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验标学习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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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学习,建筑工程的主要验收规范有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2、规范GB 50210-200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

3、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

4、、建筑部位确定。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 具有完整的施

5、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

6、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

7、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l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

8、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3. 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

9、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粱。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4.2.1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

10、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7.4.5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8.1.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1确定。 8.1.2 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11、。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8.3.2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

12、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3.2-1、表8.3.2-2的规定。,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9.2.3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9.2.4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

13、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1.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五、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02,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

14、,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3.0.9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3.0.10 屋面的保温层和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施工环境气温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3.0.4 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

15、有检测报告。 3.0.5 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六、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02,3.0.12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宽度为1520mm,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3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

16、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3.0.19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3.0.21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2. 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3. 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4. 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2 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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