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建设法规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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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浙江大学土木工程管理研究所 周坚,课程提纲,一、建设法规概论 二、建设规划法规 三、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 五、建设工程发承包法规 六、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七、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法规 八、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课程学习指导(一),引例 1、本课程为部门法律类,重在应用 2、课程特点: 知识的综合性涉及面广,如建设各环节所发生行为、涉及主体等; 行业特色明显; 经验的总结与上升。 3、预备知识:法律基础或法理知识 4、课程学习内容 教材中的第1、2、3、4、6、7、8章及其现行相关法律文本,课程学习指导(二),生产、经济、社会行为:社会关系 行为自由与行为约束 法制社

2、会的行为模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建设与房地产法律 立法、执法、司法,课程学习指导(三),1、对法律文件的理解 2、权利和义务 3、法律调整范围、对象、法律规范,课程学习指导(四),几个理解建设法规应了解的基础概念: 1.法律关系 2.法律行为的成立 3.代理法律规定 4.诉讼时效、程序 5.债权 6.物权 7.行政处罚,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的直接内容就是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1)权利。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

3、为.对于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 (2)义务。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义务除非权利人有法律的允许,否则当事人不得放弃履行,他人也不得阻止当事人履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必须靠另一方当事人或社会应承担的义务来保证。在许多情况下,某一具体的行为,既是一个人的权利,又是一个人的义务,此时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责任。在组织性、管理性规范中,普遍存在这种现象。,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建设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有明显的综合性。建设法律规范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建设技术法规构成

4、的。这三种法律规范在调整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合运用的。 (2)建设法律关系是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3)建设法律关系是以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建设管理,建设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4)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计划因素的协作关系。 建设业的法律调整是以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为主的。建设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建设业活动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定的,并受其制约。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勘察设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 因国家法律认可的国家建设计划变更或解除,则建设单位的合同也要变更或解除。,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

5、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 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 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权利主体可要求其它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建设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建设权利不能实

6、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建设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建设义务和建设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制裁。,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发生变化。 (3)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4)法律事实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建设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

7、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这种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件,即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另一类是行为,即人的有意识活动。,课程学习指导(五),应注意的问题: 1.各章节知识点的理解; 2.紧密结合现行建设法律法规理解相关法律知识; 3.结合案例分析建设法律问题; 4.结合实际工作应用法律知识。,一、建设法规概论,1、建设法规基本概念 (1)法律 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地活动;超越了界限,必然要被矫正。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益的集中反映。首先,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具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就必然形成什么样的法;其次,

8、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或它的非行为的东西;第三,法的内容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只能是国家利益,且不是简单相加,而是集中、高度的概括;第四,法的作用是由国家确立,维护和发展社会秩序的工具。这个工具的使用,是以军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的。 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 的规范,法则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所以,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2)法律体系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3)法制 从广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

9、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法规 法律规范简称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规范是法律的具体化,调整某类行为的不同法律规范组成了法律。 法规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法学上称之为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确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环境的部分。处理是指行为规则的本身,是法律规范确定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范的后果部分。它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规范时,国家将给予怎样

10、的处置,即法律规范的强制措施。,(5)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总称。 建设活动 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装修装饰活动。常指“三建三业”,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 建设行政管理活动 建设行政管理活动是指在建设活动中,由国家权力部门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管理活动。 建设法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

11、二是建设经济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民事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

12、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到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到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因此必须按照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建设法规的三种具体调整对象,既彼此相互联系,有各具自身属性。它们都是因从事建设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须以建设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对于第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采取的是行政手段的方式,对于第二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采取的是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诸手段结合的方式,对于第三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采取民事手段的方式。,2、建设法规的特征 建设法规除具备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行政隶属性是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建设法

13、规必然要采取直接体现行政权力活动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业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 1)授权。国家通过建设法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利,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 2)命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限期拆迁房屋,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进行建设企业资质等级鉴定,征纳固定资产投资税,房屋产权登记等。 3)禁止。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某种行为。如严禁利用建设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等。 4)许可。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如不

14、同的企业等级有不同的承包范围。 5)免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用炉渣、粉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可享有减免的优惠等。 6)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7)计划。国家通过建设法规,对建设业进行计划调节。如基本建设程序必须执行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如没有落实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停建、缓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坚决取缔等。,(2)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

15、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规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 (3)政策性 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的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建设法规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4)技术性 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3、建设法规的构成(P3),(1)建设行政法律: 强制命令性、非对等性、灵活性 (2)建设民事法律: 平等有偿性、范围选择性、相对稳定性 (3)建设技术法规: 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4

16、、建设法律责任(一)P7,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而应依照法律承担的法律后果。 (1)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 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 法律责任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部门来认定 (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4、建设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有损害事实发生 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主体 特殊结果 无过错责任 转承责任,4、建设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P8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经济责任 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责任P9 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 ;产品质量不合格 ;拖欠工程款 。 侵权责任 :勘察设计中的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侵权责任 。 行政责任 :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 ;上级主管部门及 内部管理中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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