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Concept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并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和原理。,(二)确立标准 1. 法律性 2. 特定性 3. 普遍性 4. 适用性,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便民高效、诚实守信、责权统一六项原则。 (一)合法行政 1. 行政组织和职权法定 2.依法的规定行政,3.法律优先 “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
2、理论1994 (1)法律优先的涵义: 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服从“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通过的法律 法律在效力位阶上处于宪法之下的最高层次,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其他法律规范。 (2)法律优先的具体要求: 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优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 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如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服从法律。,4.法律保留 是指对于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的基本制度等重大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1)绝对保留 是指某些事项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自己进
3、行立法。 (2)相对保留 是指某些事项既可以由最高权力机关自己进行立法,也可以依法委托给行政机关进行立法。,二、合理行政,1.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出于正当的动机,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3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1)适当性原则 又称适应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 (2)必要性原则 又称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之手段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在对众多能够同样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进行选择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手段,即该手段对行政目的的达成是必要的。 (3)均衡性原则 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给相对人造成的侵害,应与行政主体欲实现之行政目的合比例或相称,即行政主体追求之公益与相对人被侵害之私益之间符合比例。,三、程序正当 1.行政公开 依据、过程、结果、救济途径的公开 2.回避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对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4.说明理由 5.不单方接触,四、便民高效 五、诚实守信 六、责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