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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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性好利”说韩非认为人性好利, “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利欲之心。 ” 他以人的生理需求为根据认为自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人性好利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本能,各种社会关系之间都是利益的结合。韩非子的人性好利说以“利”为出发点,以“得到利益”为最终的归宿,其“以吏为师” 、 “以法为教”的思想均是出于“人性好利”说。从“人性好利”观念出发,韩非子认为,一方面人是自私自利的,本性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出于利益的驱使。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如夫妻、父兄、侍从以及君臣之间,都是

2、凭利益关系的驱使来保持的,这也是人与人交往当中最为危险的几种社会关系,由于人人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而行动的,这势必导致各自社会身份的不纯粹性。他与儒家学说突出人性本善、和谐相处之道有所不同,而是一针见血刻画出私有社会条件下人性趋利的本质,说明人生来就是自私的,并认为只有明白这点,君主在建立国家政权和构建社会制度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另一方面,韩非子认为人既有求利的本性,就会趋利避害,体现在人性上就是畏惧错误,害怕被惩罚,称其“夫严刑罚者,民之所畏也” ,这种观点随后成为其法家思想的根基。既然人性趋利避害,那么,人就会畏惧法律,也就会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所

3、以要将“法治”推行到国家治理中,非常时期必需严法,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很多法家学说及治国方法,又将其总结与升华,使之更能与当时秦国的社会相融合,为秦国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当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其“人性好利”说和他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很大的联系,战国时期的国家社会缺乏中央集权制,人口等流动性太大,文化也多元化,思想与思想的碰撞空前旺盛,追求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个性存在成风,韩非子的学说正符合这种思潮的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是符合统治阶级对政权领域的绝对控制权威的体现,所以其对道德的理解、发扬,正是为了迎合他后来的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构建,其对法治的推崇更是有着绝对的实践价值。二、韩非子法治思想

4、的基本内容韩非子不仅吸收了儒家有关礼仪、道德的相关概念,也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一套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韩非的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以法为本” , “法” 、 “术” 、 “势”相结合。(一)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为了实行“法治” ,韩非和前期法家一样,也认为首先必须有“法” 。他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 。因而他主张明法,要求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在此基础上,他既反对法外行仁,又反对“释法任私” 。他甚至赞同商戟的观点,要求统一思想和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有俘于法令的思想、言论。韩非曾设想了一个封建专制主义“法治国”的理境界:“明主之国,无

5、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是故无事则富国.” ,为了达到这个境界,他认为要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成文法颁布后,要贯彻执行,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赏罚。他基本上沿袭了商鞔主张的“信赏必罚” 、“厚赏重罚”和“以刑去刑”的观点,并加以充实和发展。在他看来,并非重刑伤民,反而是轻刑伤民,因为“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 。可见,韩非与商鞅一样,都是将法治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以法为本也是体现法治的保证。(二)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为了贯彻法令和行赏施罚,就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韩非发展了慎到的

6、“势治”理论,强调君主必须“擅势” ,必须集权于一身。他认为“势重者,人主之渊也,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 。他一再强调君主不可与臣下“共权” ,这和慎到虽重势但又主张限制君权的思想有所不同。韩非有其注重“法、势”结合的“抱法处势” ,称它为“人为之势” ,认为只要做到这一点就能把国家处理好,而不必等待所谓“贤人” 。(三) “法”与“术”结合在“法” 、 “势” 、 “术”之结合中,韩非更多的谈到“法”与“术”的结合。他认为,君主为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臣下奉公守法以实行“法治” ,就必须有一套驾驳臣下的“术” ,使“法” 、 “术”紧密结合。他指出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时候就是“徒法而无术” 。韩非把

7、申不害的“术”做了进一步发挥。第一,必须根据才能来任命官吏,然后使用“循名责实”的方法来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通过各种考核,君主便可运用自己掌握的赏罚大权对名实相符者行赏,对名实不符合者施罚。第二,君主要善于运用“术” ,而且要运用不同的权术来驾驳臣下,但是也不能释法而亦用其术,否则就失去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进行赏罚的依据。由上可见,韩非是在吸收、继承和批判前期法家思想以及先秦诸子思想的基础上简历其“以法为本” 、 “法、势、术”相结合的思想体系。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基本上符合了时代的实践要求,并带有显著的功用色彩。三、韩非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原则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的产物,韩非的法治是

8、在我国战国时代特定环境特定时间之下产生的,由于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是实证主义理论的,其法治观也就属于实证主义的法治观。从这一点上来说,其法治思想中所包含法治的原则与西方法治原则是相通的,却又具有其独特性。其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君权至上原则韩非法治思想中最高的原则就是君权至上。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君权至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制定法律、支配法律的是君主,遵守法律、受法律统治的是臣民。如管子任法中所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韩非也继承了法家君权至上原则,认为“君权”是高于一切的,它可以凌驾于任

9、何法之上,即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因此,尽管在法治的一般原则上,韩非法治思想中所包含法治的基本原则与西方法治原则是相通的但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韩非的君权至上的法治原则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二)公开性原则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故法莫如显” , “是以明主立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 法公布于众在中国古代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韩非主张法应公布于众的思想在当时无疑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法的透明性。(三)平等性原则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一刑”思想,并且有所以展。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

10、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虽然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很难实行,因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君主专制的宗法人伦社会。但这对当时儒家所主张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构成了明显的威胁,对当时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等级思想 尊贱有别的思想也起到了冲击作用,有利于在人们思想中树立平等的观念。这就在执行法律方面,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有进步的意义。(四)稳定性原则法律一旦制定并公布出来,在一定时期内就要保持一定稳定性。所谓“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如果朝令夕改,就会使国无长法,民无常守,官吏枉法。这样政治便无明确标准,人们的行为会失去规范,最终导致国家的混乱。所以“法禁变易,号令数下

11、者,可亡也。 ”但保持法律在一定时期的稳定性并不是要使法律成为亘古不变的东西,法律应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时移而法不易者乱,能众而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恤口果把法看成僵固的东西,不能随时代而变化,也会导致国家的混乱。四、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一) “明主治吏不治民”依法治理腐败,预防全民性腐败治吏思想是韩非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包含着丰富而深邃的思想。研究并借鉴韩非的治吏思想对于治理目前的官员腐败现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法治吏是治国的关键。韩非以为,作为君主就是要依靠法律制度和官吏履行职责来建立自己的功绩。 “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

12、也” 。这是说君主治理国家主要凭借两种武器:一是法律,一是官吏。这其中,法律既是君主治理官吏的武器,也是官吏完成君主给予的任务所应遵循的准则。韩非告诫君主:“明主治吏不治民” 。何以如此?他给出了两点理由:其一,官吏是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关键。/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它的潜在含义是治理好官吏,使官吏不乱,国家就不会乱。原因是:一方面官吏是社会一线的直接管理与执法者,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另一方面官吏的言行起教化与示范者作用,是社会的榜样。因而把官吏治理好了国家自然就会安宁和谐。其二,官吏是君主治理国家之网中的纲。 “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 “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

13、 。君主治吏不治民,并不是说君主治理国家不需要治理百姓,而是说不直接治理百姓。(二) “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严格依法行事,杜绝选择性执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就是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得到有效的、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韩非有度:“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如,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罚不遗匹夫” 。这就是法家的刑无等级的思想。按照现代西方法治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和执法都必须要作到严格依法。选择性执法,即在执法的时间、空间、客体上有所选择,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和精神来执行。这样的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选择性执法容易给执法腐败

14、提供操作的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控制执法的疏漏率或者选择执法与否来威胁利诱管辖客体,从而实现权力寻租的目的。这对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和神圣性,构成严重挑战,对法制秩序是一种严重损伤。(三) “重刑止奸”加大刑法打击力度根据韩非的刑治理论观点,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以刑去刑” ,实现法治。这就要求刑罚必须足以威慑犯罪,使违法犯罪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使有犯罪意图的人因为畏惧刑罚而放弃犯罪。韩非的轻罪重刑是错误的,但重罪轻刑却更加错误。目前,我国法律在许多领域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过轻的问题。比如,在食品安全领域,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违规使用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

15、康造成的损害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在这些领域,我们应该借鉴韩非“以刑去刑”的思想,弥补法律漏洞,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从而达到制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参考文献:1司马迁.史记 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十五史本) ,1986.2韩非子(第 2 版)M. 马玉婷译注.广州:广州出版社,2004.3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李秀娟韩非法治思想评析重庆社会科学2003(1) 5刘广安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2) 6彭芸安法家法治思想与普世主义法治观时代经济2008(2) 7李晓东试析韩非的法治思想滨州师专学报1998(9) 8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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