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技术服务采购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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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2,採購作業流程,3,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4,工程採購,5,簡報大綱(工程部分),一、定義 二、招標決標方式 三、技術規格 四、廠商資格 五、保證金 六、統包、公開閱覽及契約單價調整 七、履約管理,6,工程採購,一、定義: 1.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採購法第7條第1項) 2.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法第2條) 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

2、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法第7條第4項),7,公共工程種類,8,二、招標決標方式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認定採購金額,如屬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於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工程會93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300262210號函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可供參考。另如符合採購法第2

3、2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得採限制性招標,並依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9,二、招標決標方式(續) 3.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參閱工程會89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10,二、招標決標方式(續) 4.採購

4、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 另按本會88年9月1日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釋例,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11,二、招標決標方式(續)5.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

5、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90023318令)6. 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9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2330號),12,異質與同質採購認定原則,13,三、技術規格1.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且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4,三、技術規格(續) 2.特殊產品或工法:機關設計單位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

6、術規格,或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主辦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機關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必要時得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上述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惟仍適用採購法第26條規定。,15,三、技術規格(續) 3.綁標行為態樣: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工

7、程會特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階段,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如附件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參閱工程會93年6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300241261號函) 例1.招標文件對鐵捲門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即可能有綁標之虞。其因應措施,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圖僅供參考,經機關審查具相同效果、功能、材料,品質相當或優於圖示產品,皆可採用。 例2.天花板工程指定懸吊骨架之抗風壓、抗地震力、水平撓度、構材斷面等性質,亦可能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應視個案需求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檢討,除確有必要者外,建議以CNS標準訂定。另應評估可能符合之

8、國內生產廠商之家數,不得不當限制競爭。,16,三、技術規格(續) 3.綁標行為態樣(續) 例3.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或型號者(例如以某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名稱作為指定採用規範標準、門鎖五金以公司英文代碼及型號標示等),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於無法精確說明招標規範之前提下為之,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所稱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為準,不得加價。機關就廠商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審查,應擇自行

9、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為之。,17,四、廠商資格 1.資格規定: 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如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實績及限定資本額。 (資格標準第2條、第3條、第4條)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始得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資格標準第5條) 工程採購之特殊採購,資格標準第6條已有明確之定義。至於工程之巨額採購為採購金額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者。,18,四、廠商資格(續) 2.營造業:分綜

10、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營造業法第6條) 綜合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3款)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法第7條) 綜合營造業之承攬限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 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 乙等營造業承攬新台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 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19,四、廠商資格(續) 專業營造業之定義: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 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3條第4款) 土木包工業之定義: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

11、登記, 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營造業法第3條第5款) 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 (市) 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 (市) 為限。(營造業法第11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 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20,四、廠商資格(續) 3.自來水管承裝商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定義: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之規定,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行業。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

12、甲、乙二等。乙等得承辦100萬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 ) 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屬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疇。,21,四、廠商資格(續) 4.室內裝修業 : 室內裝修業(E801061) 之定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維護業務。 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 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B.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C.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3、4條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22,四、廠商資格(續) 5.地下水鑿井業 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 之定義:依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行業。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三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攬

14、管徑30公分、深度100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6.冷凍空調業: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規定,分特、甲、乙、丙等級數(依可承作之頓數、馬力分級)7.電器承裝業:依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分甲、乙、丙等級數(依可承作之高低電壓分級),23,四、廠商資格(續) 6.水電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88年12月29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 一、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二、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

15、之十五以 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辦理招標。 三、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四、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五、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上開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 (參閱工程會8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89003814號函),24,五、保證金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押保辦法) ) 保證金之種類有:一、履約保證金。二、預付款還

16、款保證。三、保固保證金。四、差額保證金。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10%為原則),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契約金額之10%為原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25,五、保證金(續)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另按工程會90年6月21日工程企字90023299號函之規定,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含)以上平均發還,由機關訂明於招標文件。 機關得依押保辦法2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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