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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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3.1 合同法概述,3.1.1 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民法通则第58条: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不同,但意思一致是构成合同的要素,合同又称契约,3.1.2 合同的基本特征,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1.3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2、书面合同 (1)、

2、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其他凭证),3.1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 1.含国际因素 2.交易具有商业性质 基本原则: 1.缔约自由 2.合同的约束性原则 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3.2 合同的成立,3.2.1 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 (要约发盘) 定义: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人offeror 受要约人offeree 要约的目的:要约人要与受要约人按所提的条件订立合同,因此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再明确也不能称之为要约。,要约

3、的特点: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用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确认。 邀约邀请(要约引诱):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通过各种方式诱导或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一经承诺要约人就受约束,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提前或接受,条件的发出人仍不受约束合同仍不成立,除非发出人承诺),要约有效的条件 1、要约内容的确定性 2、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 要约的效力 商事合同通则到达主义,与我国同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失效,3.2.2 承诺承诺的定义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撤回,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联系密切,我国合同法 要约,

4、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特征:内容具体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的效力:到达时生效 (1)对要约人,要约一旦生效,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 (2)对受要约人,要约一旦生效,即取得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承诺的资格。,4、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撤回要约的通知早于要约到达,最晚与要约同时到达。 5、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 6、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

5、了准备工作。,7、要约的失效:被撤销;被拒绝;有效期届满;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其他情形8、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是承诺,是新的要约;对要约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是承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我某进出口公司欲出口东北大豆50公吨,我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东北大豆50公吨,每吨50美元CIF纽约,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对方收到我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回复。下列回复哪种回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1)其他条件不变,每吨45美

6、元接受。 (2)所有条件接受,如日后发生争议,应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3)你方发盘接受,请用新麻袋包装。,承诺,1、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效力:一经承诺,(到达主义、发出主义)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不一定生效) 3、承诺的要件: (1)由受要约人做出 (2)向要约人做出 (3)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4)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实质性内容一致,容许非实质性内容变更。) (5)具备相应的形式:通知、行为或约定的形式 4、承诺的撤回:承诺到达生效的国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即承诺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7、要约人。 只有到达主义的承诺才能撤回,公约可以撤回;承诺不能撤销。,特殊情况下承诺的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中国商人向美国商人发出一要约,表示有一批货物要出售,有效期至1997年10月1日止,乙9月1日发出

8、承诺,按常理可以在10月1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使得承诺在10月5日才到达,中国商人是否有理由拒绝这个承诺?,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寄到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请问: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上题中如果B公司的接受通知于6月22日到达,A公司及时通知了B公司该迟到的承诺有效,则B公司的承诺能否生效?,1.构成一项有效承诺的要件包括( ) A.

9、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作出 B.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 C.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间作出 D.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2.一项已生效的发盘不能撤销的条件是( ) A.发盘规定了有效期 B.发盘未规定有效期 C.发盘中明确规定该发盘不可撤销 D.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不可撤销,并采取了行动,3.导致发盘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 A.发盘的有效期届满 B.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C.受盘人拒绝了发盘 D.受盘人还盘,4.“你10日电我方接受,但支付条件由D/P(付款交单)改为L/C即期(即期信用证)”该电文是(BD )。 A.有效接受 B.还盘 C.对原发盘的拒绝 D.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5:

10、我国甲公司欲出售东北大豆50吨,向日本乙公司发盘,内容为:“兹可供东北一级大豆50吨,每吨1000元CIF大阪。如同意收购,本月30日前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限本月20日之前答复有效。” 乙公司收到发盘后,在约定的有效期内回复道:其他条件可以,每吨900元接受。 甲公司回复:市场价一直在涨,不同意降价。 乙公司回复:好吧,那就按每吨1000元。 甲公司没有再回复,月底,甲公司没有装运。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的第一次回复“其他条件可以,每吨900元接受”,是不是有效的承诺?为什么? (2)乙公司的第二次回复“好吧,那就按每吨1000元”,是要约还是承诺?为

11、什么? (3)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甲公司没有如期送货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4)该题中,甲公司发出了要约,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甲公司是否可以撤销该要约?为什么?,3.3.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般具有订立合同能力的人有两种,自然人和法人1.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是否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基本有两个共同点:正常的成年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不正常成年人,法律赋予不同的约束或保护 成年的标准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21岁 、20岁(日、瑞)、19(韩国)、18岁(德、英、中),(1) 中国法律

12、规定,民法通则把公民分为三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成年人(正常)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 活动其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合同无效,(2) 德国法,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下 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禁治产者(精神病、洒癖法、院宣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

13、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成年后自己追认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3) 法国法,法国法认为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即有订约能力合同生效,无订约能力合同无效。 无订约能力的人 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官能衰退、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贫困者)解除亲权是法国法的一项特特殊制度 未成年人解除亲 权有两种 情 况,因结婚 年满16岁(父母提出申请无父母由亲属大会同样处理),(4)英美法,英美法对订约当事人是否有订约能规定的更具体,三种人有特殊规定,其余的人都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三种人,未成年人(原则上无,但成年后自己追认有效,成年后可要求撤

14、销原则上返还财物,生活必需除外,成年后二年后沉默=确认) 精神病人(宣告后无效,前可撤销) 酗酒者(原则上有约束力,但订立合同时由于酒醉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可以要求撤销合同),2. 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法人是通过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公司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人,各国法律对公司的行为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必须通过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代理商,业务员),合同内容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 但当公司的缔约能力超越章程范围时,若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时则合

15、同仍然有效,此时只要求有关负责人承担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我国:但违反法律法规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 特许经营如:食盐、烟草 限制经营如:麻醉品、黄金、黄金制品 禁止经营如:毒品、伪钞等,3.3.2 合同的合法性西方国家允许“合同自治”,但都要求合同必须合法,凡是违反法律、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大陆法,法国:标的、约因须合法,德国: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者无效,英美法,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不道德的合同 违法的合同,3.3.3 合意必须真实(reality) mistake fraud duress1. 错误因素导致的合意不真实 (轻微错误、实质性错误)合同的合意不真实

16、是由于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表意有错误的因素存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国法 两种错误合同无效: 关于标的物的性质方面的错误 (基本品质substantial quality) 关于涉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错误 法国法认为动机上的错误原则上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德国法德国法强调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而不管该内容是涉及合同的标的物的本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还是意思表示的动机。 德国法认为下列两种错误都可以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如搞错了对方是谁) 关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如把美元误写作英镑)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还规定:“关于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的错误,如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可以根据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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