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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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 国 籍 一、国籍 (一)含义: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但是,它也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问题。 (二)意义 1、标志着一个人的身份; (1)享有政治权利; (2)享有外交保护的权利; (3)有权要求本国接其回国; (4)意味着对国家效忠;,2、关系国家的重大利益; (1)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2)关于国籍的立法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3)战时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志; (4)确定人口的标准; (5)国家捍卫主权的根据; (6)平时给与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

2、失 (一)国籍的取得 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主义。 2、继有国籍因入籍而取得一国国籍。继有国籍的形式有自愿申请入籍,基于婚姻、收养、认领等事实入籍。,(1)婚姻取得国籍 无条件的妻随夫籍。根据这种规定,凡与本国男子结婚的外国女子即取得本国国籍。 有条件的妻随夫籍。根据这种规定,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可以取得本国国籍但有一定条件。 婚姻不影响国籍。由于国际社会日益注重男女平等。反映在国籍法中是实行妇女国籍独立原则,即婚姻不影响国籍。因此外国女子不因同本国男子结婚而自动取得本国国籍。目前大多数国家国籍法采取这一做法。 (2)收养取得国籍 收养影响国籍,即外国

3、籍或无国籍的儿童被本国国民或公民收养,被收养者因收养关系成立取得本国国籍。 收养不影响国籍,即外国籍或无国籍的儿童被本国国民或公民收养,被收养者不因收养关系成立取得本国国籍。 收养虽不影响国籍,但对于被收养者取得本国国籍予以优惠。,(4)因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国民或公民根据国家间缔结的条约随领土交换而取得他国国籍。例如,根据19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规定,中国和缅甸交换部分领土,所涉领土上的居民有权自愿选择中国、缅甸两国国籍,或保留原来的国籍或变更为新的领土所属国国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况。 1、自

4、愿丧失国籍 (1)申请退籍; (2)自愿选择某一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 (1)取得外国国籍、 (2)婚姻; (3)收养或认领; (4)由于被剥夺而丧失其国籍的情况。,三、国籍的抵触 (一)含义: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即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后者即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二)原因: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 (三)解决办法: 各国以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等多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中国现行国籍法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这部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

5、容是: 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的人。根据国际法,一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法律加以规定。二、外国人待遇 (一)一般原则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至于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国人一般不能享有。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

6、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 根据国际实践,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3)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4)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3.互惠待遇:各国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互相给与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获得某种片面的权益或利益。 4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基于种族、宗教、政治等方面原因的差别待遇,构成歧视待遇,是违反国际法的。,(二)最低国际标准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国家提出最低标准,理由是: 1、按照一般国际法,外国人在

7、所在国享有某些最低权利的限度; 2、人作为社会的动物,基本需求是一致的; 3、某些最低标准的存在是国际交往的客观要求。 该说法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三)最低标准与国民待遇相结合原则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一)入境: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外国人入境,是其自由裁量的事项。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各国一般不禁止外国人为合法目的的入境,条件是互惠并要求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手续。国家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拒绝下列几类外国人入境: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入境需持签证与护照 。 (二)居留: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

8、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三)出境:国家不得禁止外国人出境。但如果有尚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未付清捐税或债务,则可阻止外国人出境。对于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应允许其按照居留国法律规定带走合法财产。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四、外交保护 (一)含义: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二)实施条件 1本国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不法侵害,且该侵害行为可以归因于所在国家; 2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3寻求外交保护的个人应具有保护国的持续国籍(continuous national

9、ity)。 所谓持续国籍是指在受害人在受到损害之时并到正式提出求偿之日持续具有保护国国籍。,4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5行使外交保护必须采用和平手段。 在下列情况下,无需用尽当地救济: (1)不存在合理地可得到的能提供有效补救的当地救济,或当地救济不具有提供此种补救的合理可能性; (2)救济过程受到不当拖延,且这种不当拖延是由被指称应负责的国家造成的; (3)受害人与被指称应负责国家之间在发生损害之日没有相关联系; (4)受害人明显的被排除了寻求当地救济的可能性; (5)被指称应负责的国家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三)外交保

10、护领域国际法的新发展,1、对无国籍人和难民的保护。一国可为无国籍人和被该国根据公认的国际标准承认为难民的人行使外交保护,但该人须在受到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具有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该难民的国籍国之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 2、多重国籍国民的外交保护。(1)多重国籍和针对第三国的求偿:双重或多重国籍国民的任一国籍国,可针对该人不属于其国民的国家,为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两个或多个国籍国可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国民共同行使外交保护。 (2)多重国籍和针对国籍国的求偿:一国籍国不得为同属于另一国的国民的人针对另一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除非在发生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

11、该国的国籍均为该人的主要国籍。 3、公司国籍国的保护与股东的国籍国的保护。2006年外交保护条款区分两种情况:股东的保护;对股东的直接损害。 在公司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国籍国无权为这些股东行使外交保护,除非:(1)由于与损害无关的原因,按照成立地国的法律该公司已不存在;或(2)在受到损害之日,该公司具有被指称对造成损害应负责的国家的国籍。但在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对股东本人的权利,而非公司的权利,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下,这些股东的国籍国均有权为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五、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入境应提出申请,提供有

12、效护照和有关证件,办理签证,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3、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外国人在华的正当权益受到保护。 4、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民事案件尚未了结;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需受追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第三节 难民 一、含义(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由于 1951年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

13、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二、难民特征 1难民是留在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以外的人。对于有国籍的难民而言,是留在其本国之外的人;对于无国籍的难民而言,是不能或不愿返回其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2难民是因为正当理由畏惧政治迫害而留在他国的人。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所受迫害通常被称为“政治迫害”,因此,难民也称政治难民。畏惧政治迫害,必须要有“正当理由”支持,假象或虚构的畏惧政治迫害不能使其构成难民。以下人员不是难民: (1)该人犯了国际文件中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 (2)该人在以难民身份进入

14、避难国以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的非政治罪行; (3)该人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已被认定为有罪。 3.难民是畏惧政治迫害、不能或不愿受其国籍国保护或不能或不愿返回以前经常居住国的人。有“国”不能归,得不到其国籍国的保护,是难民与一般外国人的重要区别。,三、难民的法律地位 1、不推回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中国的立场与实践 1982年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对第14条后半部分和第16条第3款提出保留)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对第4条提出保留),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一)含义: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

15、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来源:1793年法国宪法120条规定:向逃亡到法国的外国政治犯提供避难的场所。 2、政治犯:考虑以下条件:犯罪动机、犯罪时的情况、特定罪行(如叛乱或企图叛乱)、罪行针对特定政治组织或引渡请求国、争夺国家政权。无政府主义者或恐怖分子、刺杀国家元首、国际罪行不算,有的国家不包括军事犯。,(三)条件 1、引渡是主权事务,决定权在被请求国; 2、引渡的对象: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3、引渡以请求为根据; 4、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有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即犯罪结果发生地

16、国。 (四)规则: 1、一般存在引渡条约或多边公约; 2、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4、 “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5、政治犯不引渡; 6、双重审查原则 7、罪行特定原则; 8、再引渡:请求国接受罪犯后,再将该罪犯引渡给第三国,供第三国审判和处罚。 各国态度不同,有三种:可以引渡、不能再引渡、经被请求国同意可以再引渡。 (四)引渡的程序: 1、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请求书、佐证文件和随后的函件应通过外交渠道在司法部或缔约国指定的任何其他当局之间直接传递。,2、被请求国应依其国内法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引渡请求需经被请求国的主管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 (五)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以保护。庇护是国家的权利,主要根据是国内法。 (二)庇护的对象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之人,不得视为政治犯。 (三)分类:领土庇护、域外庇护 (四)庇护的条件 1、以国家属地优越权为依据,一般仅在庇护国领土内行使; 2、是主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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