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省的劳动争议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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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省的劳动争议立案管辖龚玲2014 年 10 月 13 日写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转载本文请注明出处) 案件事实:最近,上海科尚律师事所又处理了一个非常棘手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关于用人单位注册在外省,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在本市的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管辖的问题。劳动者 A 与注册在 B 城市的 B 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 C 城市的 C 公司,C 公司是 B 公司的分公司。A 与 B 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B 公司没有与 A 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B 公司应该给予 A 经济补偿金。上海科尚律师解读:本案的难点在于,B 公司在劳动合同上

2、并没有注明 A 的实际履行地是在 C 城市,则,如何证明合同实际履行地是突破本案的关键。C 公司的实际注册地,D 区 。根据注册地管辖的原则,最初只能向劳动者所在的 C 城市的 D 区的仲裁院申请仲裁,则,被申请人则只能是 C。可是,向 D 区申请仲裁,解决的只是程序问题,可以受理该劳动者的案子,却无法解决实体问题,因为合同是与 B 公司签订的,甚至工资支付也是 B 公司。于是向 D 区仲裁的结果,无非是告知撤诉。2则,确定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前提。要解决实体问题,必须以签订合同的 B 公司做为被申请人,否则,即使仲裁 C 公司,也不能解决实体,反而浪费时间。可是,如果以 B 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则

3、需要去 B 城市申请,与申请人不利,成本太高。于是需要解决的 A 的实际履行义务的公司在 C 城市,而非是注册地的 D,即,申请书上不可能出现两个注册地,必须有一个是合同履行地。而 D 区是注册地,明显不符合法律管辖规定。必须证明 C 公司在 C 城市是 B 的实际履行地。原本 D区既是注册地也是实际履行地,可是当仲裁的时候,D 区已经搬离,无证据显示在 D 处工作,因此,D 区不再受理。而后来,C 公司已经从 D 区搬到了 E 区,可是 E 区只是一个临时办公用地,无法证明是 C 公司的实际履行地,更不能证明是 B 公司的实际履行地。幸好,我跟当事人讨论时,无意间得知 C 公司在F 区还有一个办公用地,根据信息推测并实地考察,该 F 区的 F 公司能作为 C 公司的实际履行地。但是 F 区的仲裁委却根据申请书的送达地址推测 A 的实际履行地应该在 E 区,因此不愿受理;而 E 区却认为无证据显示该情况,更需要证明是 B 的实际履行地,而非是C 的履行地;于是,再次去 F 区,通过最后的努力,F 区终于受理了该案,想来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然,同事,注册地D 区的受理在本案中也功不可没。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管辖,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注明实际工作的城市,如果不能,则也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签订补3充协议,或保留其他证据,以便解决争议时能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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