上述規定直接告知所有抗壓強度皆需乘以更正因數即可,不需作如試體長度與直徑

8、比小於2 時之規定,此規定主要是考量試驗壓力能否均勻傳至試體,故若對此有懷疑,當時也建議法官可行文至其他學術單位詢問。法院函詢幾個學校的結果大多認同我們的說法,但也有部分學校認為可超過 2 倍,惟仍應依長度比率修正其值,即使如此仍不影響其強度不足的試驗結果。依此經驗,為避免困擾,以後試驗室在切割試體時最好取 10.5 公分,如此蓋平後可接近 11 公分。另外辯方律師雖也質疑鑽心時間與抗壓試驗時間是否依照 CNS及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 352 條之規定放 7 天,由於此兩時間於報告中詳列,故僅問一問而已,並未受到刁難。但是對鑽心後到抗壓試驗前的環境,則特別要求法官會同兩造到場勘查是否符合建築技術

9、規則之規定,即結構體混凝土,若平常之使用係在乾燥情況下,則鑽心試體應於試驗前置於溫度 15 至 27C 及相對濕度在 60%以下4陰乾 7 日以上,然後在氣乾狀況下進行試驗;若平常之使用係在潮濕情況下,試體應先在飽和石灰水中浸置 40 小時以上,並在試體潮濕狀況下進行試驗。對於此點要求,法官也照准並親自會同兩造拿著溫度計及濕度計到我們告知存放試體的現場量測。最後結果因我們鑑定時都依照相關規定,故法官仍採用我們的鑑定報告結果作為判決依據。除以上本人經驗,本會曾有技師的鑑定報告因未依規定,鑽心後即刻送到試驗室作抗壓試驗,結果對方提出抗辯後,雖解釋其結果會差不多,但因無法證明,且不符規定,而不被法官

10、採信,致使整個報告最後變成廢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二二號令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部分條文;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其中第六章混凝土構造中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建築物結構混凝土之技術規則,對於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刪除其中原來許多相關條文的規定,其中與鑽心有關的第 352 條也被刪除,而將相關規定重新訂於施工規範中。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營建署也已經公佈由土木水利學會所研擬的設計規範及施工規範,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故技師從事鑑定或製作其他相關報告等,若與混凝土有關,則需依

11、據 CNS 及設計規範、施工規範辦理。如對混凝土的檢驗及查驗需依據施工規範第十七章的規定,而鑽心試驗的相關規定可於施工規範第十八章混凝土施工品質之評定與認可找到。相關規定如下:18.4 結構體混凝土之評估18.4.1 當發生第 18.2.4(混凝土品質不符合)或 18.3 節(混凝土養護之認可)之情況時,應進行鑽心試驗,並以其結果為混凝土強度評估之依據。18.4.2 非破壞性試驗法僅能配合鑽心試驗,單獨非破壞性試驗之結果不得直接作為混凝土品質評估、認可5或拒收之依據。18.4.3 鑽心試驗之結果符合第 18.5.5 節之規定時可予接受;若不符合第 18.5.5 節之規定時,可按第 18.7 節

12、(結構物強度之評估)規定進行結構物強度評估。18.5 鑽心試驗18.5.1 混凝土品質之評定發生第 18.2.4 或 18.3 節之情況,或監造者認為需要時,應進行鑽心試驗。18.5.2 鑽心試體之直徑不得小於混凝土粗骨材標稱最大粒徑之三倍,且不小於 5 cm,其長度不得小於其直徑(最好為直徑之二倍)。試體之鑽取及其試驗應按CNS 1238混凝土鑽心試體與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度試驗法之規定辦理。18.5.3 結構體混凝土,若平常之使用係在乾燥情況下,則鑽心試體應於試驗前置於溫度 15 至 27C 及相對濕度在 60%以下陰乾 7 日以上,然後在氣乾狀況下進行試驗;若平常之使用係在潮濕情況下,則

13、應按照 CNS 1238 之規定,試體應先在飽和石灰水中浸置 40 小時以上,並在試體潮濕狀況下進行試驗。18.5.4 混凝土強度可疑處,應取三個代表性試體為一組,由監造者選擇對結構物強度損害最小之位置鑽心取樣。若試驗前發現試體於取出或處理過程中有損壞之現象時,應重取試體。18.5.5 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 fc之 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fc之 75%。18.5.6 鑽心試驗之結果未符合第 18.5.5 節之規定,可按第 18.4.3 節之規定辦理。18.5.7 鑽心殘孔應按第十章之規定,以低坍度之同等強度混凝土或砂漿填補之。618.6 非破壞性試驗18

14、.6.1 非破壞性試驗得用以測定各部位混凝土之相對強度或品質均勻性,除配合鑽心試驗外,不得單獨作為混凝土品質評估、認可或拒收之依據。以上各規定與 CNS 1238,A3051 及原來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352 條等之規定類似,只是因構造編第 352 條自今年起已經刪除,不應再引用,而要以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18.5 節之鑽心試驗取代。且明白規定非破壞性試驗不得單獨作為混凝土品質評估、認可或拒收之依據。除以上規定外,常見技師對鑽心試驗不符 CNS 1238,A3051 規定者為,CNS 注意事項中規定,在混凝土充分凝固前,不得自其結構物內取出作強度試驗用之試體,以免影響其水泥漿與粗粒料間之裹握力,通常在混凝土澆置後 14 天方可挖取。331 地震後有許多報告鑽取 7 天的混凝土作試驗,違反規定。若是這些報告牽涉兩造的權利義務時,將可成為不服的一方作為抗告的依據,而且也成為別人對技師的專業能力質疑的焦點,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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