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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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婚姻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第二,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第三,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有:(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

2、、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有离婚协议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 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三、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二)亲属的种类 将亲属分为配偶、血

3、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 姻亲分为三种: 血亲的配偶,指己身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子、姐夫、婶子、舅妈、姑父、姨父、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等。 配偶的血亲,指己身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夫的兄弟姐妹、继子女(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姐妹的丈夫(连襟、连桥、一条船)、丈夫的舅妈、妻子的伯母等,四、亲系、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4、 (一)亲系 亲系,是称亲属的联络系统 我国直系亲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间等。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

5、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前者如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叔伯姑舅姨等,中者如姐夫、嫂子、伯母、舅妈、侄媳等,后者如妯娌、连襟等。,(二)我国的亲属关系 1、我国古代亲属关系计算法 在我国古代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属制度下,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制作材料质量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五等成为“五服”即斩衰(音展崔)、齐衰(音资崔)、大功、小功、缌麻。 2、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代数”计算法来表示亲属关系

6、的亲疏远近。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 3祖父母2父母 叔、伯、姑21 自己 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第二节 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一)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二)结婚的法

7、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第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必须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痴呆症。二是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正处于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8、的一种婚姻形式。 (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 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

9、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四、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法定条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予以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四、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

10、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有多长,都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11、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的条件 (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子女

12、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均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节 、离婚 一、概念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一)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即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3、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

13、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役军人

14、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准予离婚的补充性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一条款是对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补充性规定。,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15、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16、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4)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6)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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