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00242民法学自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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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自考民法学民法学重点笔记重点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总和。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2、。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近代民法是在继受

3、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 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 代民法以代民法以 1804 年的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为代表。3、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现代民法始于 1897 年公布、年公布、1900 年生效的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 1923 年列宁主持制定的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 年清政府开

4、始制定的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1911 年完成。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 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 年颁布年颁布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

5、益为内容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 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6、:1、主体的地位平等。、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我国民法的性质:一、我国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二、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7、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含义: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 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具有评价功能和补 充功能)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表现:表现: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

8、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等价赔偿、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等价赔偿 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 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 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表现: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9、、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 含义: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含义: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 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表现: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是指民事主体

10、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内容内容: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

11、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一、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 包括:包括: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 3、规章;、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

12、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二、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 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 民事关系民事关系.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全国性的规范

13、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一国两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 不适用于这些地区。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属人主义”与与“属地主义属地主义” )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一、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

14、律规范的运用。原则:一、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指斟酌

15、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主要有:主要有:(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 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 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反面解释。又

16、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 以类推适用法律。以类推适用法律。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 形成的社会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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