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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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1页,检测机构,一、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2页,检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

2、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第3页,检测机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3、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第4页,检测机

4、构,第5页,检测机构,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6510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 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九 .,第6页,检测机构,3.3 考核签字,十、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

5、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7页,检测机构,定量指标:将绩效结果同事先设定的目标值进行比较,通常是达成率。如销售额;定性指标:将绩效结果同事先设定的工作标准(定性描述)进行比较,通常是结果或事实与预期描述标准的比较。如项目进度、能力提升等。,十一、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

6、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十二、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第8页,十三、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四、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十五、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

7、、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9页,检测机构,第10页,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第11页,附件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8、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基 本 条 件,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第12页,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第13页,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第14页,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

9、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

10、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16页,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第17页,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11、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18页,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

12、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19页,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

13、可进行检测,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1页,三、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 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建设局: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14、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六日,云建建2006510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23页,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二章,第四条: 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现浇构件混凝土内部质量缺陷,钢结构焊缝质量,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构件中钢筋的数量、位置,混凝土梁(板)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楼面

15、板厚度,结构轴线、楼层净高的控制质量等。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前及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资质证。,第24页,云南省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二章,第七条 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法定检测。建设单位应将检测结果及处理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八条 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作为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和评优依据。未进行工程结构

16、实体质量检测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建设工程,不得对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推荐备案,第25页,第三章,第九条 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标准,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方法。 第十条 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的抽样数量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主要受力构件每一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不少于五根(每一强度等级的抽查数量以三个楼层计,同一强度等级多于三个楼层且少于等于六个楼层时,应取十根构件进行强度检测,依次类推)。其中竖向构件三根,水平构件二根。 第十一条 当检测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推定值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的90%时,可认定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 当检测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推定值小于设计强度等级的90%时,有关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数据应报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处理。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并将设计单位复核意见和处理方案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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