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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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云南南省省环环境境保保护护局局突突发发环环境境事事件件 应应急急响响应应预预案案云云南南省省环环境境保保护护局局 二二 OO 六六年年五五月月目目 录录1、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12、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实施细则 12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实施细则 284、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应急响应实施细则 42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1 总则1.1 目的为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制定本应急响应预案。1.2 编制依据1.2.1国家

2、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2.2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3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快速、措施果断,规范有序、处置科学的原则。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本预案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省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3、 4 级,从重到轻依次如下: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1.4.1.1 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含 100 人)以上;1.4.1.2 因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1.4.1.3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1.4.1.4 因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1.4.1.5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1.4.1.6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

4、中断的污染事故;1.4.1.7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严重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1.4.2.1 发生 10 至 29 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含 50 人)以上、100人以下;1.4.2.2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1.4.2.3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1.4.2.4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供水水

5、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1.4.3.1 发生 3 至 9 人死亡,或中毒(重伤)30 人(含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1.4.3.2 因事故造成跨州(市)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1.4.3.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1.4.4.1 发生 2 人(含 2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 人以下;1.4.4.2 因事故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1.4.4.3 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

6、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1.5.1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1.5.2 发生在省外、境外,但对我省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1.5.3 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1.5.4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省环保局的应急响应。1.5.5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境内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省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

7、设综合组、事故处理组、宣传法规组、专家咨询组及应急监测分队、应急监察分队、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分队。2.1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 长: 省环保局局长副组长: 省环保局副局长成 员: 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处长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省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 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处长省环保局对外交流合作处处长省环保局环评管理处处长省环保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省环境监察总队队长省环境监测站站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省九湖办副主任省宣教中心主任省信息中心主任2.2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调查工作,向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提出处置建议,并向

8、省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报告。2.3 各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2.3.1 综合组设在局办公室,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综合组负责综合协调、对外联络、信息调度、后勤保障及应急报告编制。局规财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和机关服务中心协助开展工作。2.3.2 非辐射事故处理组设在局污染控处,组长由污控处处长担任,辐射事故处理组设在局辐射处,组长由辐射处长担任,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和专家咨询,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局环评处、自然处和珍稀中心协助开展工作。辐射事件应急处理组设在局辐射处,组长由辐射处处长担任,负责组织与辐射污染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和专家咨询,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局污控处

9、、环评处和自然生态保护处协助开展工作。2.3.3 宣传法规组设在局政策法规处,组长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负责污染事件处理的法律支持、信息发布、宣传动员。省环保宣教中心、局科技处和环境信息中心协助开展工作。2.3.4 局污控处和辐射处分别建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应对环境突发事件专家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2.3.5 应急监测分队设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队长由站长担任。按应急监测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确定事件污染性质和影响范围,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2.3.6 应急监察分队设在云南省环境环境监察总队

10、,分队长由总队长担任。按应急监察实施细则负责及时赶赴现场调查,确定事件起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收集现场资料,形成监察报告,及时报告领导小组。2.3.7 核与辐射应急分队设在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分队长由站长担任。按核与辐射应急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确定事件污染强度和影响范围,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2.4 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3 应急响应3.1 本预案的启动3.1.1 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特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报告或接到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后,本预案自动启动;省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辐射应急分队应急监测分队专家咨询组( )应急监察分队

11、事故处理组( )宣传法规组非辐射辐 射非辐射辐 射综合组3.1.2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启动;3.1.3 接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后,本预案自动启动;3.1.4 根据事件实际情况认为确需启动本预案时,启动本预案;3.1.5 对于接报后认为无需启动本预案的环境事件,可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向当地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装备支援。3.2 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及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

12、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发生、级环境突发事件时,省环保局在立即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的同时,启动本预案。3.2.1级和级响应时,省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3.2.1.1 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3.2.1.2 立即向省环保领局导报告,启动本预案。3.2.1.3 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3.2.1.4 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

13、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3.2.1.5 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3.2.1.6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污染事故县、 (市)区环保局县、 (市)区政府 州、市政府州、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图报告报告报告报告4 报告4.1 环境突发事件报告重大和特大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起后一小时内上报

14、;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完成后立即上报。4.2 应急监测报告4.2.1 应急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应在送到实验室24小时内提交应急领导小组,特殊项目可适当延时提交;4.2.2 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监察的书面报告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规定的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相 关人员开展应急监测、现场调查,组 织专家咨询,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给予支援。省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启 动相关预案。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4.2.3 省环保局办公室会同局有关职能部门对监察报告和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处置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事件应

15、急救援指挥部。4.3 预警支持系统4.3.1 要有效地利用“110”“119”环保 “12369”等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尽快获得事故发生的信息。4.3.2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监察总队作为应急响应的执行单位,应随时做好应急方案、人员、装备等准备工作。要加强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快速反应能力。5 后期处置5.1 应急结束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相应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解除省环保局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应急状态,开展善后工作。应急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应急监测分队和相关职能部门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事件所造成的危害

16、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或环境监测评估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为止。5.2 处置报告应急结束后,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污控处(辐射事件由局辐射处)、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及相关专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报告。处置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过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定受害区范围;根据污染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等级;核实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损失;评定解除污染直接投入费用;评定污染间接经济损失;汇总污染人员伤亡数目;填写各种表格,绘制图件;事件环境影响评估、善后处置建议、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等。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实施细则1 组织机构和职责1.1 组织机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分队,在省环保局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监测分队是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的组成部分,设队长、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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