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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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保险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首先,保险法调整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关系。 其次,保险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的构成,我国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保险特别法,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HO

2、ME,二、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射倖性;2)附和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3、保险合同的特点,A、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B、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C、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D、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E、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F、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原保险合

3、同和再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4、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2)保险单;,(3)保险凭证;,(4)暂保单;,(5)批单;,投保单,投保单 (Application Form)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保险单,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保险凭证,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暂保单,暂保单(Binding 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

4、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批单,批单(Endorsement),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HOME,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人(Insurer)。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

5、险业务的人。,(2)投保人(Applicant)。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三是承担交付保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A、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3)被保险人(Insured)。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三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二是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4)受益人(Beneficiary)

6、,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权的特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4)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利益,又叫“等待权”。 (5)受益权不能继承。 (6)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7)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案例:王某因父母

7、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案例: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

8、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权利、追认权利。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

9、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由法律进行规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同时,亦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HOME,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订立程序要约 承诺,要约人,提出要约,受

10、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提出要约,受约人,接受新的要约,新的受约人,新的要约人,A、,B、,(承诺人),(承诺人),(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变更的特点,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而定 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 变更结果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出售引起。,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 转让的方式:背书转让; 转让的后果:在转让时,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11、有保险利益,均为有效。,(四)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后果、无效的情形,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后果: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的情形:,(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定义: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法律事实。,原因: 自然终止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的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合同期限届满、承保

12、风险消失、标的灭失、未按规定转让。 因履约导致终止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因解除导致终止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条件: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见教材126127页,案例1:一居民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元,在保险期内遭受两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第二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一商人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保险人应如何赔?若以后又发生保险事故,而保险期限未满,保险人是付继续负责赔偿?,案例2,HOME,六、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 4、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的方式,1、和解,3、仲裁,4、诉讼,2、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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