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收缴及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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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申报、收缴及支付程序一、参保范围及申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4、 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工伤证;(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4)工伤认定结论;(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二、办理参保手续:1、 区、县社保经办机

2、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3、市社保中心向全市下发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及软件,参保单位填写采集表和核定表或录入职工缴费基数并打印采集表和核定表后,于 3 月 31日前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录入或读入系统。作为新一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1、按照已确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月 25 日前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报送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与北京市工伤职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2、每月 5 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以

4、“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结算。4、每月 22 日前,市社保中心财务科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于 27 日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 补、还欠缴基金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自 2004 年 1 月 1 日或自办理营业执照次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直接结算。1、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缴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欠缴参保单位还款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1、参保单位、社保所在每月 25 日将工伤职工

5、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如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补支条件的还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个人明细表,报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业务岗。2、每月 5 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审核汇总后,转财务科,财务科于 25 日前报送市财政局。3、市财政局于每月 30 日前,将本市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区、县财

6、政局。4、区、县财政局于次月 2 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 日前拨付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七、工伤职工登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携带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职工支付信息数据库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九

7、、 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待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十、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进行待遇核准的应出具: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3、工伤证;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需提供: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

8、子女的公证书;3、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证明;4、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等材料进行核准时,对材料不齐的应在 3 日内填写工伤职工待遇核准须补正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齐材料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十一、待遇变更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根据相关政策需要进行工伤待遇变更时,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须重新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十二、参保单位的转移:参保单位由于办公地点迁入其他区、县,其工伤保险应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转移时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介绍信开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并收回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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