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报建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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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工程报建与相关法规,2 .1 工程报建概述 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2.2.1 概述 2.2.2 城市规划的制定 2.2.3 城市规划的审批 2.2.4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2.2.5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2.2.6 城市规划的实施 2.3 建设用地法规 2.4 城市房屋拆迁,2,2.1 工程报建概述,2.1.1 工程报建的概念 1、作用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培育和完善规范的建设市场,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设规模的有效控制,严格资金管理1994年国家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2、概念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

2、后,必须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登记。 2.1.2 工程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1、工程报建的范围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3,2.1 工程报建概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未报建的工程建

3、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2、工程项目报建程序由建设单位(业主)或其代理机构申请办理 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资料,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4,2.1 工程报建概述,提交的材料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 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

4、表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注 :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招标组织形式的,第(4)、(5)项材料可不提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包的,第(4)、(5)项材料可不提交,但须提交代理合同,5,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2.1 概述 1、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 2、城市规划的作用 3、城市规划法概述 2.2.2 城市规划的制定 1、城市规划的编制方针与原则 2、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与内容 2.2.3 城市规划的审批 1、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 2、城市规划的调整 2.2.4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2.2.5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

5、建的原则 2、城市新区开发 3、城市旧区改建 2.2.6 城市规划的实施 1、 “一书两证”制度 2、法律责任,6,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2.1 概述 1、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的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类。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布局、原则确定综合交通及河流、绿地,确定分步实施的目

6、标、途径和发展进程。城市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重点提出近期发展规划(一般为5年),并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相协调。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7,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城市规划的作用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在城市空间上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促进和保障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城市综合功能的发挥,满足居民对物质、文化和环境的

7、需求。保障城市各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城市规划法概述城市规划法,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城市规划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适用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审批的有关政府部门,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的设计、生产、科研及教学单位,进行建设活动的建

8、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8,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2.2 城市规划的制定 1、城市规划的编制方针与原则 城市规划的编制方针: 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必须符合国情,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需要,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则。 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 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2、

9、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与内容 编制要求: 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和性质。 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既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又要从全国和区域整体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发展规模。,9,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要处理好近期和长远的关系。 要处理好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

10、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区范围 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城市建设用地,10,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城市防灾工程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综合开发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对具体的开发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和指导的重要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

11、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区划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11,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

12、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 迁量和总造价 ,分析投资效益 。,12,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2.3 城市规划的审批 1、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 分级审批制。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13、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3,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城市,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首先经建设部审查,再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

14、、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2、城市规划的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14,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2.4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 组织前期研究,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按规定提请审查。 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15、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在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15,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2.5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先规划后建设,全局出发)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先行,并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实行立体综合开发) 2、城市新区开发城市新区开发指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量

16、力而行,方便宜行。 3、城市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改建指按照统一规划,对现有城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使之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建设活动。原则:加强维护、逐步改善;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提高城市综合功能;保护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16,2.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2.6 城市规划的实施 1、 “一书两证”制度 选址意见书制度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即为选址意见书。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 建设项目选址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的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的布局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审批管理:分级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界限的法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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