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证据法概述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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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法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8年3月,第一章 证据法概述,证据法 证据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成文法化 当事人主义的证据法 职权主义的证据法 证据法渊源,案例与问题,甲系沈阳一家制药公司的董事长,乙系丹东一家汽贸公司的业务员。两人究竟是老相识,还是素昧平生?两人之间10多年前着实有无一笔借款关系?随着2004年11月8日一起催要借款及利息之诉的提起,前述争议成为甲乙双方在庭上唇枪舌战的焦点,也成为横亘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道难题。,乙诉称,“1993年的时候,我们在北京回沈阳的火车上相识。俩人越唠越好,大有相见恨晚之感。此后每回来沈阳办事,我都会找大哥(甲)吃饭,叙叙旧。1993年12月的一天,在

2、我们再次相聚时,大哥突然向我诉苦,说工作中遇到麻烦,想向我借5万元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二话没说就把钱借他了。没想到,后来他就不与我联系了。我找到他家,发现他已搬家了。此后,我一直在找他,直到2004年初才找到。可是他却不承认有此借款,我只好打官司要钱。”乙向法庭提交了一张甲签字的借条,其中载明“借到人民币现金5万元”。,对此,甲颇感惊诧:“我根本就不认识乙,何来向他借款!”一时间,他也被这张离奇的欠条搞迷糊了。不过,甲很快就想起自己的确曾在十年前有过5万元的借款,但那是向原单位借的,并早已还清了对于欠条的来由,甲辩称:“1993年时,我在一家科研单位的微生物研究室担任主任。当年12月,研究

3、室的研究项目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指定在医科院进行临床试验。我向单位小金库借款5万元,作为临床试验经费并由此向单位出具借条。但这笔钱全用在科研上,账也早就核销了。后来我听说单位小金库被查,账目送到了纪检部门。但这借条却不知何故跑到了乙的手里。”,看来借条是客观存在的,而对借条来源双方却各执一词。那么,到底谁说的是真话呢?诉讼中应当如何探察案件真相?解答这一切,不妨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据法的关系谈起。,一、证据法的重要性,以司法的方式处理前述甲乙间的纠纷,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实体法;也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规范;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接受证据法的规制。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可谓现代法治国家的

4、三大法律架构,三者须臾不可分离,相互之间也不可替代。,案例引发的证据法问题主要有:本案中哪些材料可以用作证据?有关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而可以被提交法庭?被提交法庭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未能证明案件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等等。 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当今各国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且事实上自成一体,构成一个独立部门法的独特调整对象。,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一)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就现状而言,几乎英美法系的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成文证据法与判例证据法,且以成文证据法为主,因为证据成文法本身是判例法原则和规则的法典化。,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强调

5、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相应地其证据法也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表现为:多数证据规则不具有强制性,即只在当事人援引证据法的规则时,证据法才发生法律效力。很多证据规则尤其是可采性规则完全是通过律师及时主张才得以适用。当事人及其律师是证据与证明活动的主导,他们可以使用一切手段收集、筛选和保全证据,可以事先让证人知晓那些可能在交叉询问中出现的提问,可以就证人出庭后在证人席上的行为举止提出建议或者使用其他类似的“教练”庭上作证技术,可以挑选和准备鉴定专家。,(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与超强的职权主义是其证据法模式的共同特点。,同职权主义诉

6、讼模式相适应,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法”也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表现为:这些国家的证据规则具有当然的强制性。这些国家的法官享有自由参与证明的职权和职责。,(三)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关联 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差异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每一法系内部的证据法模式是完全一致的,也不意味着两大法系之间没有共性。其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证据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都有一些亚模式存在。 随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以及受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正日益呈现出融合靠拢之势。,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1.字面的理解 字面上看,证据法可以被解读为有关证

7、据与证明的法律规范。,2.法系间的差异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概念:比较明确、简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联邦证据规则与英国的1995年民事证据法、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刑事证据法等。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概念:相对自由,通常将其实体法、程序法、判例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这显然是一种广义的证据法观念。,3.我国的情况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国家一级的专门证据法典,这一模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 学术界对证据法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从立法或司法层面来看也普遍认同广义观,即通过一定法

8、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规范体系。 它主要针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实体性证据问题,而通常不包括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中的程序性证据问题,以便能够同实体法、程序法有效地区分开来;它不是指某一部成文证据法典,而是指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该规范体系可以划分为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核心领域是指能够凸现证据法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交叉领域是指由证据法和实体法、诉讼法重叠调整的事项;边缘领域是指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规范,但与证明直接有关,对证据法的实施起支撑或者保障作用的规范,如伪证罪、司法鉴定体制、物证技术鉴定规程等事项的规定。 重中之重是证据法的核心领域,具体包括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以及证明规则等。,四、证据法的渊源,任何国家的证据法渊源都与其法律体系存在密切关系。 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证据法的渊源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以其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如下若干个层面:法律层面;法律解释层面; 部门规章层面;国际条约层面;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证据法的选择适用,有两个基本思路: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结点;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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