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中_看得见_与_看不见__省略_在一个商品房小区中的几个_故事_王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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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社会中基层社会中 “看得见看得见” 与与 “看不见看不见” 的国家的国家 发生在一个商品房小区中的几个 “故事”王汉生吴莹提要: 本文将关注的目光聚焦于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实态, 以发生在 一个新型商品房小区中的系列故事为线索, 通过追踪和辨析国家在其中的角 色、 行动轨迹和行动策略, 以及在此影响下的社会生发与建构, 探查改革开放 以来国家自身的变化与国家干预方式的变化是怎样影响社会的生长并改变 着国家与社会中各个团体之间的关系的, 进而揭示出中国市民社会发育方式 及国家社会关系形态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最重要的差别之所在。 关键词: 国家国家社会关系社会发育商品房小区“ 国家社会” 关系的讨

2、论一直在社会科学的话语空间中占据着显要位置, 该理论范式也被众多国内外学者用以解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本质和过程, 其采取的观看方式是所谓的“社会中心论” , 即讨论的主轴为 “独立于国家的社会” 的发育及成长。正是在这一视域下, 新兴商品房小区受到了学者们的特别关注。因为在他们看来, 这类小区是 “公民社会的先声” ( 夏建中, 2003) , 因而是观察 “国家社会” 关系的最佳场域之一。赫尔曼认为 , “正常” 的社区应当是市民社会的典型代表, 它们作为政治事务的一个集体性参与单位, 代表着各自的地方性意见参与到城市的政治事务中。从各个社区选区代表组成顾问委员会对城市建设提意见、

3、帮助实施一些发展计划, 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协商过程( Hall- man, 1984) 。典型的美国社区居民协会( Residential Community Associ-ations, RCAs) 被认为是公民美德( civic virtue) 的促进器, 因为它使得具有相同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能够聚集在一起, 在地方层面创造出强烈的社区感, 让邻居们能够面对面地解决他们的共同问题 ( Dilger, 1992) 。甚至在以色列, 经历了国家权力分散、 下放而发展起来的社区, 也反映了城市居民公民意识的发展和他们的多样化需求, 体现了36“ 民主化的进程” ( Schmid, 2001) 。

4、但是, 我国街居制下的社区和居委会与这种 “正常” 的社区和居民协会相去很远。现阶段我国城市中一个 “典型”的商品房小区共存着两个自治组织, 即传统的居委会和由业主自己选举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 或称业主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业委会) 。居委会承担着大量政府事务, 并在体制和资源上依赖于国家, 市民社会的行动很难在这类传统的社区中发生。因此学界基本上将这类社区视为国家的治理单元 ( 彭勃, 2006; 佀传振、 崔琳琳, 2007) , 将居委会认定为政府的派出或延伸机构( 朱健刚, 1997; 何海兵, 2003) 。尽管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兴起的 “社区建设” 一直强调要实现社区管

5、理和居委会的自治化, 但实践证明其结果大多是国家权力在社区的渗透和居委会工作的进一步行政化, 执行着国家的各项政策和任务, 在商品房小区中, 其角色可视为国家的代理人。而业委会则不同。业委会基于小区内居民的产权人、 共有人和同住人等身份形成, 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和维护小区内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益, 对共有的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王青兰, 1998) 。在这个国家与社会力量共同调节的新空间里, 事务运作的原则是自治和契约, 因此小区是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 “新公共空间” ( 张静, 2001;张磊、 刘丽敏, 2005) 。业委会在培养城市居民民主意识和公民权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使得

6、小区成为实现基层民主的更现实途径( 桂勇, 2001) 和市民社会生长的沃土。于是, 对商品房小区的研究纷纷将目光投向轰轰烈烈的业主自治,和业主维权等集体行动, 探讨其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作用。与此同时, 作为 “国家社会” 关系中的另一方 国家, 则似乎在小区社会生活中销声匿迹了。当西方国家的门禁小区出现时, 学者们看到的是围墙内外社会阶层的空间区隔( Mitchell, 1995;Perea, 1996; Davis, 1999) 。而在中国, 商品房小区的围墙隔离的却似乎是国家与社会, 墙外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共治理, 墙内却是私有产权业主的自我治理。国家在小区研究中的失语是否真的意味着国

7、家在基层社会消失?本文即以这个问题为研究起点, 将目光聚焦于国家, 通过追踪国家的行动轨迹和策略, 揭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所发生的变化, 以及 “国家是怎46社会学研究2011. 1之所以说是 “典型” , 是因为众多的商品房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样通过其干预来影响社会, 以及改变着国家与社会中各个团体之间的关系的” ( Evans et al. , 1985) 。之所以将小区研究中缺失的国家重新带回学术话语的中心, 是基于我们对中国现实的判断, 即国家的缺失无法达致对中国社会变迁特点和变迁机制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如埃尔佛雷德斯特潘所指出的, 作为一个比 “政府” 更宽广的范畴, 国家是一个连

8、续不断的行政、 法律和强制系统, 它不仅尝试构造政治实体内的公民社会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而且也试图构造公民社会中众多关键关系纽带( 埃文斯等, 2009: 8) 。因此, 本文以 “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实践” 为研究视角, 通过观察国家与社会在日常生活中之权力博弈的动态场景, 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如何建构和再生产出来的。一一、 国家限定空间中的业主自治国家限定空间中的业主自治作为一个连续不断的行政、 法律和强制系统, 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国家构建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方式。1994 年, 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全面铺开了我国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当住房由一种社

9、会福利转变为自由流通的商品时,城市居民的空间聚合方式也开始由单位大院转为贫富有别、 空间分异的商品房小区。对于这一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管理办法,对小区业主的自治地位和权力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为配合国务院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小区自治的精神, 北京市也先后颁布了一些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业主实行自治的范围和56论文基层社会中基层社会中“ 看得见看得见” 与与 “看不见看不见” 的国家的国家主要有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 建设部, 1994) 、 物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2003)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 ( 国务院, 2007) 、 业主大会

10、章程 ( 建设部, 2003) 和 物权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7) 。 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95 第 21 号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 京房地物字 1997 第 485 号 关于开展组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 京房地物 字 1998 第 34 号 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 管理、 维修公约基本内容 、 京房地物字 1998 308 号 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 京政办发 2001 91 号 关于规 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京国土房管物字 2001 516 号 关于加快全市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 、 京国土房管物

11、 2002 316 号 关于分区建设的住宅小 区组建管理委员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在产权人大会中投票权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京国土 房管物 2004 338 号 北京市贯彻 物业管理条例 的若干意见 、 京建物 2004 345 号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以及京国土房管物 2004 275 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组建业主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程序, 保证了国家在社会自治组织的组建和过程中的主导权。( 一 ) “三驾马车” 共治: 国家进入小区的制度通道一般来说, 商品房小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产权私有、 利益相容。一个小区通常由某个开发商统一建造,

12、 个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而聚集在一起。小区中的绝大部分房屋产权属于私人所有, 也有部分公共区域由业主共同拥有产权。因此, 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在利益上具有较高的关联度。第二, 三驾马车、 共同治理。业委会、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通常被视为一个商品房小区里的三个基本组织, 它们的合作构成了拉动小区治理的 “三驾马车” ( 李友梅, 200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 业主大会章程 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进行物业管理, 业委会作为其执行机构, 主要负责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监督物业合同和业主公约的实施, 以及沟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意见。物业公司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聘用, 他们按照

13、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养护和管理, 并收取费用。同时, 每个商品房小区在行政区划上都会划归某个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管辖, 但居委会并不直接参与小区事务的决策, 而只是对业委会进行 “ 指导 ” 、 “监督” 和 “建议” 。居委会在小区中的具体工作主要涉及协调治理工作中的各方关系, 以及业委会无权进行的计划生育等与政府相关的行政工作。虽然在实际操作中, 业委会可以就多方面的问题进行决策, 但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 其决策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并听取其建议。也就是说, 国家将社区事务的具体决策权交给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但同时保留了对其

14、决定的知情权和最终决定权。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对 “三驾马车” 的权力空间的划分以及相互关系的规定, 不仅限定了以业委会为代表的业主自治的范围, 同时也为居委会作为国家代理人 “进入”小区及对其进行干预提供了合法的渠道。66社会学研究2011. 1根据 2003 年12 月28 日至2005 年6 月30 日芳雅家园业委会的会议记录目录, 其工作涉 及的方面包括: 小区精神文明建设、 组织小区公益活动和居民文体活动、 小区会所的开放 问题、 与物业公司谈判鉴定物业管理合同、 对业主私拆承重墙等事件的协调和起诉、 授权 物业公司对业主侵占公摊面积行为的起诉、 成立小区党支部等, 内容十分广泛, 远超

15、出 物业管理条例 中规定的仅对物业财产的管理。 之所以使用 “进入” 一词, 是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 对于小区居民来说, 居委会是外在的, 其成员不住在本社区, 也不是业主选举出来的。( 二) 难产的 “自发自治”本文中故事的发生地芳雅家园是一个 “典型” 的新建商品房小区。之所以称其为典型, 是因为芳雅家园不仅三个组织齐全, 而且运转良好。芳雅家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北部, 是由金鑫置业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底分两期建设的一个中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目前芳雅家园共有 776 户居民, 约 2000 余人, 其中外籍居民约 20 30 户。根据调查资料所得, 芳雅家园业主多为大公司的管

16、理层人员、 成功商人、 律师和影视明星。 2000 年 10 月芳雅家园 1 期工程竣工后, 开始有业主入住。开发商金鑫置业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 兴盛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小区的物业管理。而 2002 年 8 月 2 期建成时, 开发商则聘请了具有一级物业管理资质的海诚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 2 期管理, 并同时担任 1 期物业管理的指导。业委会通常被视为小区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但建立业委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目前北京市 3000 多个商品房小区中, 成立了业委会的不足 1/3。成立业委会的想法大多源于某种针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共同行动的需要, 比如向开发商维权、 更换小区物业公司、 改善社区公共秩序等, 芳雅家园也不例外。 2001 年 5 月, 开始有业主针对小区会所和物业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小区的网上业主论坛中发帖子讨论, 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大家维护共同利益的议案第一次被提出,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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